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操作要点、监管红线违规案例分享、国际制裁反洗钱研讨会
|上海 ·6月1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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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高莉洁 许继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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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管频频发布违规案例的通报函,对企业和个人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违规行为都做出了严厉的惩罚,其中企业的罚款金额最高达2281万元,个人的最高罚款也高达100万人民币之多。具体案例分析参见
外管警示案例第二批
外管警示案例第一批
(点击链接查看详情)
为何2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外管连发两道通报函?笔者认为这和今年的监管形势密不可分。为此,监管层加强了真实性审核。
从年初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答疑》及各银行官方平台公布的“个人购汇填报说明”就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加强个人换汇的真实性审核和申报。不仅如此,针对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外汇汇出也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针对此前下发的2份处罚文件,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是希望借此对还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和个人的违规
购付汇
行为起一个威慑的作用。
和之前的处罚案例一样,这次通报的处罚案例,再次不断提及逃汇、骗汇、套汇、外汇买卖这几种违规情况,但如何定义这几种概念?他们之间有什么差异?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重罚?
我们首先来对比下这四个概念的定义及法律依据。这四组概念均是外汇管理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相关定义在《外汇管理规定》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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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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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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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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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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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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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二)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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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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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
(二)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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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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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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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逃汇罪,视情节轻重。情节较轻的,处出逃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了处以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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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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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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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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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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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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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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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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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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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根据《刑法》、《外汇管理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整理所得)
逃汇
,将外汇以非法的方式转移到境外。主要强调将境内的外汇或者资本转移至国外。这里包括本币和外币。
骗汇
,以不正当的方式在银行进行结售汇,以达到骗购外汇的目的。通过虚构材料、凭证等方式,让经营机构误以为相关事项符合国家管理规定,从而给其结售汇的行为,核心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让经营机构结售汇。此概念仅在刑法上有,外汇管理上没有明确的概念。骗汇的概念在《刑法》中有,但在《外汇管理条例》中被归结到套汇的概念下。并没有明确骗汇的概念。
套汇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定义,套汇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上面讲的骗汇的情形;另一种则是以外币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在已被修改的
1997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有更加具体的说明,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具体解释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套汇
与骗汇罪相反,在《刑法》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外汇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理解套汇的行为类似于地下钱庄(对敲)的模式,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实现在境外获得外币的目的。
非法外汇买卖
,
是指在场外进行外汇买卖,
主要强调从事外汇结售汇应当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此项业务资质,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金额在
20万美元以上,并有盈利达5万美金即构成犯罪。
例如:个人私下进行外汇交易时,只要满足了上述的
20万美金和5万人民币都算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这四组概念有一定的相似或者重合之处,如套汇就涵盖了骗汇的行为,另外骗汇之后有可能又有逃汇的行为,这两者的关系紧密。
除了从行为特征上区别,还有罪与非罪的问题,即是否触犯刑法的问题。外汇管理规定是行政规定,如果直接违反则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是所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都会入刑。根据相关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构成条件和金额数量上符合刑法的规定方可入罪,由于该项规定目的是维护外汇管理秩序,因此,在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也会参照外汇管理规定。
比如逃汇行为,外汇管理规定是将境内资本包括人民币转移至国外也算,但刑法则明确规定是要外汇,又如骗汇中的金额,刑法中的则要高于外汇管理规定的标准。当然针对具体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
逃汇罪
,是将外汇以非法的方式转移到境外。主要强调将境内的外汇或者资本转移至国外。这里包括本币和外币。
关于合法的外汇汇出渠道如下:
货物贸易项下,参考《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实行名录管理,总量核查,货物流和资金流相匹配。从今年的5月1日开始还需要通过“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进行单据的审核。
服务贸易项下,参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按照展业三原则,5万美元以上的汇出需要提供税务备案表。
又例如: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等主要是参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及两期政策问答。
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参考《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逃汇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外汇管理条例》中都对逃汇罪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一旦犯了逃汇罪,不仅将受到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行政拘留。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犯逃汇罪,情节较轻的,处出逃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了处以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还将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分析:
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案例来源:外管局官网)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是通过伪造贸易单据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典型。转口贸易因其两头在外的特点,资金流通过境内流转而货物流不经过境内,所以银行对于贸易背景真实性较难把控,造成转口贸易也容易成为资金非法外逃的灰色通道。因转口贸易中货物未入关,不会有报关单之类的证明,实务中往往通过海运提单或者仓单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本例中,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篡改提单信息等虚构了转口贸易,且交易价格大幅高于市场最终被查处。
当前,鉴于转口贸易中的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控,目前除了资质特别优良的企业(世界500强,国企央企),大部分银行已拒绝办理转口贸易。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一旦触犯骗汇的相关规定。
根据骗购外汇的数量对个人进行惩罚,刑法对于骗汇罪的惩罚相当严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法规中还特别强调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将
从重处罚
。
如果犯罪主体为单位的,除了对单位按照上述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骗汇罪和逃汇罪一样是计入刑法的,一旦触犯后果非常严重。通过前面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骗汇罪的主体是通过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以用于骗购外汇。
由于此前企业等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通常是提供纸质的关单
/
发票和合同。银行由于没有和海关部门联网,无法对关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因此,出现了许多伪造关单和重复报关单的情况。
为了加强银行对报关单据的真实性审核。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文件《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7]9
号)。该文最大的亮点是外管局于今年
5
月
1
日,这天开始正式对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要求银行替企业办理单笔
10
万美金以上的进口付汇业务时(除离岸转手买卖付汇)需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本规定实施后,则要求企业在付汇时间付汇金融与报关单单号对应起来给银行办理付汇。相信该系统可以规避虚假报关单,重复使用报关单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次新规将规避大部分的骗汇行为。
案例分析:
1350万美元骗汇大案
(案例来源:新京报)
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等人以香港公司名义购买私人飞机,需要在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贷款。
因为香港公司没有业务和收入,所以贷款没有保障。刘某让他安排人员,做一个XX证券公司和维业公司签订的假飞机租赁协议,用来证明香港公司有收入来源,以满足银行贷款的需要。
假协议做好后发现只有这份协议还不行,贷款银行还要看到第一笔资金支付过去。由于XX证券公司属于纯内资公司,不能直接将自有资金支付到境外,因此要找符合条件、能支付外汇的公司进行支付。因此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北京
XX
公司与民族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北京
XX
公司代
XX
证券公司支付这个租金。
刘某等人了解到,只能以进出口货物的名义,才能把外汇打到香港用以支付飞机租金。于是合谋,以北京XX公司向香港公司购买家具为名向银行申请付汇,制作虚假的进口家具合同及发票,向交通银行北京育惠东路支行骗购外汇
1350
万美元,后汇往香港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账户。
据刘某等人交代,他们通过制作了相关的虚假贸易合同,最终向银行骗购了1350万美元汇到香港。
案情的复杂程度,远超常人想象。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在骗购外汇案中,为了获得购买私人飞机的贷款,刘某等人指使其公司员工“造”租赁合同、“编”飞机注册证、“
PS
”外汇审批证明,从境内筹资,左右腾挪,借道
12
家壳公司,最终从交通银行北京一家支行骗购外汇
1350
万美元,转往香港。
根据案例可知,刘某等人为了将钱打到香港公司支付飞机的租金,借助进口货物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付汇。主要是通过虚构家具的合同及发票来进行。此处猜想应该是使用了伪造或者变造的报关单及发票进行了购汇申请。
根据上述新闻中了解到的购汇事实,刘某等人已经犯了骗汇罪。
为了规避伪造和重复使用报关单的问题,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文件《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本次核验最核心的一点在于加强了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的关单核验程序。
如果,本案件发生在5月1日之后,相信银行是很快就可以审核出关单的真伪。
首先,如果洪某等是通过货到付款项下进行外汇汇出则需要提供相应报关单和合同发票。由于该项贸易为虚构的。因此,银行在进行核验时根本查不到相关的物流信息,进而无法完成报关手续。并且该企业将被银行在系统中标识出来。
其次,如果洪某等人采取“预付款”的方式进口付汇。虽然付汇当时不需要提供关单,但需在完成报关手续40日之内完成报关的核验。否则也会被银行在系统中进行标识。
由此可见,洪某等人当初可以成功骗汇主要是钻了当时银行无法审核关单信息真伪的空子。2017年5月1日,“信息核验模块”已经正式上线。这将大大提高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时对关单的审核能力及效率。也将严重打击利用重复或虚假关单进行骗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