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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可贵的进步

香港凤凰周刊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0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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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正式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核心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大陆评论者多认为,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改革之初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为“两权分离”。这一制度,改变了大锅饭制度下农民缺乏积极性的问题,激发了农民的活力。时移势迁,近年,城镇化使很多农民进了城,“两权分离”已无法应付“人地分离”的新情况,而流转也因不能充分保证经营者权利,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所以,这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三权分置”的格局,可说是一种适应现实的务实选择。


据中国农业部长韩长赋的介绍,到今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参与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7000万,占比逾30%,其中,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参与流转的农户占比超过50%。土地的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构成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农业经营者,主要有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全国已有270多万这样的经营主体,他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是在经营着较大规模的土地,成为了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三权分置”的目的就是要处理好土地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两者的关系,让承包户能安心流转土地,让经营者能放心投资土地。


“三权分置”并非简单地在“两权”上增加了一权,而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一次重新配置。过去的“两权”,改变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内的生产与分配机制,而“三权分置”则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将原来的承包权价值化了,也就是说通过对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坐实了农村的集体所有权,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农民集体可按照民主机制,与农民个体共同决策如何以土地效率最大化来配置土地,最终实现土地的优化经营。农民因为有了土地使用证,也确保了其在农村集体中的话语权。农民原来的承包权,通过确权成为在农村集体中的一种经济和财产权利,这样,农村集体便真正成为代表成员意志与维护成员利益的组织体,而不是乡村行政权力能够再肆意绑架的资源。比如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就可将承包权转变为农民对集体所有权的份额,这既让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土地也因此能实现最优的市场化配置,最终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从某种程度上,这等于在重新塑造与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态。


所以,“三权分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化,让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民参与集体决策与分配收益的股份权利,最终让擅长农业经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实现农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从某种角度上,这也部分解决了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市场经济接轨问题。只有确保农民个体在土地经营中的参与权和收益权,农民才能真正分享到改革红利。


目前《意见》也对“三权分置”的经营权做了一些规范,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设定抵押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经营权主体也可获得相应补偿。这将大大激发经营者的动力,同时降低经营风险。


《意见》最终将以法律形式,来确认“三权”的关系、权能和权利构架等。应当看到,土地流转只是手段,而农业现代化才是推动农村土地权益调整最重要的力量。这意味着,“三权分置”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制度变革过程。因为处理农村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的关系,复杂而敏感;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但无论怎样探索,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都是未来的大方向。这一变革,注定是系统性的,如果能稳步推进,对中国市场机制的最终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


当然,“三权分置”也引来不同看法。譬如有一些乡村干部担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使土地集体所有权成了“虚权”,削弱已很脆弱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弱化甚至瓦解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激发农村社会新的族群矛盾,同时将为资本下乡及巧取豪夺国家支农资金洞开方便之门,使土地流转成为农民一旦离开就回不了家的新“圈地运动”。这种担心无疑未能理解“三权分置”的目的,是“怕动了自己权力的奶酪”。《意见》已一再强调要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即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及监督使用等方面,仍保有极大的权力,对新经营主体也有监督权。只是比起从前的让农村集体完全说了算,《意见》要求农村集体须健全民主议事机制,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更明确让民主和市场机制说了算。据此判定,“三权分置”无疑更为科学合理,是一种可贵的进步。


文/周兼明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6年第34期,总第5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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