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司法实践,在很多案件中,法院都没有严格遵循逮捕的要件,导致大量“不当逮捕”情况的发生。根据逮捕要件的缺位情形,“不当逮捕”可以大致划分为证据要件不符型、罪刑要件不符型、社会危险性要件不符型和必要性要件不符型逮捕。类型划分有助于对法院“不当逮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某些情形中的“不当逮捕”可能出现多种要件不符,在类型归属上形成交织,但这无损于分类研究的意义。
1.证据要件不符型逮捕
证据要件不符型逮捕,是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证据要件不符型逮捕与法官审查证据过度依赖主观经验密切相关。以个人调研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被告人在被起诉以后,法院基于事实证据,凭借经验判断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但随着审查的深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发现被害人的伤口与作案工具不符,无法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系被告人所为。经过长时间论证,多次开庭以后,法院将被告人释放。该起案件是典型的由于法官未能对证据要件进行全面深入审查而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情况,不仅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给案件的公正审判带来很大的阻力。因此,作为中立机关,法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对证据审查保持审慎至关重要。
2.罪刑要件不符型逮捕
罪刑要件不符型逮捕,是法院对一些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予以逮捕的情形。纯粹的罪刑要件不符型逮捕,是对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适用逮捕。依据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最高刑是管制或拘役,属于纯粹不符合逮捕要件的罪名。但在法院决定逮捕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之一。有研究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8年11月以来危险驾驶罪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依据样本选取规则,选取14个省市的2100篇法律文书样本,通过宏观和微观数据统计、比较、分析总结得出,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宣告判决当日逮捕比例分别为13.4%、9.5%。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了603个由法院决定逮捕的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危险驾驶案有258件,占比为42.8%。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系拘役,适用逮捕显然不符合罪刑要件。为了解决合法性问题,司法实务部门开始探索适用转化逮捕,即对被告人先取保候审再逮捕。转化逮捕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转化逮捕仅适用于少数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形,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转化逮捕不过是披上合法外衣的违法逮捕,仍然难以脱离违法适用逮捕的本质。
不纯粹的罪刑要件不符型逮捕,即依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的情节、量刑规范以及类案的定罪量刑情况,在实际裁判中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的案件,甚至检察院提出了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却对被告人“未决先捕”。例如,在某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崔某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诉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崔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由,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起诉后,在量刑情节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前作出了逮捕被告人的决定,羁押将近2个月后,法院又依据检察院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社会危险性要件不符型逮捕
社会危险性要件不符型逮捕,是法院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不足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社会危险性的认定也是一种证明活动,“社会危险性存在与否本身亦是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程序的一项待证事实,认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必须依据客观、具体的证据材料。”“欲发挥社会危险性要件的预定功能,应当以构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为突破口,从制度层面推动审查逮捕程序的整体完善。”但目前进行这方面改革的主要是检察机关。法院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证据规则,也没有建立客观的评估量化机制,绝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依赖法官的主观认识。这导致大量诉前被检察机关认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被追诉人,在人身危险性因素、再犯可能性因素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在起诉后判决宣告前被法官决定逮捕。但很多情况下,法院将取保候审转为逮捕的目的只是保障监禁刑的执行,有的甚至是为了保障拘役的执行,这显然违背了逮捕的法定要件和逮捕目的的正当性。
4.必要性要件不符型逮捕
必要性要件不符型逮捕,是指根据当前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管控能力,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限制人身自由型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法院选择适用逮捕的情形。与社会危险性判断不同,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是对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评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控制能力。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控制能力的评估是司法机关对当下实行的监控手段有效性进行的评估。随着信息追踪能力的提升,我国司法机关利用智能手环、非羁码等电子监控措施提高了对非羁押被告人的管控能力。与羁押性强制措施相比,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控制能力效果相当,而且更加经济便捷。同等条件下,过去不得不采取逮捕性强制措施的案件,时至今日完全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由于法院对必要性评估不足,导致很多认罪认罚且诉前未羁押的被告人,在逮捕要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诉后被法院“未决先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