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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 一图详解价款抵押权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 2024-12-08 18:16

正文

一图详解价款抵押权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按:「一图详解」是最近几年我针对民法课程中相对独立且信息量大的知识板块,所尝试的体系图教学思路。2022年至2023年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同学讲授《债权法学》、《物权法学》课程期间,我在bilibili的个人专栏推出了「一图详解无因管理」、「一图详解不当得利」、「一图详解价款抵押权」的课堂实录视频,以方便同学们线上学习。「一图详解无因管理」、「一图详解不当得利」的文字版已于2023年初由「青苗法鸣」整理发布。本次「一图详解价款抵押权」文字版的制作,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生杜语嫣同学的提议与费心整理。我另外作了语序、文字上的微调,希望文字版可以呈现更为简明扼要的效果。





目次

一、导论

(一)制度功能

(二)法政策基础

二、构成要件

(一)设立动产抵押权以担保买卖该动产的价款债权

1.买受人以购置的动产为出卖人设立动产抵押权

2.买受人以购置的动产为提供购置款融资的债权人设立动产抵押权

(二)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

1.交付之认定

2.宽限期

三、法律效果

(一)超级优先顺位

1.相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2.相对于同一动产公示在先之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超级优先顺位的例外

(三)多个价款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

四、价款抵押权的扩张适用:价款优先权

五、不同主体所设立之抵押权的竞存问题




一、导论

(一)制度功能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价款抵押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交易工具。我将透过具象的交易场景来向大家展示第416条。这是一个每个字都认识,但读起来不太知道在说什么的条文,希望大家跟着我的分析思路一点点走下来,理解其背后的交易工具所蕴含的功能。



先来看一个交易上的场景。一个公司为了向银行借钱,就将自己所有的设备打包抵押给了银行,并设立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意味着如果未来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获得新设备的所有权,都会被浮动抵押权吸附。这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展不错,想要扩大再生产,增设新设备,打开经营格局。于是向设备的生产商(出卖人)购买了一个新的机器人,机器人就叫“格局打开”。但是这个机器人很贵,公司没有充足的资金支付全部价款,甚至一分钱都没有。此时出卖人说愿意赊销给它,即公司可以暂时不付钱,出卖人先移转设备所有权。这种赊销买卖,出卖人不收钱只给货,买受人不交钱但能收货,其实是一种授信,相当于出卖人借了一笔钱给买受人。照理来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最均衡的,可是出卖人愿意一年之后再收钱,买受人可以提前一年收货,这是出卖人在给买受人授予信用。


这个赊销买卖导致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产生一个债权,即赊销购置款的债权,购置的就是这台设备。因此,从出卖人的角度,他有一个需求,以这种方式“借钱”可以,但是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就是,买受人(公司)获得设备所有权后,要立即为出卖人设立一个抵押权。即出卖人原来是所有权人,他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之后,买受人又反过来用这个所有权为出卖人设立抵押权,其实就是“动产按揭”。我们说买房子有按揭,向银行借钱贷款买房,买到房子后用这个房子为债权人(银行)设立一个抵押权。这里就类似于“动产按揭”。


但在出卖人出现之前,买受人已经将他的财产概括抵押给了银行,设立了浮动抵押权。买受人买到机器人后,即使立刻抵押给出卖人,机器人仍然会被浮动抵押权吸附。此时,这台新增的机器人之上存在三个权利,第一是买受人的所有权,第二是出卖人的抵押权,第三是银行的浮动抵押权,进而出现出卖人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的竞争关系。


由于浮动抵押权有顺位吸附效力,哪怕买受人拿到所有权之后,第一时间为出卖人设立抵押权并完成登记,出卖人抵押权的登记也不可能比该设备进入之前已存在的浮动抵押权登记早,若按照登记先后确定顺位,则出卖人对该设备的抵押权天然劣后于银行的浮动抵押权。


第416条要解决什么问题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应特别对待出卖人享有的这种抵押权。按照一般规则,出卖人的抵押权应劣后,但第416条赋予其例外,让该抵押权逆袭,可以优先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受偿。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条文的表述。《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依照条文表述可以得出,如果该动产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是机器人这一抵押物的买卖价款,并且出卖人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那么出卖人享有的抵押权便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而此前银行的浮动抵押权也属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也就是,如果按照第414条登记先后的一般规则,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应排在前面,但由于出卖人的抵押权用来担保买卖价款债权,比较特别,所以拥有了超级优先顺位,可以逆袭,破除了第414条一般规则的适用。



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是这个特定的抵押物的购置款项债权,它就有超级优先的效力,那么这种款项的债权有可能来自于谁的授信呢?在刚刚那个典型的例子中,显然是出卖人授信给买受人。但也可能是另外的情形,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购买机器人,但出卖人拒绝赊销,买受人只能找第三人银行借款,这笔款项专门用于购买该机器人,银行同意借钱,但要求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后为其设立抵押。这种情形也属于担保购置价款债权,也属于416条所规制的情形。


(二)法政策基础


为什么要特别对待呢?政策上赋予出卖人超级优先顺位,目的何在?事实上,这种交易工具是借鉴美国法中的购置款担保权益,简称PMSI(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这种交易工具特别优待对抵押物的购置做出信用贡献的人,赋予其所享有的抵押权逆袭的效力。


该规定背后的法政策基础主要有三点。


第一,对浮动抵押权人并无不利。 浮动抵押权所谓的效力吸附、顺位吸附,主要指的是买受人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用原来的担保财产生产经营,所换取的新财产会被吸附。可这个机器人之所以能变成买受人的所有物,有没有透支、牺牲此前买受人既有的财产呢?显然没有。它不是用原来的产品或半成品加工成产品,卖掉换钱后再买进来的,完全是通过别人的授信而新增的所有权。所以就这个所有权上面的担保物权,不给浮动抵押权人一个超级优先的效果,对浮动抵押权人来说并没有不利,因为这个所有权并不是用原来浮动抵押权所涉及的那些财产去换来的。


第二,有利于买受人再融资。 如果不赋予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破除浮动抵押权的吸附效果,则买受人一朝设立了浮动抵押权,就一辈子都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了,因为买受人提供的任何担保的顺位都会被前面的浮动抵押权吸附。当价款抵押权具有逆袭效果,别人可以就特定物的价款提供授信,买受人用该特定物反向设立具有超级优先顺位的担保物权,这能提高他人提供融资的意愿,扩充了买受人的融资空间,有利于买受人扩大自己的生产、提高自己利润的产出能力,进而尽快清偿主债权。


第三,促进融资供应者之间竞争。 在上述交易场景中,有两个债权人借钱给买受人,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任由浮动抵押权有超级优先的吸附效果,后面的担保物权人只能屈居于后的话,就会形成一种信用垄断。而当价款抵押权有这么一种逆袭效力,可以破除顺位吸附效果,不同银行提供融资就会存在竞争关系,促进融资供应者之间竞争,避免融资供应的市场垄断,提高市场活力。银行也是一个市场主体,需要将手中的钱流动起来,流动过程中其他人想找哪家银行借款?这其实是有竞争关系的。


总之,技术上以逆袭方式破除浮动抵押权的顺位吸附效力,依据主要是其担保的债权很特别,可以不透支、牺牲原来浮动抵押的财产而使买受人新增财产。



该条文在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是买卖场景,但其实担保的债权不限于买卖价款债权,只要对免费增加这个特定物所有权卓具贡献的授信,比如找第三方银行专门贷款购买某一设备的贷款债权,也可适用第416条予以优待。《民法典》第416条没有太明确揭示出第三方授信的场景,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此做了补充,即第57条第1款第2项“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我们再开一下脑洞,有没有可能这台设备很贵很贵?出卖人这一侧不愿完全赊销,要求买受人至少付三成首付款,剩下七成可以分期,也就是说出卖人愿意部分授信而不是全额授信。可以买受人连三成首付也没有,于是他向第三方银行 借了三成首付,支付给出卖人。即买受人获得该设备所有权的整笔买卖价款都是借的,其中三成是向银行借的,七成是从出卖人处赊的,所以会出现两个购置款债权。出卖人和银行均表示,买受人拿到机器人之后要为他们设立抵押权,于是买受人分别又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肯定都优于此前的浮动抵押权。问题是这两个价款抵押权谁优先?这种场景被称为PMSI竞存问题,《民法典》第416条没有直接解决,我们会在接下来法效果部分展开分析。





二、构成要件


(一)设立动产抵押权以担保买卖该动产的价款债权


1.买受人以购置的动产为出卖人设立动产抵押权


2.买受人以购置的动产为提供购置款融资的债权人设立动产抵押权


我们来看一下构成要件,第一个要件是 买受人设立了动产抵押权,以担保买卖这个动产的价款债权 。第一种价款债权人指提供赊销购置款的出卖人。第二种出卖人不赊销,买受人只能找第三方银行,由其提供购置款融资(购置款贷款),因此为这个贷款的债权设立抵押。


(二)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


1.交付之认定


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并非设立即可,还有一个附加的要求,即必须是在 标的物交付之后十天之内完成抵押权的登记 。如果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买受人马上为他设立了抵押权,但在交付后第14天才登记,那只能认定为普通抵押权。虽然担保的债权比较特别,但是由于没有按照第416条的规定在交付之后十天内办登记,所以不享有超级优先顺位。其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竞争关系就按照一般的规则,即第414条第1款按登记先后处理,此时不产生破除浮动抵押权顺位吸附的效果。


具体来说这里的交付指什么?主要指 动产所有权变动意义上的交付 。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是一个动产的买卖,那么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就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需达成处分合意并完成交付。还有一种情况是形式上占有移转给买受人,但并不是为了变动所有权,这就是试用买卖,买受人买这个设备并约定先试用一个月,试用期内所有权仍在出卖人手中,在此试用买卖场景之下的交付不能作为宽限期十天的起算点,因为该交付不具有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意义。


2.宽限期


设置宽限期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目前规定的宽限期是十天,只要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后十天内办理了登记,他就是老大。如果把这个宽限期设置为一天,对出卖人更有利还是更不利?也就是说这十天的宽限期相比一天,优待了哪一方当事人?如果法条规定出卖人的价款抵押权只有在交付后一天内办登记,才能破除浮动抵押权顺位,那留给出卖人的时间就不多了。但是如果有十天的话,哪怕出卖人在第九天完成了登记,仍然可以破除前面的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所以这十天的规定本身是优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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