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全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
通 告
为维护宗教旅游场所的安全、文明和环保,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 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现就加 强全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管理通告如下:
(一)全县燃香类生产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燃香类 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国家标准,禁止生 产高香,宗教旅游场所用香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 50 厘米,直 径不应大于 1 厘米。
(二)各生产厂家和销售点不得生产、销售、存放非标准香。 县工商、质监部门要广泛宣传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安全国家 标准,依法加强对销售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 处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三)禁止旅游企业、导游人员、宗教从业人员以任何名义 和借口诱导游客燃烧高香,禁止高香进入景区,保护景区生态环 境。
(四)全县宗教旅游场所要推行文明敬香,禁燃高香。要规 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敬香群众选 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坚决禁 止高香进入宗教旅游场所。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优势,通过广播、 电视、网络等媒体,大 力宣传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常识和文明 旅游行为,引导和监督文明燃香活动,增强经营者、民众和游客 的社会责任感。
(六)开展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对 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 理。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