在全新的市场格局中,直购电将会扮演着怎样的新角色?
近日
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工信厅、甘肃省能监办日前联合发布了
《
甘肃
省
2019
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细则》
支持、鼓励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建立交易价格与用户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同时规定了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条件标准。
从
2002
年至今,大用户直购电从改革的破冰点和开端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一部分。这漫长的
17
年经历了怎样的波折?在全新的市场体系中,大用户直购电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直购电发展历程
大用户一般
为
大工业用户,在其产品成本组成中,电价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在我国部分省市的一些冶炼行业,电价成本甚至超过产品总成本的
50%
,电价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产品的竞争力。
在国发
[2002]5
号文件之前,这一阶段由于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大用户直购电并未大面积铺开,仅在部分企业之间进行着,
为个别的交易。
2002
年
国发
[2002]5
号文件第二十二条
提到
“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明确提出了将大用户直购电列为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这是国家出台的首次明确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开端
。
直到
2013
年之前,仅有
电监输电
[2004]17
号文件
、
电监市场
[2009]20
号文件
、
[2009]50
号文件
对大用户直购电相关内容做了指导和规定。这段时间内,大用户直购电也并没有出现太多进展。
2013
年
5
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发
[2013]20
号文件
,
文明确提出
“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随后几天,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告称,取消或下放一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行政审批,强调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监管同步强化。
在这之中国家能源局等部委又先后下达文件,对大用户直购电进行规范、指导,四川等省也陆续开始大用户直购电的重启工作。
在
2015
年
中发
[2015]9
号文件明确将“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被列入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该条款从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引导主体市场开展多方直接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这份文件的出台,结束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时代,直购电将获得正式牌照而步入正常发展时期
,今后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的大用户均可与供电企业进行直接商谈购售电协议。
2016
年
6
月
16
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
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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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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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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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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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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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电解铝电价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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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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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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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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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安徽
|
《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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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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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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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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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
2014年
|
广东
|
《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方案》
|
2015年
|
山东
|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
(部分地区直购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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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中,直购电的意义
用户
:
对于大用户来说,采取直购电交易,能够适应企业的各种情况,且优于一般用户,能够在保证电力质量的前提下享受到较多的优惠。这种购电模式能够降低大型企业的成本。
很多大用户的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容量小、污染环境严重、实际能源利用率不高,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很多大用户电厂将要被关停,而大用户为降低生产成本,要求通过直购电模式来科学、合理地降低电价;
发电企业
:
发电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国家标准进行合理定价,从而使电量与电价保持动态平衡
。
电力企业
也
可以通过一定的优惠措施刺激用户需求,从而提高业绩和经济利益。
市场与行业:
大用户直购电能够使电力行业的结构更加合理。在新型的电力市场背景下,直购电通常采用容量大、消耗低的设备,它不仅节能减排,还能提高电力资源的配置。
随着国家大规模的建设区域性输电网络以及电力系统厂网的分离,把竞争机制引入为电厂与用户间的选择创造了条件。
问题亟解
法律法规问题
在电力改革中大用户直购电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的实施对电力行业的运行机制、电价等都有触及。要想实施好大用户直购电,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若要
电力行业的直购电开展好,必须有规范与支持大用户直购电的新法律法规。
输配电价
问题
输配电价与各方主体的经济利益都有涉及,在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由于独立、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电网输配电价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中把平均购电价以及输配电损耗分摊扣除后得到,部分地区输配电价的确定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样很不合理,因此,建立独立、统一的输配电价机制迫在眉睫。
辅助服务
问题
对于大用户而言,由于大用户需求的电能量比较大,并且要求电能的供应必须可靠,一旦供电突然中断,必然会给大用户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当大用户与发电公司把直供合同鉴定后,为了使电能的供应更充足、更稳定,供电公司的各项辅助服务必须要做到位,而通常这些辅助服务又很难实现量化与计费,由于缺乏完善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辅助服务在直购电中往往被忽视。
市场机制
问题
大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也只是在几个省份进行了试验,很多省份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还不完善。由于缺乏完善配套机制的支撑,大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仍然只是小范围、小规模,要想大范围、大规模地推广这种交易,必须对现有的市场平台、市场机制不断进行完善。
虽然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有助于大用户资源与发电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要想全面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还有很多问题待解决,
需要更多电力人的不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