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赣民申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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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
,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
。
二审认定某银行管理上虽然存在漏洞,但不因超过合理期限而丧失解除权,这一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背法律精神。某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在规章制度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应当为自己的管理漏洞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唐某来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应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规定或合理时间内行使。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一审法院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八条,《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上述条款均规定,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五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逾期未处理,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某银行追究唐某
的违章行为已经过了合理期限,已经丧失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理由是:
1、某银行期望唐某
明知自己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上报违章行为,违背常理;
2、唐某
被行政拘留
10日前打电话口头请假10天(没有说明理由)竟然得到批准,说明某银行在落实规章制度上存在严重漏洞,这是导致唐某
的违章行为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3、某银行作为严格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不能仅仅要求唐某履行,自己也应当尽到积极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如密切注意员工言行、定期排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络等。因此,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未能在合理期限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使犯了一次错误的劳动者永远陷于等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除的风险。唐某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准确,说理充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综上,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唐某故意隐瞒赌博违法行为,是造成某银行长时间不知情的主要原因。某银行在知情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了解除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现争议焦点为某银行是否因超过合理期限而丧失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唐某
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为虽然发生于
2014年,
而某银行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在
2019年,时隔近五年,
但本案存在以下事实:
首先,
唐某
在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表示不需要通知单位,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也未及时向单位报告,而是以“有事需要外出”为由向单位电话请假10天,可见
唐某在事发时存在规避单位知晓的心理
。
其次,即便按照唐某申请再审所称,某银行期望唐某明知自己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上报违章行为,违背常理,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唐某
在
2014年度至2018年度《员工异常行为自查情况表》
“有无赌博等行为”一栏中填报的均是“无”,可见唐某不仅没有主动上报,在单位调查了解时仍进行了刻意隐瞒。
第三,某银行
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4年)已经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并且禁止赌博活动是作为普通人都应知晓并遵守的社会规范,唐某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来抗辩。第四,即便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请假制度,对于员工尽到积极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员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如实向单位报告个人行为的义务。
综合上述分析,某银行
在
2019年因另一起员工违规事件而对全员进行排查过程中才得知唐某的违规情况,随后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决定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二审认为未超过合理的期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裁定如下:
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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