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研发管理、存货与销售管理、用印与合同
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内控、三会材料瑕疵等内控不规范情形。
请发行人:
······
逐项说明报告期内
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具体事项、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相关会计处理合规
性、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有效性;报告期后是否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行
为;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涉及的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类型、次数、金额等说
明公司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未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产生影响,不涉及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调整,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规性。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和评估后认为,根据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
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
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提供保证,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2024 年 4 月 24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
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5135 号),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科马材
料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2024 年 9 月 2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
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9970 号),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科马材料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未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积极规范,相关内控瑕疵已得到有效整改。
公司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整改工作完成于 2024 年上半年。2024年6月末,公司提交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后,未再发生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
【笔者:本项目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原《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中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仅明确规定转贷且要求“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
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
2024年8月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规定“2-10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将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进行扩大,并要求“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存在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
(二)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涉及的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类型、次数、金
额等说明公司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如上文所述,公司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未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影响,不涉及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调整,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已得到有效整改规范,公司内控整体健全有效。由于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系日常经营事项,且不涉及财务
数据调整,无法准确统计次数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