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据检察院公诉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三人酒后到南康区蓉江街道办旭山北路岭背桥旁筒骨粉店打算吃夜宵,被告人曾某某在店外接打电话。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坐在店内一桌子前等夜宵时,认为店内旁边一桌的三名男顾客说了他们一个朋友的坏话而指责对方引发口角。被告人刘某乙先上前动手抓对方一名男子后颈衣领,打了对方男子后脑一巴掌,引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对方的肢体冲突。接着双方被现场其他人员劝开后在夜宵店内口角理论了十几分钟,对方三名男子先行离开了筒骨粉店。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也打算结账离开时,店老板薛某某和老板娘黄某某见被告人在店内滋事时间较长影响做生意,要求被告人赔偿,刘某乙则认为自己在该店内被打,老板和老板娘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老板薛某某见状称要报警。被告人刘某甲听到老板说要报警后情绪激动,拿起一张塑料椅欲打老板被拦住。被告人刘某甲仍不服气,就进店去驱赶店内客人,被告人曾某某跟随前往,叫在店内桌前等待吃夜宵的李某某、邬某某滚蛋、离开。李某某、邬某某不从,被告人刘某甲拿起店内一张木椅砸向李某某,后引发双方在店内使用桌椅打架,导致现场桌椅混乱、损坏。李某某、邬某某挣脱三被告人的拦截、拉扯后往店外逃跑。邬某某逃离到附近的南康区公安局蓉江派出所报案。李某某则在该店外不远处被三被告人追赶到,并被三被告人按压在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汽车后备箱上、被殴打时,公安民警到场将正在殴打李某某的三名被告人传唤归案。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邬某某为轻微伤。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经南康区公安局蓉江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均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乙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