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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图审!山西迈大步!强调设计终身负责

PPP特训营  · 公众号  · PPP  · 2019-07-09 21:0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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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图审 + 终身负责


山西省全面取消图审!

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 2019年7月1日起 ,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

(7月1日前已委托图审机构审查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按照各自职责 终身责任制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 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 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7-01

晋建办字〔2019〕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我省“三大目标”,坚持改革导向、质量第一、依法监管,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项目审批效率,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 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 ,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7月1日前已委托图审机构审查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一)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承诺的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 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重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论证。 如违反承诺,停工整改,暂停办理所有项目建设手续,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勘察设计单位: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重要工程已严格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满足建筑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要求; 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上传至“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如违反承诺,导致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降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整改期限内暂停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本单位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学习不少于2个月,培训合格后报住建部门备案,培训学习期间,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暂停注册人员执业,且一年内不推荐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


(二)实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 重要工程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重要工程范围。

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 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大跨屋盖建筑; 地质结构复杂的地基勘察项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单跨40米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全地下式的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论证主要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本意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 属于重要工程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申请进行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事业单位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3-5名专家(特殊工程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选择1人任专家组长,自收到申请7日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15日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 与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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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07月19-23日 深圳市、7.26-30日 乌鲁木齐市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意见,专家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 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一般工程应7日内完成修改,特殊工程应10日内完成修改。 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1个月内,要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及时上传至“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三)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经办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 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 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明确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责任,并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要规范出图签字盖章程序。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技术专用章、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 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行业监管

(一)健全监管体系。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承诺情况,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落实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履行情况等。 省级住建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 市级住建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双随机”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覆盖率。 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经常性“双随机”检查,相关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二)严肃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实施下列处罚,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违反承诺,存在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等行为之一的,根据承诺,要求其停工整改,可暂停建设单位办理该工程后续建设手续和其他项目建设手续,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违反承诺,导致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降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承诺,暂停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整改合格后给予恢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有关规定上传至“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的,予以公开通报。


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罚。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过错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予以通报。 勘察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一年内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予以提醒,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 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工作中,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职责的,予以公开通报。


(三)加强信用管理。 按照国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勘察设计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建设单位因勘察设计问题受到责令整改的,每次扣综合信用分5分; 受到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受到暂停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5分。 因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明示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每发现1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综合信用分3-5分;受到责令整改的,每次扣5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暂停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每次扣15分;因勘察设计造成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别每次扣10分和20分。存在单项工程违反强制性标准3条及以上、累计扣分达到25分、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任务、因勘察设计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每发现1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综合信用分3-5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因过错造成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别每次扣10分和20分;勘察设计单位受到暂停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处罚的,有关勘察设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每次扣10分;注册人员受到暂停执业的,每次扣10分。存在单项工程违反强制性标准3条及以上、累计扣分达到25分、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注册人员受到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根据承诺,勘察设计单位要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暂停注册人员执业,由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学习不少于2个月,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予以恢复。


(四)严格评优评先与人才评价。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质量行为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相挂钩的工作机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累计扣分达到20分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一年内均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相关人员,根据单位承诺,一年内不推荐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 不得作为评委或专家参与职称评定和勘察设计评优等活动。

通报和处罚等有关情况纳入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定量化打分的要素: 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因过错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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