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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
真是觉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门口的车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
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
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
驾驶着电瓶车回家,
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图)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
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
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原告坚持认为,
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
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
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
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
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
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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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ID:yzwb201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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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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