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建平金正因征信信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将南漳支行告上法庭。至2016年12月,该案一审、二审均已判决。根据建平法院和朝阳市中院的判决书,由于南漳支行始终没有拿出《借款担保合同》原件,法院认为该担保关系不能确定,判决南漳支行撤回征信系统中建平金正的担保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宋佑武称,截至目前南漳支行仍未执行该判决。
2016年4月,南漳支行将借款方的襄阳陶盛、宋佑怀夫妇及担保方的建平金正告上法庭,要求襄阳陶盛归还8900万元贷款及利息等,建平金正承担其中4400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
根据襄阳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法庭已经查明了宋佑怀伪造担保材料的细节。但法院认为:“印章及签名的真假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均超出了一般人判断和控制能力的范围。”判决书还称,宋佑怀贷款时提供了全套的贷款材料,虽然材料存在造假,“但南漳支行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南漳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拿出了建平金正在担保贷款出问题之前,多次赴银行办理贷款等业务的证明,及建平金正的征信报告。南漳支行认为,建平金正办理这些业务和查询征信报告时,应该早已发现了担保事实,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
另外,南漳支行拿出了2013年银行工作人员赴建平县的出差报销单据,被法院认定为已经做过贷后管理的证据。
襄阳市中院认为,宋佑怀在申请贷款时,在建平金正尚有股份同时任公司监事(后将股份转让并离任),与宋佑武又是亲兄弟关系,南漳支行“完全有理由相信宋佑怀所提交的保证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
上述判决让宋佑武难以理解。他告诉记者,按照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银行应该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与担保方进行最基本的沟通,并进行担保资格审查,然后再在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宋佑怀提供的3份担保合同,有两份甚至没有日期,南漳支行不可能看不出来。
他还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不面向企业公开,银行才有权限查看。企业赴银行办理业务时,如果征信系统没有出现问题,银行不会主动告知相关信息。并非如法院认为的,企业早已知悉担保情况并“默认”。
对于宋佑怀贷款时身兼建平金正的股东和监事,宋佑武认为,弟弟宋佑怀并非公司法人代表,没有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公司。银行不可能在他不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的个人行为视为代表公司。
某国有银行的公司贷款经理告诉记者,贷款担保的贷前审查是较为严格的,出现没有进行贷前审查、假担保手续蒙混过关的情况,他认为不可思议。另外他表示,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在没出问题前,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告知企业;而贷后管理和非法人代表办理公司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流程和书面材料,并不能仅凭报销凭证就认定进行了贷后管理,也不能因为办理人是公司监事和法人代表的亲兄弟就可以代表公司。
在宋佑武看来,该诉讼的异常之处不止于此。如襄阳陶盛在贷款时将其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了抵押,建平金正方面在上诉书中提道,这些抵押物价值3个多亿。宋佑武认为,即使按比例折算,抵押物变现后也完全能够偿还贷款。
有不愿具名律师向记者证实,贷款方有抵押物的情况下,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抵押资产变现后无法覆盖的债务部分,才应该向担保方追偿。而本案中,南漳支行在没有进行抵押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就要求担保方承担全部债务,并不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