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司法委员会犯罪与国土安全项目会主席 Josh Hawley 向美国参议院提交《2019 美国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of 2019)。在此前的参议院司法犯罪和恐怖主义小组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Hawley 提出苹果公司与云上贵州大 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上贵州)的合作将使中国可以依法随时获取在华美国公司的数据。此事件的背景是,按照中国监管部门的要求,苹果公司向中国公民提供云服务须由中国公司运营,且中国客户的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国。苹果公司向中国内地用户发出通知,自2018 年 2 月 28 日起,iCloud 将由云上贵州运营,遵守中国法律,相关 iCloud 服务将转至云上贵州。此外,Hawley 还提出总部位于北京的字节跳动公 司旗下的 Tik Tok 将会按照中国法律与中国共享 美国公民数据,虽然 Tik Tok 此前表示已将美国 用户数据存储在美国,并将遵守美国一切相关 法规,Hawley 在一份声明中仍指出,“如果您 的孩子使用 Tik Tok,中国政府就有可能知道他们在哪里,他们的样子,他们的声音以及他们 在看什么。”法案在其第二节明确规定关注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以及由美国国务院指定的其 他国家,[1]并在第三节规定了规制的科技公司为:跨境提供网站或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数据服务的 实体,并且根据关注国法律所设立的,或者被 关注国公司控股,或者为上述公司的子公司。[2]
值得注意的是,法案在第六节规定了特 定交易需要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的批准。CFIUS 是审查 国在美投资是否对美国国防、军事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专管部门,此前 CFIUS 对 Tik Tok 母公 司字节跳动收购美国社交媒体应用程序 Musical. ly 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国家安全层面的调查。法 案还要求修正1950 年的《美国国防生产法案》,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其审核范围,在2018 年8 月特朗普签发的《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 案》(FIRRMA) 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CFIUS 的职权范围,并将个人数据保护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政策高度。
法案争夺数据资源的意图由来已久,且在条文中明确针对中国,虽然无法在短期内通过,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互联网无国界,数据的 自由流动是跨境企业实现利益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提供网络平台跨境服务,这也让国际间的数据流动和保护成为了持续性矛盾和难题。个人数据是数据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境数据规制的主要对象。一般来说,涉及消费者的国际贸易必须在不收集和发送跨境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进行,例如姓名、地址、账 单信息等。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简化了业务流程并提高了运作效率,数据的商业价值不 断增加,影响着信息产业乃至包括传统行业在 内的所有行业,同时也使企业的运作更加依赖 数据,例如监控生产流程、管理跨国员工、跟踪供应链、实时提供线上支持、通过分析数据形成客户偏好侧写等,数据的流动变得更加重 要。[3] 2013 年的“斯诺登事件”已将各主权国家 数据资源的争夺与保护上升到战略博弈和产业政策高度,个人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同样也是 人工智能、云计算、和 5G 等一系列技术产业领 域的重要议题。各国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数据保护也经历 了从本地数据到推动数据自由流动再到数据本 地化的一系列法规与政策的演进。我国在2015 年“十三五”提出“互联网 +”计划,国务院 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贵阳大数 据交易所曾预计,到 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将由2014年的767亿元扩大至 8228.81亿元。
中国企业为了躲避境外数据合规“雷区”, 确保合法合规地获取、流通、应用数据,需要研究相关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这些法规形成的背景、根源和立法动态。同样的,针对在华跨国企业,如何实现中国公民的 个人数据保护,也是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考量的重中之重。数据保护涉及数 据隐私和数据安全两方面内容,前者的规制与 保护主要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而后者主要在数据使用和访问的过程中。具体来说,数据跨 境流动由三个环节组成:数据产生 - 数据传输 - 数据接收,相应地,实现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实 现三个层面的保护:在数据产生环节,需要确 保数据的来源和收集符合来源国数据安全法律 法规,例如个人数据授权同意,公开网络采集 数据合规,数据分级、申报、本地处理等要求。在数据传输环节,控制或处理数据的企业首先 要识别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明确相关国家对于 数据存储的要求,符合存储地、防止泄密等要求;其次需符合来源国对数据出境的规定,经过安全评估或者审批;在签订合约时还要符合 相关法域对于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在数据 接收环节,可能遇到接收国数据保护的水平低 于来源国认可的标准等刹车农户纷繁复杂的情况。受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法律法规、产业 政策、隐私保护文化等影响,在短期内还无法 形成全球范围的数据流动保护规则,在此过程中,如何在发展中平衡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数 据保护,是各国政府的共同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欧盟和美国数据保护的 立法与执法经验,梳理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现状, 在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探索我 国数据驱动型企业境外合规以及我国监管部门 在数据跨境流动中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双向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