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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者作拘留决定,以食药局吊销许可证为前提吗?

璞琳说法  · 知乎专栏  ·  · 2017-10-21 09:29

正文

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者作拘留决定,以食药局吊销许可证为前提吗?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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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也就是说,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大类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015年8月3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法律询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拘留是否适用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是否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前提?

2015年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类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该款规定的处罚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无证生产经营者。 当然,无证生产经营者本身就未取得许可证,客观上对其不能适用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是,不能将其排除在罚款、拘留等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外。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当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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