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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件实务】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

三友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3-21 18:00

正文

作者简介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庞 东 成

【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毕业于清华大学,取得化学专业硕士学位。擅长物理化学、有机化学、电化学、石油化工、高分子化学、药物化学的相关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调查、侵权分析、无效分析和专利检索和咨询。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无效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非常有限,如果所进行的修改不符合规定,则会浪费修改机会,并且有可能会导致专利权被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不利后果。

接下来我们结合2017年审查指南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等,对现行制度下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中的,包括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进行了梳理,来帮助广大专利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时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对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时机进行了如下规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由此可见,在整个无效过程中,只要审查决定尚未作出,专利权人就可以删除部分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中所包括的并列技术方案。但是,对于删除以外的修改方式,其修改时机受到严格限制。

在无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很少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此,上述答复期限(3)通常不存在。删除以外的修改方式通常只能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进行。

无效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后,复审委员会将会向专利权人发出转发文件通知书,将复审请求书转发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该期限即为上述答复期限(1)。

无效请求人增加的无效理由或补充的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如果复审委员会单独将无效请求人增加的理由和证据转发给专利权人,则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该文件的1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该期限即为上述答复期限(2)。

但是,复审委员会有时会将无效请求书和请求人增加的无效理由或补充的证据同时转发给专利权人。此时,上述答复期限(1)和(2)将合并为一个期限。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通常仅有1个能够以删除以外的方式进行修改的期限。

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

2017年4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更正”。


与修改前的审查指南相比,新指南删除了权利要求的合并这一修改方式,增加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明显错误的更正这两种修改方式。其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明显错误的更正属于上文所说的“删除以外的方式”。接下来对各修改方式进行说明。

(1)
权利要求的删除


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删除某项权利要求后,应当对其他权利要求,特别是引用被删除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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