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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保这项待遇有新调整!

中国会计报  · 公众号  ·  · 2024-12-1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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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部分省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汇总

1.贵州:

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12月5日,贵州人社厅发布《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宣布 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2.湖南:

上调工伤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湖南人社厅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宣布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通知中明确: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4元。 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


3.天津: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天津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通知中明确:


一、 伤残津贴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 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4. 上海:

部分人员伤残津贴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上海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通知中明确:


一、 伤残人员月均津贴金额增加


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 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二、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增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三、 部分人员伤残津贴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 伤残津贴低于其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0 2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共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6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 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1社保网等

编辑:翟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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