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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90%以上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由于鉴定意见是由负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就事实问题中的特殊事实进行的专业判断,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具有关键性作用,天然的科学崇拜情结导致盲目采信鉴定已经成为惯例。而盲目相信鉴定意见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对近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进行梳理发现,鉴定意见无论是在造成冤假错案还是推翻冤假错案中都“功不可没”,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基本案情:1994年8月5日17时许,河北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被害人,殁年36岁)下班骑车离厂。8月11日上午,康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
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尸体检验报告 | 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康某1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 | 检材提取不完整。 |
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 检材提取不完整。 |
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康某1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
基本案情: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被害人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村路边。
2013年3月26日,张辉、张高平被宣告无罪。
张辉、张高平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法医学DNA检验报告 | 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 鉴定结论未指向张辉、张高平。 |
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 | 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某某的STR分型。 | 鉴定结论证实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
基本案情: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2014年12月13日,呼格吉勒图经再审被宣告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尸检报告 | 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 被告人的供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 |
血型鉴定 | 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 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
基本案情:福州市中院认定:被告人念斌与丁某虾分别租用经营食杂店,存在生意竞争。2006年7月27日晚,念斌将鼠药倒在矿泉水瓶中加水溶解后,潜入其食杂店后丁家厨房将鼠药水从壶嘴倒入烧水铝壶的水里。次日凌晨,俞乙、俞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宣告念斌无罪。
念斌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理化检验报告 | 标注为被害人俞丙尿液和标注为标样的二份质谱图相同,同时,标注为俞丙尿液的质谱图、检验电子数据的文件名,与俞丙尿液检材的名称也不相符。俞丙尿液检材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存疑。 | 检材被污染。 |
分别标注为被害人俞乙心血、呕吐物的二份质谱图也相同,同样有悖常理。同时,标注为俞乙呕吐物的质谱图、补充所称的俞乙心血的质谱图以及检验电子数据的文件名,与俞乙呕吐物、心血检材的名称也不相符。因此,俞乙心血、呕吐物检材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也存疑。 | 检材被污染。 |
鉴定机构在对俞丙的尿液、心血和俞乙的尿液、心血和呕吐物检材的检验过程中,均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 | 检材被污染,鉴定过程不规范。 |
根据俞丙心血、俞乙尿液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严重分歧。因此,从俞丙心血、俞乙尿液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 | 专家证人提出相反意见。 |
理化检验报告 | 铝壶、高压锅的提取送检问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9日”相矛盾。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系“8月8日傍晚”提取送检,与庭前说明提取送检时间是“8月9日”前后不一,而且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录像显示,8月9日晚现场厨房还存在相同的高压锅,此无法合理解释。 | 送检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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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锅的提取送检问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1日”相矛盾,检验时间又载明是“7月31日”,送检与检验的时间前后倒置。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提取送检时间是“7月31日”,前述问题系因事后综合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补办检验鉴定委托手续造成,此合理性依据欠缺,不足以采信。 | 送检程序不合法。 |
送检铝壶及里面的3500毫升水,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记载提取铝壶时壶中有水。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笔录记载原物提取铝壶即包括壶中的水,缺乏充分依据;出庭说明将铝壶水分装到矿泉水瓶中送检,缺乏笔录记载,因此,该3500毫升壶水检材与提取的铝壶之间的关联性缺乏确实依据。 | 检材来源不清。且未作“合理解释”。 |
鉴定机构在对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的检验过程中,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该3份检材被污染的可能。 | 检材被污染,鉴定过程不规范。 |
| 根据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严重分歧。因此,从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 | 鉴定结论可靠性存疑。 |
基本案情:1994年11月9日,陈满于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XXX号向被害人钟某租房居住,案发前搬离,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钟某被人杀死在卧室并被人放火焚尸灭迹。
2016年1月25日浙江省高院改判陈满无罪。
陈满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法医检验报告 | 钟某被害前曾遭胁制并因反抗而与作案人发生过剧烈地打斗,其头、面、颈部及双手有二十多处损伤,系遭到过一类有尖端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过程所导致,其中尸体颈部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深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导致其死亡。陈满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某死亡的相关损伤。 | 供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 |
基本案情:蚌埠市中院认定: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恼羞成怒用塑料绳将韩某捆住后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至韩某死亡。之后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又将屋内家具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院宣告于英生无罪。
于英生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现场手印检验报告 | 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 | 鉴定结论未指向于英生。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
尸体检验报告 | 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于英生曾作有罪供述中有关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断电话线、用于点燃蜡烛的火柴梗丢弃在现场以及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均存在矛盾。 |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
DNA鉴定意见 | 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于英生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 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缪新华与被害人杨某曾系恋人,后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到杨某母亲住所找杨某的兄长杨某2时,遇见杨某,双方短暂交谈后各自离开。当晚9时许,杨某从其母亲住所外出后失踪。同月19日在一废旧房子发现尸块,经鉴定,确认死者系杨某。
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高院认定缪新华无罪。
缪新华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闽公刑物字(2003)第069号法医学检验报告 闽公刑DNA(2003)第106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 闽公刑物字(2003)第069号法医学检验报告,结论为“人血,因量少,无法检测出型物质”,原判将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但与卷内未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同年5月6日作出的闽公刑DNA字(2003)第106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结论“瓷砖上提取的血迹不是杨某所留”存在矛盾,该矛盾未见合理说明。 | 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且未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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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公刑技(DNA)[2004]42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 辽公刑技(DNA)[2004]42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系被害人杨某的毛发,但该鉴定书已在鉴定结论前明确标注“mtDNA”。经查,mtDNA系线粒体DNA检测方式,根据法医学原理,很难对两个样本进行同一认定,而只能作出不排除具有相同来源的判断。 | 鉴定方法不科学。 |
辽公刑技(DNA)[2004]423-1号鉴定书 | 辽公刑技(DNA)[2004]423-1号鉴定书记载送检的3根毛发中有1根为棕色,与侦查机关《关于柘荣县“2003.4.19”杨某被杀案件的物证提取及送检情况的说明》送检的疑似毛发颜色均为黑色的记载相矛盾,该矛盾没有合理解释。 | 检材提取程序不规范且未作合理解释。 |
基本案情:2000年5月23日晚,被害人蒋某某、郝某一起离开乐平市某舞厅。24日早上,蒋某某的尸体在乐平市中店村“无天底”田间被发现。蒋某某系头部受到砍击,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重度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死亡。
2016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院宣告黄志强等人无罪。
黄志强等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DNA鉴定 | 对案发现场被害人蒋某某双手绑绳、双脚绑绳、摩托车绑绳,以及烟盒、打火机残片、塑料袋等物证提取的附着物,均没有检出STR分型,无法与四原审被告人的DNA比对。对现场提取的29枚烟蒂,有11枚检出STR分型。经比对,均与四原审被告人的DNA不一致。现场的其他物证经鉴定,均与四原审被告人无关联。 | 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未到过案发现场。 |
检验报告 | 公安机关在四原审被告人指认的抛尸处只打捞到一根带有关节的骨头,经鉴定为动物骨骼。 | 鉴定意见证实涉案骨骼不是被害人。 |
基本案情:莆田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1月13日晚,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经共谋,携带作案工具,乘坐三轮摩托车到忠门镇郑某家,采用风湿膏封嘴,麻绳捆绑手脚,面粉袋套头等手段,致被害人郑某窒息死亡。之后,四人搜抢现金14080元、金戒指6枚。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院宣告许玉森等人无罪。
许玉森等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痕迹鉴定 | 现场采集的鞋印,经鉴定虽与许玉森的白色球鞋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但该鉴定结论为同类认定,并非同一认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系原审被告人许玉森所留。 | 属于同类鉴定,且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未到过案发现场。 |
指纹鉴定 笔迹鉴定 | 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书,证实证人陈某乙1994年9月2日的证言笔录上所捺指印非陈某乙所留,陈某乙再审出庭亦否认1994年9月1日所作有二人在赌博时将金块折价抵给他的证言的真实性。对此检辩双方均无异议。陈某乙原审时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 鉴定意见证实指印系伪造。证言缺乏真实性。 |
基本案情: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昭通市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发现宝宝园幼童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即用摩托车带侯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2月15日,云南省高院宣告钱仁风无罪。
钱仁风案相关的鉴定意见及质证要点
证据名称 | 鉴定意见的内容及反映出的问题 | 质证要点 |
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 | 该鉴定仅有鉴定结论,而鉴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复核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该鉴定报告的内部工作文书,该鉴定结论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对豆奶粉的鉴定,没有明确鉴定出有毒物质是在豆奶粉的袋子上,还是在豆奶粉内,也未对豆奶粉袋子是否有针眼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 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存在重大瑕疵。 |
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 | 在巧家县建行职工宿舍大院内“星蕊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白色塑料瓶一个,口端见有锐器切痕,瓶体上有“淡绿”“8ML”等图案,内有0.5ML液体。但液体是什么颜色没有记载,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提取后瓶子没有做指纹鉴定。由于现场未封闭,周围有住户并使用排水沟,没有指纹鉴定,该瓶子不能进行同一认定,无法排除此瓶子系他人遗留的可能性,不能作为认定原审上诉人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 检材提取程序不规范。 |
云检技鉴文字(2013)23号《笔迹鉴定书》 云检技鉴痕字(2013)01号《指纹鉴定书》 | 2002年3月10日制作的钱仁风对一次性针筒、菜刀进行辨认的两份《辨认笔录》,云检技鉴文字(2013)23号《笔迹鉴定书》和云检技鉴痕字(2013)01号《指纹鉴定书》证实笔录上的签字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指纹是钱仁风右手拇指所留,笔录上没有标注是代签,也没有说明代签的原因。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 对笔迹进行鉴定后认定签字不是被告人所签。 |
司法实践中,极少能看到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接受法庭询问,鉴定意见往往更多地被公诉方作为书面证据当庭宣读,而这种质证方式也被法庭所接受,其结果必然导致质证效果不理想。
其实,鉴定的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并不一定都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作为鉴定人员的主观认识性判断,鉴定意见受鉴定人知识水平的能力、鉴定设备的应用、鉴定方法的选择、工作责任心等因素的制约,往往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鉴定意见同样要接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审查。
随着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庭审实质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更加注重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以鉴定意见为突破口寻找辩点,在这种背景下,庭立方精心打造的鉴定意见质证专项培训课程应运而生。该项课程涵盖了鉴定意见书面材料的质证,对鉴定人的发问,申请专家出庭作证等内容,为刑辩律师提供专业化的鉴定意见质证技巧和方法,切实帮助刑辩律师提高庭审效果。就像庭立方的发问、质证、辩论、七天七夜等经典培训课程一样,相信鉴定意见质证专项培训课程凭借优质的师资力量和专业实用的课程内容一定能得到全国律师朋友的喜爱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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