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伍多日,男,1962年8月1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9年5月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毅,布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翻译人员日力李晓,布拖县人民
法院工作人员
。
审理经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9)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伍多日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伍多日及其辩护人卢毅,翻译人员日力李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热烈子曲(已起诉)和布子力子(外号:布子沙且、在逃)两人到缅甸××××等地方贩卖运输毒品,于是委托亲戚吉什忧阿木(已起诉)和曲某两人帮他们介绍人去运输毒品,后吉什忧阿木和曲某找到吉伍多日,被告人吉伍多日答应愿意帮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和布子力子运输毒品,并约定事成功后给予吉伍多日60000元人民币。吉什忧阿木把对方毒品老板联系方式留给了吉伍多日,同时叫吉伍多日次日出发。吉伍多日到达云南景洪市勐海之后便和布子力子、热烈子曲、吉沙史鬼取得联系,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将21块海洛因(每块350克)拿给了吉沙史鬼,并向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交代由吉沙史鬼负责在后面背运毒品,吉伍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两人按照毒品老板安排从云南往西昌方向运输毒品,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二人便先行搭车回到了西昌。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在运输毒品到云南石屏县车站时毒品被两名男子抢走。之后毒品老板布子力子、热烈子曲二人就怀疑毒品被吉伍多日派人从吉沙史鬼处抢走,便要求吉伍多日带吉沙史鬼一起回西昌,热烈子曲、布子力子之后将吉伍多日、吉沙史鬼带到昭觉县四开乡的山上对二人进行捆绑、抽打、逼问,吉沙史鬼承认毒品被自己私藏在云南。后来和吉沙史鬼一起去找并没有找到毒品。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就找中间调解人向吉伍多日和吉沙史鬼追问毒品毒品去向并要求赔偿,遭到吉伍多日和吉沙史鬼的拒绝,之后,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商议预谋对吉伍多日实施绑架。2011年5月17日晚上,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组织多人一起到布拖县吉伍多日家中实施绑架,当时发现吉伍多日没有在家,把吉伍多日的老婆什黑么俄吉实施绑架并带上比机尔冲的面包车,拉到西溪河乐安乡中心校附近山上矮丛林处,后将什黑么俄吉捆绑并将其勒死。被告人吉伍多日潜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渠市海宁皮草城,于2019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伍多日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吉伍多日对自己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提出自己妻子被绑架死亡后,就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以及其他同案人员的毒品犯罪事实的辩解。
被告人吉伍多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数量不清楚。吉伍多日构成自首,且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布子力子(在逃)和热烈子曲(已判刑)为贩卖、运输毒品,便委托吉什忧阿木(已起诉)寻找、介绍运输毒品人员,此后,吉什忧阿木和曲某找到吉伍多日,被告人吉伍多日答应愿意帮毒品老板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运输毒品,并约定事后给予吉伍多日60000元人民币。吉什忧阿木把联系方式留给了吉伍多日,同时叫吉伍多日次日出发。吉伍多日到达云南景洪市勐海之后便和布子力子,热烈子曲、吉沙史鬼取得联系,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将21块海洛因拿给了吉沙史鬼,并向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交代由吉沙史鬼负责在后面背运毒品,吉伍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两人按照毒品老板安排从云南往西昌方向运输毒品,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二人便先行搭车回到了西昌。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将毒品丢失。布子力子、热烈子曲二人得知后将吉伍多日、吉沙史鬼带到昭觉县四开乡的山上对二人进行逼问,又与吉沙史鬼到云南寻找丢失的毒品但未果。此后,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就找中间调解人与吉伍多日和吉沙史鬼追问毒品去向并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为此,2011年5月17日,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等人将吉伍多日的妻子什黑么俄吉绑架致死。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2011年5月24日对吉伍多日的询问笔录中,其陈述了妻子死亡的情况,同时供述了自己在吉什忧阿木、曲某的介绍、安排下,受雇佣为布子力子、热烈子曲等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吉伍多日于2018年12月自愿在布拖县特木里镇西城社区接受戒毒,经社区同意其于2019年3月外出打工。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立案建议后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7日到吉伍多日打工地点将其抓获归案。公安机关2011年5月24日对吉伍多日询问笔录的内容与2019年5月7日其归案后所作供述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的凉检诉建[2019]1号检察建议书载明,2019年3月15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向布拖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内容为:日2011年3月左右,热烈子曲伙同布子力子、吉什忧阿木、曲某、力洛火日、吉伍多日、吉沙史鬼等人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毒品丢失引发。现有证据证明热烈子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成立,建议你局立案调查热烈子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的情况。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拘留、逮捕被告人吉伍多日的情况。
4、乌鲁木齐公安局移交接收证明证实,乌鲁木齐公安局于2019年5月12日将吉伍多日移交给布拖县公安局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吉伍多日的基本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7日20时许,在新疆五家渠市内,将吉伍多日抓获。
7、证人吉某1的证言证实,我来报案,我弟媳什黑么俄吉被杀了。被绑架时我不在场,家中只有她一个人时被绑架的,我听说有很多人。
8、布拖县特木里镇西城社区戒毒工作站的函证实,吉伍多日自愿于2018年12月在该社区戒毒,于2019年3月外出务工。
9、证人热烈阿伍的证言证实,我在之前帮什黑么俄吉他们调解过两次,因吉伍多日帮他人去运输毒品21块丢失了,说是吉伍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沙史鬼随后背毒品,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布子力子要求他们赔偿,他们两个都互相推诿不承认私吞解决问题。
10、证人拿木次吉证言的证实,我、比布打曲、热烈阿伍去调解过吉伍多日给热烈子曲,布子力子,运输毒品21块被丢失了,说是吉伍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沙史鬼随后背毒品,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布子力子要求他们赔偿,他们两个都互相推诿不承认私吞解决问题。
11、证人阿打尔友的证言证实,2011年3到4月我听吉伍多日说给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布子力子,运输毒品21块,说是吉伍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沙史鬼随后背毒品,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布子力子要求他们赔偿,他们两个都互相推诿不承认私吞解决问题
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我被吉伍多日叫去调解过他们毒品纠纷的事情,他给我说一个叫吉什忧阿木喊吉伍多日带人去云南运输毒品,吉伍多日和那个背毒品的马仔吉沙把毒品给弄掉了,吉伍多日和吉沙被毒品老板拷打后吉沙承认毒品是他一人弄丢的跟吉伍多日没关系,就把吉伍多日放回来了,毒品老板好像有姓热烈,布子的,但调解不成。
13、证人吉某2、黑日如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因吉伍多日帮他人去运输毒品21块丢失了,说是吉伍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沙史鬼随后背毒品,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布子力子要求他们赔偿,他们两个都互相推诿不承认私吞解决问题。
14、证人力洛火日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我和我女儿迪落么几作到西昌礼州看病,回来后在月城广场遇到布子力子和热烈,布子力子让我帮他介绍一人去云南背毒,后来经我询问吉沙史鬼愿意去背毒品,我把布子力子电话给了吉沙史鬼,他们自己联系,后面的我就不清楚了,第二天我坐车回金阳了。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被人绑架到四开乡上的山上拷打时,布子力子给我打电话说:毒品被我拿走了,让我交出毒品。还让吉沙史鬼和我对质,吉沙史鬼就对我说:是我说的让他害怕就把毒品藏到车站背后,我就对吉沙史鬼说:如果是我让你藏毒,你就把毒品拿给人家。后来我和布子力子、热烈就他们怀疑我藏毒调解过一次,是2011年3月,布子力子早上给我打电话说,毒品被我吃了,如果不是就到布拖县火把广场把事情说清楚,当天我就包车从布拖县地洛乡到西溪河的一家宾馆住下,第二天我和力洛拉俄九点半到的布拖,当我到火把广场时布子力子、吉沙史鬼、热烈、吉伍家人已经在那里了,当时调解人对我说如果是我私吞的,就让我交出来,我说没有,我没吉沙史鬼电话怎么可能联系到他让他藏毒品,当时调解了一天没调解成,我和力洛拉俄住就到车站附近的宾馆住下,第二天我想到他们可能还要再调解,我又去了火把广场,当时他们已经在那里了,直到中午也没人来和我调解,我就坐车回金阳走了,我走时他们还在那里调解。最后关于后来布子力子和热烈将吉伍多日的妻子绑架致死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15、证人黑日呷日的证言证实,5月的十几号的一天我接到布子力子打来的电话说让我来布拖县城接一个人,我在西溪河开着我的皮卡车(川W×××××银灰色的)到县城给布子力子打电话说我已经到了,他说他现在正在吃饭让我过去,到了餐馆里面有9人在吃饭布子力子、他的堂兄(乐安乡委子保村)、舅子姓黑热名字不清、热烈子曲、热烈子曲哥哥、热烈子曲堂兄弟、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吃饭过程中布子力子对我说今晚要绑架一个人,我不敢拉,他们说驾驶员已经找好了我只需将车借给他们到时有什么后果由他们承担到了晚上1点左右,布子力子把我叫醒,让我开车当时车上有布子力子、布子力子叔叔、热烈子曲哥哥和热烈子曲的堂兄弟还有和我住同房间的那个人,我们到了布拖则洛中队过去点的公路边,我就下车将车给和我同房间的那人,走路回布拖县农机站的加油站旁等他们,等了半小时左右,就来了一辆灰色的面包车是比机尔冲的由于我说我的车不能用来拉绑架的人布子力子就让我再联系一辆车,而比机尔冲他是被我喊来的他和我是堂兄弟,到了后布子力子告诉他要用他的车去绑架一个人事情结束后给10000元报酬,听到给10000,他也没说什么了。我也一样如果顺利给10000元,如果不顺就表示性的给我二三千元。后来在加油站旁布子力子让我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回西溪河并观察沿途有没有公安设卡检查,如果有就打电话通知他们,同时布子力子专门吩咐其堂兄去通知吉什么忧阿木,人已经被绑架了让他快点跑,之后,他们9个人中其中1个我不认识的人就跟我坐在一起,面包车的人没有下车我开着我的皮卡车在前面探路,面包车在后面,到了西溪河火把广场,布子力子给了我500元的车费,坐在我车的那个人就坐面包车走了。面包车是比机尔冲的,是我叫来的。当时比机尔冲到了后布子力子就给比机尔冲说,用他的车子去绑架1个人,给10000元钱,比机尔冲也同意了,我也是要给我10000元。车子到了西溪河火把广场后,比机尔冲技术不好,我的皮卡车就没去山上,面包车由我来开去的,面包车有布子力子、热烈子曲、热烈子曲哥、热烈子曲堂弟、还有我不认识的那个人。
16、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吉什忧阿木叫我和他一起找吉伍多日帮一个姓热烈的和一个姓布子的人去背毒品,我们找到吉伍多日后他愿意去背毒品,我听吉什忧阿木说吉伍多日是去探路,背毒品的是吉沙史鬼,过了一段时间布子和热烈就打了电话给吉什忧阿木说毒品被背毒品的人吃了,叫我和吉什忧阿木到西昌来。我们去的第二天早上背毒品的从云南回来了,背毒品的吉沙史鬼说毒品被3个汉族和3个彝族抢走了,后来热烈和布子就把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带到昭觉四开上面的山上严刑拷打,吉沙史鬼说21个毒品被他藏起来了,于是吉伍多日当场就被放了,布子和热烈就带着吉沙史鬼到云南去取毒品,我和吉伍多日、吉什忧阿木就回到了布拖。后来吉什忧阿木给我说布子力子、热烈子曲把吉伍多日的妻子非法拘禁致死,肯定是之前背毒品的事情引起的,让我跑,不然肯定被公安追责的,我说我又没有参与绑架,我不会跑。
17、同案人员热烈子曲的供述与辩解,布子力子(布子沙且)给我说让我跟他一起买毒品来挣点钱。过后找不到运输毒品的人,于是布子力子就委托他的亲戚吉什忧阿木找人,吉什忧阿木找来吉伍多日。同时布子力子还找了一个叫吉沙史鬼的人一起跟我们背毒品。吉伍多日是吉什忧阿木介绍来的,因为他只是带路,所以答应给他每个毒品砖块3000元,总计6.3万元,吉沙史鬼因为还背毒品,所以答应给他每个毒品砖块6000元,总计12.6万元。我和布子力子(布子沙且)、吉沙史鬼就一起坐班车经云南景洪到了中缅附近一个叫墨里的地方,缅甸卖毒品的汉族就派了一辆货车将我们接到中缅边境到了缅甸,到缅甸当晚布子沙且就把毒资40万给了“张哥”,我们购买毒品共(花销)是46万元,付了40万元现金,其中我的有5万元,我哥哥热烈子赤(已故)有7万元,吉什忧阿木有13万元,其余全是布子力子出的,其中三、四万是带我们过境的车费。第二天“张哥”就给了我们21块毒品,一块大概有330克的海洛因,之后毒品由吉沙史鬼背(装在一个黑色的双肩包里),我们回到云南省景洪市勐镇,然后我和布子沙且就将我们购买的毒品交给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二人,让他们带到西昌,交代好后我和布子沙且二人就坐班车回了西昌,他们两个为躲避检查是采用一前一后,汇合后再出发的方式运毒,具体就是吉伍多日在前面把车票买好后自己先走,到一站后看清楚有没有警察,然后电话通知吉沙史鬼前来汇合,两三天后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二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把毒品弄丢了。当时吉伍多日给布子沙且说毒品被抢了。吉沙史鬼和吉伍多日二人把毒品整掉了回西昌后,我和布子沙且、热烈子赤、吉什忧阿木、曲某就把他们带到四开山上,热烈子赤和布子沙且就用竹鞭子殴打他们,逼问毒品去向,吉沙史鬼说毒品被他藏在石屏县了,我和布子沙且带着吉沙史鬼去云南找毒品,到了石屏县后吉沙史鬼又说他和吉伍多日准备私吞这批毒品,就把毒品运到吉伍多日家去了,这样过后我和布子沙且就将吉沙史鬼带回西昌并将他放了,告诉他我们去找吉伍多日再一起说。过了两个月左右我和布子沙且还有吉沙家、吉伍家在布拖打算找他们赔偿40万元,他们两家不干,后来我们就去把吉伍多日家老婆抓了。
吉什忧阿木和布子沙且说海洛因肯定被吉伍家吃掉了,他们家都是婆娘说了算,我们直接把他家老婆抓起来。我们给吉沙史鬼说如果他不带我们去抓什黑么俄吉,那么我们的海洛因就是他偷的,吉沙史鬼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带我们去了。当晚,我和吉沙史鬼、布子沙且、热烈子赤、热烈尔鬼我们就坐了比机的面包车和热烈子赤开的黑日呷日的皮卡车去吉伍多日家把什黑么俄吉抓了,抓到吉伍多日家老婆后吉沙史鬼在西溪河边上就离开了,我们剩下的人把什黑么俄吉抓到了洛安乡的山上(抓她时没有捆绑,是我和布子沙且拉手,热烈子赤在后面推,我们三个将她推上面包车,然后我和布子沙且分别坐她两边把她围起),热烈子赤和布子沙且就用棍子(树枝)抽打什黑么俄吉,打了几下什黑么俄吉就说毒品是被他们家偷走的,我们就打电话让调解人去什黑么俄吉家让他们家拿赎金来赎人,结果当晚什黑么俄吉趁我们不注意自己把鞋带解下来套在树上吊死了。在什黑么俄吉死之前我们是没有捆过她的,是她吊死后,我们才用绳子从头到脚一圈一圈的捆子棍子上抬走了,我和布子沙且二人用比机尔冲的面包车将尸体拉到木耳乡的公路边,用布子沙且的披毡盖住尸体,然后我们就去布拖了。
18、同案人员吉什忧阿木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我和曲某在西昌第二医院附近遇到了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当时布子力子就请我们吃了顿饭过了两三天后布子力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找下吉伍多日,后来我在布拖县农贸市场找到吉伍多日,让他去联系布子力子,当天曲某给了吉伍多日1000元车费后面就让吉伍多日和布子力子互相联系了,同时布子力子给了我和曲某介绍费合计1000元,我们两个一人500。当时我们不知道吉伍多日被带去运输毒品,后来布子力子给我和曲某的打电话让我们去西昌找他们,我和曲某到西昌找到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同时他们说他们的一些钱被吉伍多日,曲某我们三人私吞了对我们进行了逼问,过后他们将我、曲某、吉伍多日、还有另外四五个不认识的男子,带到四开山上再次对我们进行逼问,布子力子对我实施了殴打,过后将吉伍多日带回一边去问,后来又带我们回西昌,第二天给了我和曲某300元车费让我们回来。大概过了两三个月,我听布子力子热烈子曲找了些中间调解人和吉伍多日调解之后我就不知道了。最后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将吉伍多日的妻子绑架致死,我没有参与。
19、被告人吉伍多日询问笔录、供述与辩解,(1)询问笔录:布子沙且、热烈、地洛火日等人运输毒品,2011年5月17日在家中把我妻子什黑么俄吉绑架走致死。具体是:2011年春节过后的一天,我开拖拉机到县城电影院处遇见吉什忧阿木,他问我:能不能去带路运输毒品,我说我可以,等运输成功后每卖块给我3000元的好处费,第二天我说我没有车费,他说他与曲某给我车费,于是我到布拖车站,曲某给我1200元车费,曲某交待我:这1200元是这次运输毒品的车路费,还要在毒品老板处拿钱了,你运输毒品成功后,好处费就就到吉什忧阿木处拿。我出发后一直与吉什忧阿木保持联系,到了后吉什忧阿木提供了布子沙且(布子力子)的电话,我就联系上了布子沙且并按他要求住在,第二天布子沙且打电话给我,我在街上找到了吉沙史鬼、布子沙且、热烈子曲三人,布子沙且给我说:毒品在这包里,吉沙史鬼背起在,我和热烈先走了,前面坐车带路,随时和吉沙史鬼联系。这样我在前带路、吉沙史鬼背着毒品随后,到勐西—江城县—勐江县—石坪县,过后我先赶往开阳市,在路上就接到吉沙史鬼的电话,他说:毒品被三个彝族和三个汉族抢走了。我马上给毒品老板布子沙且打电话,给他说:吉沙史鬼说毒品被抢了,咋办。布子沙且让我搭车原路返回找到吉沙史鬼。给布子沙且说毒品找不回来了。布子沙且叫我和吉沙史鬼搭车回西昌。到了西昌四公里半时,曲某、吉什忧阿木、两个我认识的彝族男子开了个车来接我和吉沙史鬼。我们到西昌新仓库一处馆子内去吃饭,吃饭的有曲某、吉什忧阿木、布子沙且、热烈、我、吉沙史鬼和我不认识的另外六个彝族男子。吃饭时吉什忧阿木对我和吉沙史鬼说:毒品已经拿给你俩弄掉了,吃了饭把你俩送到布拖去,看你们的亲戚可以给你们担保不,毒品弄丢了不可能这么算了。这样我们坐车到了昭觉四开火觉乡把我们带到了木且阳瓦一个树林里,热烈和布子沙且就带人把我和吉沙史鬼绑在了树上,热烈就拿着树枝抽我,让我承认出毒品的下落,我说我不知道,打断了2根树枝。他们又打吉沙史鬼,打断了3根树枝时,吉沙史鬼说:不要打了,我说,力洛火日叫我把毒品埋在石坪县车站后一块地里,吉伍多日不知情。布子沙且马上打电话给力洛火日,力洛火日说:毒品一块都少不了,放心。他们才给了我600元车费,给我让我先回家,63000元好处费下来给我,热烈和布子沙且就带着吉沙史鬼去拿毒品去了。过了十多天我老婆找吉什忧阿木要运输毒品的好处费时,吉什忧阿木说:毒品现在没有找到,老板没有给钱,他和曲某也没法。因为当初说好是好处费找他和曲某要,所以我就找了些调解人向他们要,但没有要到,在5月17日他们就把我妻子什黑么俄吉被绑架致死。
(2)供述与辩解:我是2019年5月7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海宁皮革城打工被公安抓了,我因在2011年3月的时候,吉什忧阿木和曲某在布拖烟草公司附近找到我,让我去云南给运输毒品的人带路,成功的话给我60000元,第二天曲某给了我1300元车费,吉什忧阿木给了我毒品老板的电话,我就坐车到了云南景洪市,给毒品老板联系时让我到勐海,到了后毒品老板布子力子来接我到另外一个地方时,见到了另外一个毒品老板热烈子曲和背毒品的吉沙史鬼,吉沙史鬼背着一个背包,热烈子曲给我说背包里有21块毒品(吉什忧阿木也给我说过20块毒品),布子力子给了我3000元钱路费给我,他们两个就走了,我就在前面带路,用电话联系吉沙史鬼背着毒品跟随我,我们从勐海县—景洪县—江城县—石坪县,我从石坪到开远市的途中接到吉沙史鬼的电话,他给我说:在石坪车站毒品被两个班车师傅抢走了,我就给毒品老板热烈子曲打电话,他让我把到石屏车站把吉沙史鬼带到西昌去见他们,我和吉沙史鬼到西昌后,给吉什忧阿木打电话,他说让我们到西昌找他们,我们到胜利南路,曲某和他带了两个人,开了个车把我们接到了新仓库一餐馆里,布子力子和热烈子曲等人已经在等着了,吃完饭后布子力子、热烈子曲等11人就把我和吉沙史鬼用车子拉到昭觉四开的一山上把我和吉沙史鬼分别绑在树上用树枝抽打,过一段时间后,热烈子曲就说吉沙史鬼承认了是他把毒品藏起来,不关我的事,并且热烈子曲和布子力子承诺会支付我60000元的报酬,我就被放回了家。我回来后就找吉什忧阿木曲某要60000元的带路费,他们一直以还没有拿到钱为由不给我。过后在5月17日我老婆被绑架了,吉什忧阿木给我打电话,说我老婆是被毒品老板绑架走了,让我到火把广场来把毒品去向说清楚,我去了没说成,过了几天,有个人说我老婆已经死了,尸体在布拖县城和西溪河分路口那里。
20、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吉伍多日的过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互为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吉伍多日是否构成自首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均认为被告人吉伍多日在案发后,作为询问对象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较长时间未予立案,且未对其采取侦查措施,应当认定其自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伍多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受人雇佣,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实施探路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吉伍多日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伍多日在公安机关未发觉其犯罪、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对其讯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自己参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吉伍多日及其辩护人所提,吉伍多日构成自首,且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毒品数量不清楚的意见。经查,证实本案所涉毒品数量为21块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吉伍多日自己的供述,还有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与之印证,并有多名参与调解毒品纠纷人员的证言加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吉伍多日所涉运输毒品的数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以及考虑本案存在的具体情况,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