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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债务谁来还?最高法院作出重要补充!

21世纪经济报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2-2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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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还是决定出台《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jjbd21)

作 者丨王峰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存在漏洞的重要完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外,《补充规定》前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夫债妻还成为社会问题


中国妇女报2015年3月20日曾报道,长沙某国企职工陈琳(化名)2012年向法院起诉与离家5年不归的丈夫陈勇(化名)离婚,但在离婚前5个月突遭起诉,8名债主以刘勇借钱未还为由,将刘勇和陈琳同时告上了法庭,8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37万余元。


法院依据“二十四条”判决陈琳对刘勇的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找不到刘勇,陈琳成为唯一的执行对象,法院不仅将陈琳的工资扣除到每月只发1000元生活费,还冻结了她在婚前所购福利房。


该报道称,陈琳在短时间内,就在湖南等地联系到了22个同样遭遇者,她们均因前夫举债而被法院判决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总债务高达8000万元。


中国妇女报2015年3月7日还曾报道,某省妇联曾就此类案件与该省三级法院的相关法官进行讨论,除了少数法官认为“二十四条”不合理,多数法官认为此条款易于操作,倾向于“首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甚至有法官提出“丈夫赚100万,离婚时可以分50万,那丈夫亏100万,离婚时帮他还50万也是公平的”。


“这种观点无异于认同‘夫债妻还’的封建思想,违反了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崔郁当时说。


对此,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之所以实践中发生了上述问题,“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不过,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还是决定出台《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如何认定虚假和非法债务


《补充规定》作出补充后,难点在于法院如何认定债务为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还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现实中的确存在夫妻一方不告诉另一方而举债的情况,但在诉讼中,却要由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21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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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陈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