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摘自《 全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培训 》
全国 已有的 职业卫生机构的分布详见上表,而且,每个省都不断有乙级、丙级机构申请出来,终于安监总局发文: 暂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资质的认可工作 , 同时安监总局落实 国务院审改办《 取消职卫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事项 》规定:
-
市级以上安监不得任何形式组织 职卫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
申请乙级或丙级资质的,可自行组织人员培训,也可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对人员进行培训,职卫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
修订50号令( 总局50号令职卫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及解释) ,废止《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
以下为正式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