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型基金的清算工作陷入困境后,除基于“管理人/销售机构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原因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在实务中还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如下方式转被动为主动:
(一) 激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发生“管理人失联”“管理人无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等情形时,投资者可以充分借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角色来化解基金清算困境,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基金并启动清算
在基金还未到期且基金继续运作将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或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投资者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提前终止基金并启动基金清算的相关决议。
2.变更管理人或改组清算主体
在管理人或清算主体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情况下,投资者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更换管理人或聘用新清算主体的相关决议,由新管理人、新清算主体代替原管理人、原清算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注1]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为避免相关方后续就相关变更程序提出质疑,投资者拟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管理人或改组清算主体时,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中应特别注意核查与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及其所持基金份额比例),并由与会投资者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决议后,会议召集人应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甚或公告送达等适当方式将相关决议送达各关联主体。
(二) 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行使底层诉权
在管理人或清算主体怠于履职的情形下,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管理人行使基金的相关权利,对底层义务主体提起诉讼,要求底层义务主体向基金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在底层义务主体履行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再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进行清算,并将基金的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
[注2]
或由投资者以基金的名义行使基金的相关权利,对底层义务主体提起诉讼,要求底层义务主体向基金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亦可考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授权某个或某些投资者代表基金行使底层诉权等权利。
[注3]
特别地,在投资者为基金唯一的份额持有人的情况下,该投资者还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底层义务主体提起诉讼,要求底层义务主体直接向投资者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注4]
(三) 通过非现金分配暨实物分配推进清算工作
在契约型基金的清算工作因底层项目资产无法有效变现而陷入僵局,且投资者愿意直接持有底层项目资产,即同意基金向其进行非现金分配,以“时间换空间”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对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债权等实物资产进行实物分配,以此推进基金的清算工作及避免基金清算周期过于冗长。
在实务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1. 实物分配方案应由有权主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后或由全体投资者进行确认后再予实施,且相关方案的实施不应损害基金债权人(如有)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在基金的底层资产为有限公司股权时,将该等股权直接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即将投资者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的配合;就此,在决定实施相关安排时,应事先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尤其是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进行协商和沟通。
3. 基金底层资产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时,为确保相关实物分配方案的可操作性,需特别关注股票实物分配的具体路径及依据,以及税收可能对股票实物分配方案实施产生的影响,并提前与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4. 在基金底层项目存在对赌回购安排的情形下,基金向投资者分配底层被投企业股权或股份时,相关投资者并不能基于股权或股份的实物分配而当然取得基金在底层投资文件项下对回购义务主体所享有的对赌回购权利;就此,为确保回购权利的延续,实务中应由相关投资者与回购义务主体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或由回购义务主体单方出具承诺函等方式,对投资者继续享有对赌回购权利进行确认。
5. 为避免相关各方后续就实物资产的价值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等特殊投资者时),实物资产的价值建议应由基金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四) 解除基金合同并要求管理人返还投资款及赔偿损失
在契约型基金陷入清算困境时,如存在法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的,则投资者还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避免繁冗的基金清算程序,以相对更方便且更及时地方式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实务中,投资者在契约型基金募、投、管、退各阶段主张解除合同的
主要事由
及
司法裁判观点
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