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节将至,走亲访友常以酒为礼。近年来,以“搭便车”“傍名牌”等手段进行酒类售假的行为屡禁不止。不良商家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将散装酒、低价酒灌装后贴上名酒标签,以名酒价格进行售卖,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犯了名酒的商标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甚者,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酒品的风味与特色,生产者过度使用添加剂、塑化剂或使用酒精勾兑,直接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等。
消费者在购买酒品时,如果发现存在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如生产者能够证明酒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酒品本身具有合法来源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仅是冠以名酒商标、标识进行销售,则构成侵犯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生产者或销售者冒用注册商标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假冒产品,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