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五花马
五部门重磅发文,剑指何方?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黄金周后,第一份重磅司法文件华丽上线,一时间法律圈又沸腾了。还没等各部门负责人以官方姿态权威解读,喉舌部门急公好义的T老师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言辞之间满是对法治建设的关切,其热望直呼“法治领域的大文件”,又叹,“以审判为中心?大文件的标题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记得原来似乎是司法体制改革啊?”
这让我想起《论语》中一节对话,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讱。”曰:“其言也讱,斯谓之仁已乎?”子曰:“为之难,言之得无讱乎?”
什么意思?简单翻译一下,司马牛问如何为仁。孔子说:“达到了仁的境界的人,他的话不轻易说出来。”司马牛又问:“不随便说话,就可以叫做仁吗?”孔子答道:“做起来困难,说起来能不谨慎些吗?”
好,先放下司马牛问仁。接着T老师的话题,有一些对话。
一开始,我以为T老师话题的核心在于司法改革和诉讼改革的区别,所以我非常浅薄地发挥了自以为是的作风,搭话说:司法改革主要是对司法人员的改革,从选拔管理,到待遇责任,主要内容是员额制,去地方化,终身追责。诉讼活动是司法的主要工作,但它更重要的是事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者有何区分?通俗而言,司法改革是顶层设计对司法队伍的改造,而刑事诉讼向审判中心的推进改革,则是司法队伍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天人交战。
T老师说,我理解不同,文件标题一换,压缩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概念的价值适用范围,变成了仅仅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冤假错案的技术规定。而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具有更大的价值内容,应该主导整个司法改革的取向。法治,就应该以审判为中心。记得原来看到一份文件,“以审判为中心”,对应着“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刑事诉讼改革”。
T老师是仁者,所以他很谨慎,他说:“也许是我记错了。”
“沉疴痼疾,取之以时”
T老师,当然没有记错。因为,从国家根本大法到各个时期的立法、政策文件,历来都是这样昭告天下的。
《宪法》明文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23、124条)
《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并且通过审判,惩办犯罪,解决纠纷,保卫制度,维护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第3条)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反、罪分子,维护国家制度,社会秩序,保障权利。(第4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2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2条)
由上可见,审判是司法机关的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通过审判,解决纠纷,惩罚犯罪,以保卫制度、维护秩序、保护权利。
细分之下,民事诉讼重在两造对抗,证据博弈,原被告双方诉讼能力势均力敌,审判者作为居中裁判的角色,易于实现。
而刑事诉讼,历来重在突出惩罚犯罪,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意识淡泊,有罪推定的刑事司法观念根深蒂固。且,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中,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长期不彰,与民事诉讼相较,缺乏对抗性,诉辩不充分,这样的诉讼架构使得审判者的居中角色,如空中楼阁,上下失据。
沉疴痼疾,取之以时。此即本次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着眼所在,正所谓“辨证施治,遣方用药。”
“审判制度的不断改革,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面是司法观念的不断进步.....”
术业有专攻。因为我本人在法律从业经历中,多是在民商法领域,刑事领域里的生态状况,不敢妄言。倒是想起电视剧《大法官》里的一段情节,觉得有些切题,诸位方家听听是不是在理?
这一小节的剧情是,被告人吴西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审判,春江中院一审审理认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合议庭审判长是法官林子涵,我向大家截取讲述的正是其向审委会汇报案件的片段。
林子涵首先从证据开始,对现场提取的3毫米麻绳、凶器王麻子菜刀、指纹、体液、血型、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一一进行了详细严谨的审查认定说明,尤其是对被告人吴西江的口供,林子涵这样认为:“一审判决前,吴西江招供认罪,这成为一审判决的有力证据之一。但吴西江在一审判决后,当庭翻供。经过我们的深入调查,警方对吴西江的审讯时间持续了近七十个小时。而医学证明,一个人如果连续七十二小时不能得到延眠,就会抵达生理极限,产生所谓官能性神经综合麻痹症。吴西江的招供就是在濒于生理极限时作出的。吴西江在法庭供述,他当时哪怕死去,也要睡觉。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前,吴西江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予以支持。”
林子涵最后汇报道:“法定诉讼程序的核心是无罪推断。就是说,被告必须在被证实确实有犯罪的证据时,才能确定他是罪犯,否则,他是清白的。而我们容易产生的偏颇是,我们经常在诉讼过程中做主观上的有罪认定。这难免使我们的审判失去公正。根据以上证据推论,合议庭一致认为,对吴西江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应该不予支持,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林子涵发言之后,会场上出现了短暂的沉默。
“如果排除掉吴西江的杀人嫌疑,那么真正的凶手是谁?”——原审案件承办人、刑庭庭长、审委会委员李乾坤第一个打破了沉默。
林子涵说:“那是侦查机关的任务,应该与我们的审判无关。”
一名委员问:“检察机关有没有撤诉请求?”
林子涵:“没有。也许我们的判决作出,检察机关还有抗诉的可能。”
会场再次陷入沉默。
最后,审委会举手表决多数同意合议庭意见,被告人吴西江被宣告无罪。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林子涵说:“我不想再跟新闻界的朋友们重复吴西江故意杀人案的审判过程。这个案例,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值得总结的东西也许很多。但重要的,我想在这里强调,被告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该是无辜的,而不是与之相反,被告在被证实清白之前总是被视为有罪的。这是法定诉讼程序的核心,也是公正审判制度的灵魂。”
“差别来自于观念,为之难,言之得无讱乎?”
有记者问:“从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到重审作出无罪判决、同样的法庭、同样的法律,为什么两者之间存在着生与死的天壤之别?怎样理解这种差别?”
林子涵沉默片刻,语气变得平缓而沉重:“因为,通往公平和正义的道路崎岖不平,这就是我的理解。”记者追问:“你能说得具体点吗?”
林子函稍稍停顿片刻说:“差别来自于观念。吴西江一案,从有罪认定到无罪推断,也许正是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观念的不同。审判制度的不断改革,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面是司法观念的不断进步。但这种进步是艰难的,它不会一蹴而就。我们之所以正在向一个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靠近,是因为它曾经付出过极其惨重的代价。这代价包括自由、名誉、财产和生命。从公元前雅典法庭审判苏格拉底,到十七世纪佛罗伦萨法庭审判伽利略,乃至于发生在我们眼前的,南非开普敦法庭审判曼德拉,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条道路荆棘密布。但,仍然有人在往前走。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这就是公平和正义之路。我们不断反思和修正过去的审判,也许是为了使公平二字不再流泪,不再流血,使正义二字不再背上沉重的十字架。我想,关于吴西江一案,我跟朋友们要说的只有这些。谢谢大家。”
回到开篇提到的“司马牛问仁”
法治推进之路,如冰塞长川,雪满群山,行路难难难,多歧路,今安在?诗仙太白说,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所以,为之难,言之得无讱乎?
以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我能表达也只有这些了,再说下去,恐怕越发的大而不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