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底我在一家三甲医院做了一次体格检查,体检发现尿酸为499umol/l后开始增加运动量及饮水,两周后到另外一家三甲医院复查尿酸为462umol/l。体内尿酸水平明显下降,难道其原因真与改善生活方式有关?作为从医三十余年的我真不敢相信是这个原因,更愿意相信是两家医院的实验室检查存在误差,为了确定自己体内真实的尿酸水平,决定过两周再复查一次。
这让我联想起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事情。不同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不相认的现象饱受社会诟病,医务人员也常因此受到患者的指责,也对结果互认持有异议,虽然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但我认为实际上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医患争议仍时常发生,该办法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我认为要做好患者的解释工作及培训教育医务人员正确理解《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避免机械执行“结果互认”而贻误诊疗。
一、患者的解释工作
要对患者做好如下的解释:
1、实验室误差。实验室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良好的管理只能减少误差,不能杜绝误差。医师由于长期在一家医疗机构执业,熟悉本机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信赖本机构的检验数据(当然,实验室条件差的医疗机构除外),对非本机构的检验数据则有所怀疑。为了确认患者的病情而选择复查。这种情况常见于高级别医院的医师对来自基层医院的检验数据的怀疑。
2、设备条件不同。不同的医疗检验检查设备产出的结果不同。精密度高的设备做出的检查、检验结果自然比精密度低的设备做出的检查检验结果可靠。比如,我曾有一门诊患者带着二日前基层医院的胸部CT就诊,在审阅其胸部CT时发现片子对比度低,肺部组织结构显示模糊,为了排除可能存在的疾病,安排患者进行256排CT检查,结果发现肺癌。
3、诊断人员的经验、水平不同而结果不同。这种情况常见于B超、影像诊断、病理的诊断。有经验的医师常能发现微小的病变,能对疾病做出正确的诊断。所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中也做了规定: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4、病情是不断变化的。由于病情不断变化,所以就不能用以前的结果判断现在的疾病,否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如发热病人的血常规、胸痛病人的心肌酶及心电图等,这些指标都需要动态观察。
二、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1、明确该办法所指的“检验检查结果”的概念。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检查结果”是图像或数据信息,而不是医师的诊断结论。
2、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要经过质量评价。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3、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是以保障医疗安全为前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4、在一定条件下,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总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前提。
医师为什么不愿意“结果互认”,真不完全是钱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