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可食用菌种采取“名单制”管理模式,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允许使用的菌种种类。目前包括:《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以及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所谓传统上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是指在中国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且未载入我国药典中。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8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2022年第4号),将原《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公布之后又陆续批准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株增补进名单。至此,《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共有38个菌种,《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共包含14个菌株。菌种名单的更新公告还调整了菌种菌株名称,并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菌种具体到亚种。同时,公告规定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即2024年8月5日之后,食品标签上的菌种均需按照更新后的菌种名单中的名称进行标示。
而未在公告和名单中的菌种,则需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详细的安全性资料:如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标签及说明书、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等。QPS列表可以作为批准应用的支撑依据,其评估时的菌种综述也可为企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