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房主小军将砸墙工程承包给小阳(无墙体拆除资质)时,未选任对墙体拆除有相应经验及资质的人员并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条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阳不具备相应拆除资质而承包工程,在招揽大伟进行砸墙时未进行安全保障及安全施工培训,且对事故现场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劳务的工人,砸墙时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能预判并规避砸墙过程中的风险,未按安全工作流程操作,拆墙时不是从上往下拆,而是为节省时间与人力,先从墙的下边将墙敲空及先拆门框的拆墙方式,致使墙体垮塌砸伤人,大伟的砸墙方式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亮在听闻他人的求助后果断救人,此救助行为系小亮个人层面友善的价值准则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值得鼓励,其因救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军家、小阳、大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认定,小亮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201.75元。
最终法院判决:
在结合案情,考虑过错责任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被告房主小军承担小亮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伟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