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为《违规参加吃请应当如何追责》。
案例一:
万某,某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春节期间,万某回老家探亲,当地多名煤炭企业老板争相请万某吃饭、唱歌。
案例二:
赵某,某市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赵某与老家一名私营企业老板王某相识。春节期间,王某多次在某会员制会所宴请赵某,喝洋酒、抽雪茄、健身。
案例三:
张某,C省国有银行行长,中共党员。华某,女,某国家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张某与华某是党校同学。2017年11月,华某到C省银监局担任副局长。张某得知后,给华某打电话,希望春节期间聚一下,以后工作上多联系沟通。春节期间,张某以安排工作用餐的名义,在一家温泉度假酒店宴请华某,省行副行长王某、何某等七人作陪,用餐费用在银行报销。
案例四:
朱某,D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春节前,朱某带队赴W市调研春节期间市场监管情况。当晚,W市工商局公务宴请朱某等人,共6人陪餐,人均消费336元。餐费超过该省规定的公务接待人均150元的标准;6人陪餐违反了该省“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的公务接待规定。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相关党员干部参加宴请、聚餐、接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哪些违纪行为。
上述四个案例中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但性质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案例一中,万某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执行一定公务的党员或党员干部接受与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相关联的、与正常公务活动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正常履行,且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为党纪所禁止。本案中,万某春节回老家探亲期间接受多名煤炭企业老板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可能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二、案例二中,赵某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四风”问题的典型表现,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本案中,赵某接受私营企业主的邀请出入私人会所,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同时,赵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为更好体现赵某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更好发挥警示教育效果,建议以“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处置。
三、案例三中,张某构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华某等人构成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
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严重败坏党风,带坏社会风气。本案中,张某违规公款宴请同学,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
华某及王某、何某等人参加公款宴请,构成了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另外,省国有银行与华某所任职的银监局有直接业务管辖关系,是其业务管理对象,华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四、案例四中,朱某等人构成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
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公务接待是党规党纪允许的,但超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则违反党纪。本案中,W市工商局宴请朱某等人,餐费标准和陪餐人数均违反了公务接待规定,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同时,朱某等人参与此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活动,也应当根据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五、准确把握党员违规参加各种宴请的具体情形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方与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的职权或职位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给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比如,下级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旅游健身活动,监管对象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等。另外,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非以被宴请人或者被安排其他活动的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