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30
日晚上
9
点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
其严厉程度前所未见。
这份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是
8
月
30
日到
9
月
30
日。也就是说,它暂时还没有成为正式的行业法规。
“新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
2
、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3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
的;
4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假如一个私募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碰巧此前以首付
3
成的方式买了一套比较贵的房子,他的其他资产也不到这套房子总价的
20%
,则将出现他的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100%
,则他将失去成为私募基金股东、合伙人的资格。
“新规”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1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
、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3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假如有一位私募基金高管曾因生意原因,欠下别人的较大笔债务,而暂时无法偿还。如果债权人举报,则他将失去成为私募基金高管的资格。
至于在证券、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任职,有过显著污点的人,也将失去担任私募基金高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