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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赢凯来案首份刑判公开:南京分公司1名负责人终审获刑四年半!

金融虎  · 公众号  ·  · 2019-02-27 17:22

正文


新金融探案 2月27日消息,关于华赢凯来案的审判已然拉开序幕。近日,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一份2018年9月25日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参与吸收的资金人民币1672.65万元,并被判罚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据新金融探案了解,这是自2017年7月初,华赢凯来案发后,首份已公开并可查询到的刑事判决案件。


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6日,沈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8年4月2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18年7月2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出延期审理,同年8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沈某作为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负责人,租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第10层作为办公地点,以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年息10%-16%的高息为诱饵,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李群等116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39.5万,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672.65万元。201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沈某在南京市长途车站北侧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查,沈某系华赢凯来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其负责管理并实施了分公司的设立、运营及安排具体人员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018年9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参与吸收的资金人民币167265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新金融探案注意到,一审判罚后,沈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主观上不知道公司业务违法,应认定其为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2018年12月13日,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上诉人沈某系华赢凯来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其应当明知华赢凯来公司并无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资质,仍然安排具体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且在华赢凯来南京分公司实施的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沈某具有的各项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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