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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版】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

洪荒之声  · 公众号  ·  · 2021-11-11 15:33

正文

河南省高院 11 1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该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意见施行后,河南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同命同价”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出现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 2013 2 1 日,连霍高速义昌河大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 11 人受伤。在协商赔偿时,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城市户籍的死亡人员赔偿 40 万元,而农村死亡人员只赔偿 18 万元,差别之大,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很显然, 造成城乡赔偿差别巨大的根本原因就是户籍的城乡之别。 众所周知,赔偿制度设计的初期,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城乡二元的赔偿机制,这有一定的道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之间的差距慢慢拉小,消费水平趋同,城乡二元赔偿机制也就渐渐失去了初衷。那么,司法部门就应采取措施,让赔偿制度更科学、更公平。
农业户口的人的生命比城镇户口的人廉价,这本身就是不应存在的歧视。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 “同命不同价”遭到强烈质疑。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公民,受到相同的人身损害,就应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由此可见,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 “户籍”歧视,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2019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 12 月,河南开始了试点。如今,河南通过两年的试点,终于实现了全区域的“同命同价”。 统一赔偿标准,意义非凡,这预示着:它将实现公平受偿,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
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已经取消,可是,二者之间的公平差距并没有完全弥合。在笔者看来, “同命同价”,是城乡之别的又一次缝合。 期待各地结合实际加快改革,消除 “同命不同价”,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via 舜网



人身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体现社会法治进步


同样的人身伤害事实,由于受害人的身份不同,导致赔偿的数额差异较大,这种 “同命不同价”现象,饱受民众质疑。河南省出台新规,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让城乡“同命同价”成为现实, 不仅体现社会法治进步,也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案件经常发生,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等。最常见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按理说,其赔偿标准应当是一样的。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城乡身份的赔偿标准却不一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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