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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你怎么理解

亿邦动力  · 公众号  · 电商  · 2017-01-15 00:02

正文

导读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让很多人大吃一惊,“京东自营”并不等于京东商城自己经营?但是,京东随后在其官方微信发了一篇文章,耐人寻味。


关于京东的自营是不是京东自营的绕口令》全文,可能你得多度几遍才能理解:


这几天小编因为绕口令说的不溜被老板骂了。事情怎么回事呢,先讲个催人泪下的故事!

 

小编家隔壁的老王开了个超市,他三个儿子中,王老大负责卖水果,王老二负责卖蔬菜,王老三负责卖啤酒,兄弟三人各司其职、其乐融融,把超市搞得红红火火。

 

突然一天有个哥们闯进超市对老王说:老王,你卖给我的水果一直说是你们王家卖的,你这个骗子!

 

老王顿时一脸懵逼:这话怎么讲呢?

 


“你只允许说水果是王老大卖的,不能说是你们王家卖的,否则你就是欺骗误导我!!!”


老王的心里阴影面积只有小编知道啊……

 

因为这几天北京某法院向媒体通发的一个新闻就说:京东自营不等于自己经营。理由是京东集团旗下具备自营商品销售资质的有十几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等。以后每家子公司销售的商品只能说是“某某子公司自营”,而不能一概说是京东自营……

 

无语的小编只能狂练绕口令以证清白:

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

 

不说了,继续去练了!


也就是说,“京东自营”是指京东集团旗下子公司在经营,在案件当中,消费者应该把涉事的子公司作为被告,而不是京东集团。


PS:比如,老王有三个儿子,老大卖水果,老二卖蔬菜,老三卖啤酒,你买到了劣质水果,就该去找卖水果的老大,而不是生他的老王。


关于案件详情,请看下面:


    本部分内容来源:北京晚报、财新网


花15万元买了四块假表 消费者向京东索赔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是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写明手表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京东自营”仅提供交易平台 不参与买卖行为

然而,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被告主体有误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京东:“自营”销售主体由集团自行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法院:销售主体模糊侵害知情权 建议京东整改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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