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交易上的场景。一个公司为了向银行借钱,就将自己所有的设备打包抵押给了银行,并设立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意味着如果未来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获得新设备的所有权,都会被浮动抵押权吸附。这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展不错,想要扩大再生产,增设新设备,打开经营格局。于是向设备的生产商(出卖人)购买了一个新的机器人,机器人就叫“格局打开”。但是这个机器人很贵,公司没有充足的资金支付全部价款,甚至一分钱都没有。此时出卖人说愿意赊销给它,即公司可以暂时不付钱,出卖人先移转设备所有权。这种赊销买卖,出卖人不收钱只给货,买受人不交钱但能收货,其实是一种授信,相当于出卖人借了一笔钱给买受人。照理来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最均衡的,可是出卖人愿意一年之后再收钱,买受人可以提前一年收货,这是出卖人在给买受人授予信用。
这个赊销买卖导致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产生一个债权,即赊销购置款的债权,购置的就是这台设备。因此,从出卖人的角度,他有一个需求,以这种方式“借钱”可以,但是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就是,买受人(公司)获得设备所有权后,要立即为出卖人设立一个抵押权。即出卖人原来是所有权人,他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之后,买受人又反过来用这个所有权为出卖人设立抵押权,其实就是“动产按揭”。我们说买房子有按揭,向银行借钱贷款买房,买到房子后用这个房子为债权人(银行)设立一个抵押权。这里就类似于“动产按揭”。
但在出卖人出现之前,买受人已经将他的财产概括抵押给了银行,设立了浮动抵押权。买受人买到机器人后,即使立刻抵押给出卖人,机器人仍然会被浮动抵押权吸附。此时,这台新增的机器人之上存在三个权利,第一是买受人的所有权,第二是出卖人的抵押权,第三是银行的浮动抵押权,进而出现出卖人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的竞争关系。
由于浮动抵押权有顺位吸附效力,哪怕买受人拿到所有权之后,第一时间为出卖人设立抵押权并完成登记,出卖人抵押权的登记也不可能比该设备进入之前已存在的浮动抵押权登记早,若按照登记先后确定顺位,则出卖人对该设备的抵押权天然劣后于银行的浮动抵押权。
第416条要解决什么问题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应特别对待出卖人享有的这种抵押权。按照一般规则,出卖人的抵押权应劣后,但第416条赋予其例外,让该抵押权逆袭,可以优先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受偿。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条文的表述。《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