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我认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11位涉黑人员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长时间非法拘禁于欢母子,实施威胁及暴力行为,甚至涉嫌绑架,当着于欢的面强制猥亵其母亲,强制口交性质接近强奸,足以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权依《刑法》第20条第3款行使无限防卫权。
稍有争议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但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
转发一些知名学者的观点。
如果我是辩护人,我将为刺死辱母者做无罪辩护。有人认为,此案无罪辩护很难。但我认为,本案无罪辩护的理由非常充分,只要尽力辩护,并非没有无罪判决之可能;而防卫过当免予处罚的可能性则更大。
如果有真正的陪审制,我相信很可能是无罪开释。
徐昕
2017/3/28
我为什么要追问于欢案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聊城案应该如何处理,张明楷教授虽未明说,但结论已然清晰,与我的想法或许暗合:行凶,包括正在行凶,以及就当时的情境而言,发生概率特别高的行凶!(如果行凶都理解为已经发生的行凶,被害人非死即伤,还防卫个啥?再说,如果狭义理解“行凶”,其与刑法第21条第3款的故意伤害岂不是一样了,刑法关于行凶的特殊防卫成了多余的规定!)。
本案中:(1)11个人高马大的职业讨债者、黑社会爪牙为索取非法债务拘禁、寻衅滋事6小时;(2)期间用灭绝人性的方法,对被害人百般羞辱;(3)接报前来的有司说了几句不痛不痒的话转身就走;(4)此刻,陷入绝望、已然彻底奔溃的被害人又遭受多人强力压制,此刻的不法侵害人不是行凶又是什么?
以上意见,肯定有人不乐意听,白说也要说!
于欢案之我见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
于欢伤害致死案之我见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
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记者:宋丽娟 郑丹媚
财新网 2017年3月26日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引爆舆论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表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
“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