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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关键时刻能不能撂挑子?

权术谋略  · 公众号  ·  · 2025-01-2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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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场加班的问题,部分职场同志认为加班是好事,至少可以多赚点钱,而从职场同志希望加班,不加班就没钱用的心态表明,劳动者的基本薪资,或者说除加班费以外的各位薪资福利是很低的,或者说不高的,至少相对社会上的各种商品或服务而言,这点钱的支付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部分职场同志是希望加班的,当然,并非这部分职场同志不想休息,也并非他们就是想多做事,做干活,做牛马,而是钱不够花,不得已而为之。

当然,也有部分职场同志,是不希望加班的,希望有足够的时间休息,或者做些别事情,不想只做不能思考的牛马。

但既然进入到了某家单位,完全不加班是不可能的,也即是说,加班或加班文化在国内是非常普遍存在的问题,老板希望管理者加班,管理者希望下属职员加班,一级管一级,领导安排你加班,你不干,就是不服从安排,在领导眼里,不是你走,就是他走,反正得走一个,既然领导不想走,就一定想方设法搞你走,而你如果不想走,又不怎么配合领导,穿小鞋、找麻烦,总之让你不自在的各种麻烦机会纷至沓来。

在此处鄙人想讨论的问题是,从律法角度而言,单位有没有权力强制你加班,而你有没有拒绝的法律权力,也就是从法律上讲,在加班这个问题上,法律是保护谁的,又是怎么保护的。

律法规定,单位要求职工加班,每日的上限是三小时,也即是说,单位可以要求职员加班,但不能每日超过三小时,如果超过三小时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的,可以这么理解,就是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了,这是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而做出的限定规定。

既然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是否每天都可以加班三小时呢?当然不是,劳动法规定,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仅从这条来讲,有太多的单位涉嫌侵权了,但全国一盘棋,没有办法,只能说咱们还处在发展中国家的状态,如果劳动力价格高了,估计加班的职场心态就不会那么强了。

从法律上讲,单位有权要职员加班,但法律也强调,加不加班,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但通常的情况下,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单位直接下达通知或命令,只要职工不反对,就是默认可以加班,所以,事前协商的这个环节基本是不存在的。

当然从管理学角度讲,如果事事都协商,可能单位组织能力或管理能力就会相对太虚弱了,不利于组织管理工作的运营。

而事实上, 法律是给了劳动者拒绝的权利的,如果说,领导要求你加班,你可以正大光明的表示你不加班,这是你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

凡事也都有例外,一是天灾人祸等大事发生,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情况,且需要紧急处理的,单位要求你加班,你还就得加班,这一点没有拒绝的权利,也就是说,你仍旧可以拒绝,但法律不保护你的拒绝行为;

二是交通运输、公共设施或生产设备等出问题了,影响到生产以及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也是需要加班的,你不加班,法律不保护你。

有法律不保护的对象或情况,就有法律必须要保护的对象,单位内的妇女就是法律要特殊保护的对象,但是不是,你只要是女性就会得到法律特殊保护呢,非也。

法律只保护两类特殊时期的女性职场同志:一是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员,法律上的时间问题,一般所说的以上,都包括本时间,七个月以上,就是包含七个月本数,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以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二是不得安排女性职员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女性同志在加班这个问题上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不论女性职员是否默认或同意,从法律上讲,如果单位安排了这个事,就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这么讲,单位是无权安排这两种情况下的女性职员从事加班工作的。

咱在职场中的女性同志们,得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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