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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泽涛、007、范冰冰...这些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12 18:47

正文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很多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历史名人、影视剧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宁泽涛、鲁迅、范冰冰……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1月11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注意,以后这些名字不能随意注册商标!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上述《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影视剧文学作品角色姓名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了解,11日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名人名字!


名人效应是不少厂家喜爱的“香饽饽”,有经济基础的生产厂家往往不惜重金请明星代言产品。而一些“投机取巧”的商家,则希望通过“抢注”商标这种无本万利的方法,来获得最大的“明人效应”。


2014年8月,泳坛“小鲜肉”宁泽涛在喀山游泳世锦赛夺冠后名噪一时,9月29日“宁泽涛”三个字已经被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的公开资料显示,“宁泽涛”申请的国际商标分类是第二十五类服装用品,其中包括泳衣、泳裤、泳帽等。

屠呦呦


2015年10月,屠呦呦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女科学家,在如此盛誉的情况下,有人也开始关注屠呦呦这个略显特别的名字。然而,根据商标网查询结果看,早在2012年,“屠呦呦”三个字已被申请注册商标,分别是第5类药品类商标和第9类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曾显示:“李连杰”3个字同时出现在酒类和刀具类商标中;“姚明”被申请用作啤酒、钢管、金属管道接头等商标;“斯琴格日乐”则是酒类。



还有很多不良商家打擦边球,以明星名字谐音为商标,让人看了哭笑不得。



除了公众人物,很多影视剧中的角色名称也成为商标“热词”。



“007”系列电影在世界各地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电影中的“JAMES BOND”作为里面的主角,也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有人于2002年3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邦德007BO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



在2005年梦工厂宣布制作功夫熊猫的消息传开之后,陕西一家名为茂志的公司就在2007年抢注了功夫熊猫的商标,并于2010年注册成功。



《芈月传》热播的时候,当许多人还在纠结“芈”字怎么读的时候,郑州一位80后的小伙子注册了关于“芈月”的两个品类的商标。。许多人想买他的商标注册权,一个上海的老板甚至开价60万。另外还有哈里波特、孙悟空、喜羊羊等曾被抢注过商标。


商标权VS姓名权:关于名字的保卫战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现实生活中,名字被抢注让很多名人惨被消费并产生很大困扰,名人、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飞人乔丹和中国乔丹之争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在历经4年的商标权“拉锯战”后,2016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同时,法院认定中文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在判决后,美国NBA明星“飞人”乔丹发声明称,“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商标法》中规制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条款主要是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公众人物的姓名,也无非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文字或字母合乎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但正因为公众人物在社会上的较高声望,使得这些名字已远远超越了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强化对公众人物姓名权的保护,对于知名品牌的打造无疑是个好的导向。




编辑:付慧敏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界面、海峡消费报、搜狐科技、一休知识产权、当众体育、深圳特区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