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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惩罚性赔偿!“印象大红袍”商标侵权案判了

福建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27 16:50

正文

伴随文旅产业的迅速发展,各类文旅IP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渐引发关注。这不,“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方就遭遇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印象大红袍公司)起诉武夷山井某精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井某公司)商标侵权案。在该案中,印象大红袍公司的第21962337号“印象大红袍”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井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啤酒、白酒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等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法院还认定井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井某公司赔偿印象大红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

因印象大红袍公司及其实景演出颇具知名度,该案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擅用标识被起诉

印象大红袍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成立,已在新三板挂牌。经过多年的持续运营和推广,其打造的“印象大红袍”项目在全国实景演出项目中排名前列,成为武夷山乃至福建省的旅游名片,并获得诸多荣誉。

井某公司曾与印象大红袍公司旗下子公司武夷山印象大红袍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武夷山印象大红袍公司)达成品牌合作,井某公司经授权在啤酒等产品上使用“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的名称、素材、标识,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因2021年下半年的费用缴纳问题,井某公司与武夷山印象大红袍公司发生争议。后据法院生效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9月8日解除。

2021年9月15日,井某公司将涉案商标图案作为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向版权管理部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随后,井某公司以此为基础,继续在酒瓶包装、产品宣传、抖音店铺、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头像等上面使用涉案商标,而这引起了印象大红袍公司的注意。

印象大红袍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印象大红袍公司已经在“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宣传推广材料、实景布置中广泛使用该标识,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然而,井某公司违约在先,恶意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在后,并随后在相关产品上继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正因如此,公司才将井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判决定纷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平中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井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仍继续来源于印象大红袍公司或者误认为井某公司与印象大红袍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南平中院支持了印象大红袍公司提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全额支持了其提出的46万元索赔额。

一审判决后,井某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井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如下:首先,井某公司拥有“印象大红袍”版权权属证书,其使用“印象大红袍”版权标识合理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权益,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仅限于武夷山市范围内,在其余区域的知名度非常低,其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相较于同类演出项目并不具备优势,因此,涉案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其次,即使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核准范围为41类服务商标,而使用争议标志的产品为啤酒等产品,两者在产品属性、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再次,一审法院仅凭井某公司曾经与案外人进行合作,并在合作结束后在啤酒、白酒上使用争议标志,即认为井某公司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一审法院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井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印象大红袍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印象大红袍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该案中,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系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既保护了国有无形资产,使武夷山茶这个文化符号得以更好的传承和推广,守护了文化遗产,增强了武夷山茶人的认同感,同时,也保护了公司的商业价值,确保消费者不被误导,避免了经济损失和品牌贬值。

记者就该案联系井某公司代理律师,对方婉拒了采访。

释法析理断曲直

据了解,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标是否达到驰名条件、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决是否适当等。

对此,该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对于符合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的,确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即驰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因需认定”的法律原则。该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该案的具体情况,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才可以对井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全面判断。

“‘印象大红袍’作为实景演出的服务类项目,具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性质,不能简单以流通类实体商品的销售地域来判断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也是实景演出项目的人文融合性、地域特定性和场景唯一性所决定的。‘印象大红袍’演出项目虽然服务地点仅局限于武夷山市,但在案证据表明,其服务对象为包括全国范围,乃至世界各国的消费群体,故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辐射到全国范围。在以旅游为消费对象的相关公众当中,‘印象大红袍’这一实景演出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该案二审合议庭法官表示。

该法官进一步解释,井某公司在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仍然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印象大红袍”标识并恶意将“印象大红袍”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观上显然构成上述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具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及减弱涉案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可能。因此,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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