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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邱维 中国给水排水
导读
面对传统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用地、环保等诸多问题,甚至是难以逾越的鸿沟,地下污水处理厂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选择思路,甚至可能成为解决现实难题的的唯一方案。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通过许多工程实践得以证明。地下污水处理厂具有良好的防护性、密闭性和热稳定性,能更好地解决污水处理车间隔音、隔臭和隔热(保温)问题,能最大维度地利用土地资源,与周边环境协调,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地下污水处理厂具有与传统污水处理厂不同的优势、劣势,因此也具有其独特的适应性。地下污水处理厂在当下城市设计和规划中将体现更多的适应性,在未来“城市精细化设计”中发挥更大的综合价值。
邱维(1975- ),男,四川广安人,硕士,高级工程师,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研究20年,获得国家、省、市工程优秀设计咨询奖二十余项,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授权专利技术四项。
地下污水处理厂在结构形式上与传统地上污水处理厂的本质区别是处理建构筑物整体或部分设置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地下空间,并且运行人员可经常在地下空间内进行日常巡视、操作和维护等生产活动。地下污水处理厂及多种衍生形式都具有处理构筑物和操作空间的双重封闭性共同点,均可防止噪声、恶臭污染泄漏扩散,污染治理更为彻底。除了常规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的一般风险外,地下污水处理厂因位于地下,其风险因素大大增多,风险发生后的危害程度也大大增加。很多时候,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成为必然选择,根本上缘于“城市发展”,其必要性典型逻辑“链条”如下:城市发展→城市化加剧(规划失效)→人口密度增长、城区范围扩大→过去的上游郊区变成城市密集区→城市污水量加大,但原污水干管、污水厂超负荷,且处于城市中心区难以扩容→上游新增污水厂成为最佳方案→上游土地紧张→传统式污水厂占地较大、周边居民反对、选址困难→占地小、环境友好的地下污水厂方案成为必需→同时污水就地收集、就地处理、尾水再生水兼做河道就地补水及周边杂用水→厂区地面花园式环境为周边居民提供休闲活动场所→综合效益最优。广州京溪污水处理厂、昆明市第九及第十污水处理厂即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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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污水处理厂可行性
①国家政策面及资金的支持(资金可行性)。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城市水污染问题,经济的发展、政策的保证、资金的投入以及多项措施的齐头并进,地下污水处理厂高标准的水污染治理势必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②占地小利于污水处理厂落实用地(规划可行性)。广州京溪污水处理厂采用占地小的全地下式,只需常规污水处理厂用地的1/5,昆明市第九、第十污水处理厂只需常规污水处理厂用地的1/3。占地小的地下式方案最终能够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居住区内落实污水处理厂选址,实现用地规划调整和污水规划调整的可行性。
③环境友好利于周边居民接收(居民支持)。地下污水处理厂环境友好性易于获得周边居民的接受和支持。地下污水处理厂能最大可能地兼顾“治污”与“污染”的矛盾,在治理区域污水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厂区地面环境,同时也让紧邻小区远离臭气、噪音等污染,清澈的尾水又补充河道,全方位地创造更好的环境。我国已建成的许多地下污水处理厂地面作为厂区绿化、小区花园、城市公园、休闲健身场地、停车场、道路、活水公园等多种用途。
④与周边小区环境兼容实现利益共享(企业支持)。地下污水处理厂理念更好地契合周边地块开发建设理念,易于获得周边开发企业的支持,实现多赢。如位于中心城区的昆明市第九、第十污水处理厂周边建筑密集,因地下式方案用地节省、地面景观与周边地产开发的地面环境相协调等显著优点,最终促成昆明市政府、业主与房产商的成功谈判合作,打破多年用地僵局问题,实质性地推动了两座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如今,这两座地下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地面为城市公园,成为周边居民小区花园和休闲场所。
⑤技术可行性(技术支持)。现有污水处理技术、地下空间建造技术和管理技术已完全满足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行。例如,广州市京溪污水处理厂已投产6年多,运行良好,社会反响较好。目前,我国数十座地下污水处理厂相继成功建设和运行,均表明地下污水处理厂相关技术方面不存在壁垒。而且,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地下污水处理厂将越来越体现更好的经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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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污水处理厂优势、劣势关联性
地下污水处理厂具有占地小、隔臭、隔音、隔热(保温)、地面景观好、与周边环境协调等优势,而且还能提高区域整体开发综合价值。但是其劣势也很明显,如设计、施工难度相对较大,直接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土建扩建难度大,风险因素增加。因此,建设地下污水处理厂时不能单独考虑或过分强调某一个或几个因素,因为各个因素一般存在内在的关联,相互交叉。
①设计、施工难度加大的同时,征地拆迁难度减小。污水处理厂向地下空间拓展,地下深度变深,施工难度增加,平面组团和分层叠加因素倍增,精细化设计复杂;同时,平面占地变小,规划落地变易,征地拆迁量变小,场地平整工作更易。综合实施难度方面需要比选。
②工程直接费增加与征地拆迁等工程间接费降低并存。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直接造价增加,同时,占地小带来的减小征地拆迁费用等间接费用的好处,进而再考虑周边环境改善、周边土地增值带来的经济效益,其好处更加凸显。项目经济性方面需要比选。
③地面污染控制良好与运行成本增加正相关。恶臭、噪音等污染源控制在相对密闭的地下空间内,利于有效治理,避免逸散,必要的成本实现地面环境的保护,其投入、产出需要权衡。
④功能提升通常会导致工程投资增加。地下污水处理厂能实现地面功能的大大提升,必须同时面对投资、成本“价格”的增加,提升额外功能后“价值”在单一治污项目中的比较不在同一维度。例如,土地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因素在生命周期寻优比选中不容忽视。因此,“价格”与“价值”需要权衡。
⑤技术进步推动优势更突出而劣势更弱。上述优势、劣势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表现的权重各不相同。随着经济水平提高,技术在发展,地下污水处理厂方案的投资增幅越来越小,成本增量逐渐在经济发展能承受范围,各类风险因素可防可控,所以,地下污水处理厂作为一种选择,将会越来越凸显优势,弱化劣势,也必然推动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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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污水处理厂适应性
污水处理厂采用地上式或地下式方案,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求、污水处理厂标准定位、土地制约因素、环境约束条件等各个方面,在各个因素中寻求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的“平衡点”。总之,应贯彻“因地制宜”原则。
一般来说,地下污水处理厂具有以下方面的适应性:
①适应于城市快速发展的土地稀缺城区必须“见缝插针”新增污水处理厂。发展迅猛、规划滞后造成城市上游必须新增污水处理厂,污水分散处理成为一种新的趋势,面对土地稀缺,“被动”采用地下污水处理厂方案可能是唯一选择。目前建成的很多地下污水处理厂包括广州市京溪污水处理厂即为典型案例。
②适应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新建高标准污水处理厂。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将逐渐从“被动”发展到“主动”,包括城市规划层面提前谋划地下污水处理厂。预期未来,地下污水处理厂将从一种技术选择发展为一种发展趋势,是前瞻性建设高标准污水处理厂的体现。
③适应于城市综合体、CBD、住宅区等成片新建或改造中配套建设高标准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提升至城市经营的更高高度成为城市设计新的方向。与城市综合体、CBD、住宅区结合配套,提升区域整体标准和综合价值,地下污水处理厂大有作为。例如,昆明第九、第十污水处理厂就是与紧邻地产项目结合开发的项目,贵阳市彭家湾五里冲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综合工程位于CBD中心。
④适应于城市公园、绿地等用地性质地块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市政设施与城市公园、绿地均为城市规划用地的重要内容。地下污水处理厂与与城市公园、绿地能有机结合,土地共享,实现资源更大的利用价值。目前建成的很多地下污水处理厂地面都作为城市公园、休闲场地。
⑤适应于结合停车场、运动场、公共休闲场地、道路、广场、公交站场、再生水厂等市政实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合建多功能地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结合建设,打造综合功能的“市政设施群”,实现城市用地性质的跨界和融合,是未来“城市精细化设计”的一个方向。例如,贵阳市彭家湾五里冲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综合工程采用全地下式,集地面公园、停车场及商场、公交车首末站、污水处理厂为一体的地下四层综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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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污水处理厂风险分析
地下污水处理厂与常规地上式污水处理厂相区别,运行人员主要在地下空间内进行巡视、管养,除了保持正常运行中良好的地下空间环境外,设计还应特别关注潜在的风险因素,采取相应工程对策,指导污水处理厂的规范运行、管养,以确保地下污水处理厂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①洪水与池体漏水。地下污水处理厂因全部位于地下,易受洪水淹没,也可能存在地下池体泄漏淹没地下空间的风险。地下污水处理厂防洪标准一般应高于常规污水处理厂,除了厂区地面标高满足基本的防洪要求外,还要再额外考虑超标洪水的风险控制,对于进入地下的道路通道、地面开口等存在洪水涌入的地点,均需特别加高(不少于0.5米安全超高),阻止远超防洪标准的厂外洪水泄入地下空间。另外,还要考虑地下池体意外漏水,在地下最低点设置排水泵井,应对非常洪水、漏水的即时排干,避免淹没地下空间。
②事故超量进水。地下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限制在一定范围,故超量进水大大超过设计处理能力,若不加控制或控制不当,可能造成地下空间淹没风险。对于厂外污水收集系统,尤其是截流式合流制系统,应设计可靠的雨污合流水溢流措施;地下污水处理厂设计时应特别考虑进水事故限流措施,对于自流进水的地下污水处理厂在进水管上至少应设置两道以上的安全截断闸阀,如采用快速刀闸阀、液压阀能快速进水水流;设计可靠的进水水位、水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采购可靠安全的进水闸阀设备,并保证安装质量;除了常规双电源外,另设消防备用电源进行关键进水闸阀的自动控制;加强常规的监控管理;进水泵房可优先考虑设在地下空间以外。
③工艺运行异常、设备设施故障。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异常造成不达标排放会形成重大的环保风险;可能面对水质、水量的冲击负荷风险;可能存在生化池活性污泥膨胀、污泥中毒等工艺运行风险;设备故障造成少产、停产风险;通风除臭设备故障造成地下空气恶化等。上述风险隐患一旦出现,对于规模较大的污水处理厂,后果非常严重。地下污水处理厂设计中应保证充足的安全性、可靠性,设计留足余地,保证工艺过程及关键设备在日常运营中的可靠运行,减少、避免并及时修复其出现的异常和故障,防患于未然。采用安全可靠工艺,并能应对冲击负荷;加强水质、水量的在线监测,加强自动控制应对各种工况;重要设备均需要设置备用,必要时设置仓库备用;设备定期安全检测,定期保养,对起重机等特种安全设备,须由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④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地下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火灾爆炸风险点包括硫化氢、甲烷燃烧爆炸、电气火宅(电缆、变压器、开关柜)等。避免采用甲醇作为碳源(易爆),可采用乙酸等相对安全的碳源;避免地下空间储存或使用氯酸钠、活性炭、高锰酸钾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化学物品;设置充足的火灾监测和报警设施;地下空间内作业避免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吸烟。另外,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消防设计。消毒、加药工段可能涉及的化学品一般都有较强的腐蚀性,一旦泄漏,会造成严重污染。设计中尽量避开腐蚀性化学品的采用或泄漏。例如,避免采用氯气消毒;消毒可采用紫外消毒;再生水消毒可采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次氯酸钠溶液储罐可设于地面埋地,避免设在地下空间,密闭管路系统加药避免泄漏;其他加药尽量采用成品溶液,便于在密闭管路系统加药;避免使用盐酸等腐蚀性严重的化学品;作业人员应规范操作化学品的使用,采用必要的防护设施。
⑤作业人员安全风险。为避免噪音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设计时,对易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如水泵、鼓风机、通风机等;对噪声特别大的设备应另配隔音罩,如鼓风机;对噪声车间采用多种降噪处理,如鼓风机房设计中考虑采用双层隔音门窗等控制噪音的扩散,并设有吸音吊顶及吸音墙裙于建筑内部,消除噪音、对外界的干扰;作业人员进入噪声车间应尽量限制时间,必要时应佩戴防噪设施。设计中电气设备和电缆等尽量避免设在地下空间的最底层,保证较好的干燥环境,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操作电气设备,以免发生操作、检修时的触电危险。考虑方便的地下巡视通道,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稳定的盖板、栏杆和必要的照明、警示牌等设施。进入池体作业时临时使用安全的临时爬梯,并配备充足的通风措施和空气检测设施,保证充分的安全。
⑥管理风险。运行管理人员管理操作不当,可能造成各种风险。管理上,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规范操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对机制,逐步完善信息监测、故障分析、风险反馈、预防保养、知识管理等在内的风险管控体系,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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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地下污水处理厂逐渐地将从一种被动选择发展为一种趋势,主要从规划层面提前统筹地下污水处理厂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核心是关注与周边生态和未来资源发展的交融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地下空间利用技术、污水处理技术继续发展将进一步增强地下污水处理厂经济性、可行性,进而扩大其应用范围;未来,地下污水处理厂设计将在提升至城市设计、城市经营的更高高度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更详细内容参见《中国给水排水》第8期:“地下污水处理厂的适应性探讨 ”、“地下污水处理厂风险分析及对策探讨”,作者: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邱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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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yang 工程总承包之家
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发布了建办标函〔2018〕72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总包计量规范)。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共9章,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对总承包其他费、发包时机、合同形式、计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结算等方面有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核心条款及要点予以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如下:
总承包其他费定义的对比
与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17]621 号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进行对比:
PS: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单列,没有纳入总承包其他费。
增加了占道费: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中名称由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调整为“总承包管理费”。但涵盖的内容上没有调整和变化。
发包时机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PS:这点与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的表述一致。
合同形式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PS:与建市设函[2017]65 号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的表述一致。
计价
3.4.1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PS:此条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要更加专业、慎重的对待发包人的要求。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试验和检验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PS:此条对发包人进行了条件约束,对承包人来说是利好。
投标报价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6.1.2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2.2 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如项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节后“其他”项目中,有减少的,在项目清单对应位置填写“零”。
2.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
3.如项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项目下填写新的数量。
4.如投标人的做法与项目清单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做法下填写新做法,并报价,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价格位置应填写“零”。
6.2.5 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合同价款的约定及调整
7.2.1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8.1.4 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9.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结算
9.3.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9.3.6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核实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 :住建部 广联达造价圈
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计价问题,一直是分歧最大的地方,也是建筑业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这也是一个工程总承包里程碑式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我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征求意见稿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李慧 010-58933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1.0.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4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应作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附录B为市政工程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3.附录C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0.5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2.0.2勘察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2.0.3设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该费用应根据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后、初步设计后的发包范围确定。
2.0.4建筑安装工程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0.5设备购置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的价值。
2.0.6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研究试验费、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总承包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等其他专项费。
2.0.7研究试验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建设项目提供研究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2.0.8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0.9总承包管理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2.0.10临时设施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2.0.11招标投标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投标的费用。
2.0.12咨询和审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2.0.13检验检测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
2.0.14系统集成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2.0.15财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资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
2.0.16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
2.0.17工程保险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0.18法律服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以及可能由于仲裁或诉讼聘请律师代理等的费用。
2.0.19暂列金额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一般自然灾害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以及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2.0.20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2.0.21价格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报价明细。
2.0.22建设规模
又称投资规模,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
2.0.23建设标准
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技术依据和规则。
2.0.24功能要求
又称建筑功能。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建筑的安全要求。
2.0.25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2.0.26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2.0.27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2.0.28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或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时间。
2.0.29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结合自身能力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深化,根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清单填报的价格,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30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
2.0.31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32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及索赔。
3.1.1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3.1.2工程总承包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3.1.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组成。
3.1.4工程总承包中所有项目均应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3.1.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2.1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3.2.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负责所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负责所有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2.3承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
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上述限价;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2.4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后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5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体现发包人的要求,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发包人认可。
3.2.6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及品牌(在合同约定的品牌选用)。
3.2.7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3.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若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核准。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品牌及规格,承包人必须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
3.3.3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或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对承包人造成影响,应对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3.3.4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1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变更调整;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4.2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试验和检验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3.4.3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完成全部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工程设计、实施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
3.4.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
4.1.1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在项目清单上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
4.1.2清单分为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清单、初步设计后清单。
4.1.3编制项目清单应依据:本规范;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应按附录A.1或B.1或C.1编制;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应按附录A.2或B.2或C.2编制。
4.1.4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价格清单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程内容。
4.1.5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4.1.6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4.2.1勘察设计费清单应结合工程总承包范围确定列项(参见表4.2)。
4.2.2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按照表4.2规定的内容选列,但编码不得更改。
4.3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清单
4.3.1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清单应结合工程总承包范围确定列项(参见表4.3)。
4.3.2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按照表4.3的内容选列,但编码不得更改。可以增列,也可以减少。
4.3.3总承包其他费项目可以详细列项,也可以几项合并列项。
4.4.1设备购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列项(参见表4.4-1、2)。
必备的备品备件清单
4.4.2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编制设备购置清单,编码0004不得更改,具体设备在后两位顺序编码。
4.4.3设备购置项目清单应列出设备名称、品牌、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4.5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
4.5.1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5.2建筑安装工程清单项目编码应遵守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01
(1)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后项目清单编码,采用01与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A.1的规定设置。
(2)初步设计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1××与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A.2的规定设置。
2.市政工程02
(1)可行性研究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2与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B.1的规定设置。
(2)初步设计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2××与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B.2的规定设置。
3.轨道交通工程03
(1)可行性研究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3与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C.1的规定设置。
(2)初步设计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3××与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C.2的规定设置。
4.5.3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5.4项目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4.5.5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t”、“m”、“m2”、“m3”、“kg”、“L/S”、“m3/d”、“T/d”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个”、“件”、“根”、“组”、“系统”、“点位”、“座”、“套”为单位,应取整数。
4.5.6编制项目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
4.5.7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表式见表4.5。
4.5.8招标人应按本规范附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发包阶段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规范中的编码不得更改。同一项目细分时,在同一编码项目下分列(如现浇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在同一项目下分列C25、C30……即可)。
4.5.9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清单,对于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以只列项目、不列工程量。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列出工程量。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报价应视为无效。
5.2.1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3.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
4.拟定的招标文件;
5.可研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6.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列:
1.勘察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勘察费计列。
2.设计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设计费计列。
3.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的方法计列;也可以采用其他计价方法编制计列,或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此类费用并考虑价格指数计列。
4.设备购置费:应按照批准的设备选型,根据市场价格计列。批准采用进口设备的,包括相关进口、翻译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设备价格+设备运杂费+备品备件费
5.总承包其他费:根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发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
(1)研究试验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研究试验费计列。
(2)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参照工程所在地职能部门的规定计列。
(3)总承包管理费:可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调整计列;也可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4)临时设施费: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临时设施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
(5)招标投标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6)咨询和审计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7)检验检测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8)系统集成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9)财务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10)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按专利使用许可或专有技术使用合同规定计列,专有技术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准。
(11)工程保险费:按照选择的投保品种,依据保险费率计算。
(12)法律服务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6.暂列金额: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计列。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或有可能影响报价的地方不清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人澄清。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3.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
4.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以及可研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市场价格信息或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
7.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如项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节后“其他”项目中,有减少的,在项目清单对应位置填写“零”。
2.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
3.如项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项目下填写新的数量。
4.如投标人的做法与项目清单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做法下填写新做法,并报价,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价格位置应填写“零”。
6.2.3项目清单中需要填写的规格/品牌等项目,需要投标人根据自行的报价依据进行填写,如该规格/品牌与品牌建议表中不符的,应予以明示。
6.2.4项目清单中以“项”报价的金额为总价包干金额。
16.2.5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6.2.6投标总价应当与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一致。
7.1.1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应对投标报价进行认真评审,发现有疑问的,应要求投标人予以书面澄清。
7.1.2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应对投标人更改项目清单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项目的合理性、技术经济性进行认真评审,作出是否采纳的判断,如否决的应说明理由。
7.1.3在评标过程中经清标发现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2合同价款的约定
7.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签署书面协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7.2.2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通过谈判等方式自主确定合同条款。
7.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下条款:
1.勘察费、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的总额、分解支付比例及时间;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计量的周期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及支付时间;
3.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审查的时间及时限;
4.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6.提前竣工的奖励及误期赔偿的额度;
7.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留方式及缺陷责任期;
8.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9.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7.2.4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报送发包人审批。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应按工程准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分阶段编制详细细目,作为控制合同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款支付分解的依据。
7.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形成支付分解报告(见表7.2)。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1.勘察费。按照勘察成果文件的时间,进行支付分解。
2.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支付分解。
3.总承包其他费。按照项目清单中的费用,结合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4.设备购置费。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安装就位等阶段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分解。
5.建筑安装工程费。宜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应的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和对应比例进行分解。
7.2.6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报发包人批准。
8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
8.1合同价款调整
8.1.1基准日期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8.1.2因发包人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8.1.3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8.1.4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见表8.1),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8.1.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竣工每日历天补偿额度的,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8.1.6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额度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8.2.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8.2.2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8.2.3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8.2.4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査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8.2.5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2.6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8.2.7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8.2.8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2.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8.3暂列金额
8.3.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8.3.2发包人按照本章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9工程结算与支付
9.1.1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9.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9.1.3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9.2.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9.2.2勘察费应根据勘察工作进度,按约定的支付分解进行支付,勘察工作结束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全额支付勘察费。
9.2.3设计费应根据分阶段出图的进度,按约定的支付分解进行支付,设计文件全部完成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发包人应全额支付设计费。
9.2.4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计量周期一致。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计量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份数应满足合同要求。支付申请应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应得的款额,包括承包人已达到形象进度节点所需要支付的价款。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9.2.5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采购的设备名称、品牌、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等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认可后采购,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应全额支付设备购置费。
9.2.6总承包其他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分解的金额、时间支付。
9.2.7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9.2.8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9.3.1竣工结算价为扣除暂列费用后的签约合同价加(减)合同价款调整和索赔。
9.3.2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9.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9.3.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9.3.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9.3.6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9.3.7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9.3.8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9.3.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核实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4.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的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9.4.2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9.5.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9.5.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9.5.3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9.5.4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9.5.5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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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时间:2019年4月 (具体时间待定)
地点:上海市某大酒店
共创、共生、共赢--鼎力打造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核心品牌生态圈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主管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德国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给水排水品牌委员会
《亚洲环保》
济南浦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青岛欧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机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尼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中国给水排水战略联盟
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战略联盟
中瑞(天津)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德水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中心、燕山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等
战略合作微信平台:
微信名称:water8848微信号:cnwater8848
微信名称:中国给水排水 微信号:cnww1985
支持媒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中国水业网( www.water8848.com)、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网站(www.watergasheat.com)、中国水网、慧聪水工业网、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亚洲环保杂志 、水处理技术杂志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酝酿多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颁布。该计划强调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的一体化管理,预计到2018年中国水处理投资可达2万亿元。 随着水行业企业迎来发展黄金时代,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届)也将进入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污泥量也同步大幅增加。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设市城市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5000多座,污水处理能力达1.90亿立方米/日,年产生含水量80%的污泥5000多万吨(不含工业污泥4000多万吨)。“水十条”规定,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而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70%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社会的关注促使国家不得不对污泥的处理处置重视起来,国家的重视又促使了污泥处理处置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前景与发展趋势,切实达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要求,避免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德国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决定举办“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届)”。届时将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主题报告,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实施、成熟工艺及设备运行经验、污泥处置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同时为相关单位搭建推介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本次会议将邀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领导;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领导;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业内和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会议同时将邀请全国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会并作学术交流。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于2010年(第一届,秦皇岛)、2011年(第二届,青岛)、2012年(第三届,大连)、2013年(第四届,上海)、2014年(第五届,长沙)、2015年(第六届,宜兴)、2016年(第七届,天津)、2017年(第八届,北京)、2018年(第九届,保定)分别在秦皇岛、青岛、大连、上海、长沙、宜兴、天津、北京、保定举办了第一至九届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此次是第十届,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会议。
一、大会运作原则和目标
本届大会按照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的要求,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特色。
邀请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和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
二、大会形式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50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 为辅助的形式。
三、大会征稿主题(附2018年的部分技术报告)
1、各地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概况及规划(工程信息和工程实例介绍)。
2、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标准解读及政策探讨。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设计经验。4、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究与工艺选择。5、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管理经验探讨。6、污泥生物堆肥与土地利用技术及工程实例。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技术研究与应用。8、流化床污泥焚烧炉技术及应用。9、热电厂、水泥厂等工业领域掺烧城市污泥的应用实例。10、污泥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技术与装备;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以及有机废弃物资源化的利用。11、污泥中温厌氧消化技术与装备。12、污泥固化稳定化技术与装备。13、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设计经验,调试、运行管理经验等。14、高效污泥脱水技术与装备。15、污泥输送技术与设备。1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调研报告和市场分析。17、自来水厂污泥的处理及处置。18、工业污泥处理及处置/工业园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村镇污水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19、国家“十三五”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总体思路及投资热点。20、污泥干馏,污泥碳化,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技术。
21、黑臭水体及坑塘污水污泥治理和工程案例;排水管网污泥治理、管道系统修复与管理。
22、污泥处理处置升级改造技术及工程案例。
23、智慧水务、智慧环保、智慧污泥处理处置等。24、中国污水污泥综合治理投资运营管理公司(机构), 设计院(公司), 总承包公司,工艺技术专业公司,装备、材料、药剂供应商等单位名录汇编。25、青年创新技术成果、专利 、解决方案等展示交流对接(利用 会议论文集 、网站 、微信平台 、会议现场展板等 )。
26、其他相关主题(如除臭、渗滤液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附件:2018年的部分技术报告
7:50—8:25
1、主办单位 领导致辞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领导致辞
3、国家部委协会领导致辞:国家污泥出路的顶层设计思考
8:25—12:00 (主持人:刘俊良 教授 河北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理事长 )
8:25—8:50
题 目: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技术现状与需求分析
报告人:同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戴晓虎 教授 院长
8:50—9:15
题 目:AAe污泥厌氧消化处理技术、核心装备及工程业绩
报告人: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柳才华 营销总经理
9:15—9:40
题 目:德国污水污泥磷资源回收技术与法规的最新发展
报告人:亚琛工业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 中德水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 姚刚 教授 博士
9:40—10:05
题 目:污泥资源化利用的瓶颈与方向
报告人: 清华大学 环境学院 王凯军 教授
10:05—10:30
题 目:污泥处理处置工程技术探讨及案例分析
报告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李成江 顾问总工/教授级高工
10:30—10:55
題 目:自来水厂污泥的处理及再利用
报告人:台湾交通大學 黄志彬 教授 /副校长
10:55—11:15
题 目:低温真空脱水干化成套技术及工程应用
报告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程志兵 总监
11:15—11:35
题 目:纳污水为清泉,化污泥为资源
报告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姜桂廷 董事长
11:35—12:00
题 目:污泥热解技术与未来发展趋势
报告人: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哈尔滨工业大学 许国仁 教授/主任
12:00—13:25
午餐 地点:保定电谷国际酒店
4月16日下午
( 主持人:单明焕 博士,国家特聘专家,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首席科学家 )
13:25—13:55
题 目:污泥稳定化过程物质转化研究
报告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唐建国 总工
13:55—14:15
题 目:市政剩余污泥常温脱水干化研究与应用
报告人:邢奕,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科技大学 科研部副部长
14:15—14:35
题 目 :离心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的应用 报告人:上海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阮智伟 副总经理
14:35—15:00
题 目:威立雅污泥清洁焚烧技术新经验及工程案例分享
报告人: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荚卓哲 高级解决方案经理
15:00—15:20
题 目:污泥厂内减量干化新技术应用
报告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谭波 营销总监
15:20—15:40
题 目:普拉克市政污泥及有机垃圾厌氧处理技术及案例分享
报告人: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傅强 销售经理
15:40—16:05
题 目:津南污泥处理循环经济示范工程运行情况及相关思考
报告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河 总工
16:05—16:25
题 目: MBR污水厂污泥处理新思路-高级厌氧消化技术
报告人: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石磊 董事长
16:25—16:45
题 目:热水解高级消化处理污泥助力污泥集中处理和多途径处置 报告人:康碧集团 业务拓展副总裁 廖足良 博士
16:45—17:10
题 目: 污泥中抗生素的分布特征与厌氧消化过程中迁移转化规律
报告人 :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季民 副院长/教授
17:10—17:30
题 目:基于有机无机分离技术的污泥全面资源化利用工艺
报告人:天津壹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王学科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17:30—18:00
题 目:Terax污泥处理技术介绍
报告人: 太平洋通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Vijay Reddy Terax 技术总监
18:00—18:20
题 目 :黑臭淤泥(污泥)生态治理技术及工程案例分享
报告人: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金亚伟 总经理(温州大学特聘教授)
18:20—18:40
题 目:油田含油污泥深度处理与无害化技术及应用
报告人: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 魏利 研究员
18:40—18:50
题 目:施维英脱水污泥泵送系统及料仓存储系统技术和工程应用
报告人:德国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SCHWING GmbH) 张良 总监
18:50—19:00
现场抽奖活动
19:00-20:30
晚餐 地点
4月17日上午
(主持人:康碧集团 业务拓展副总裁 廖足良 博士 )
7:50—8:20
题 目:利用烟气余热的污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新技术——以废治废、节能减排、“泥”“霾”共治
报告人:浙江大学 翁焕新 教授/博导
8:20—8:40
题 目: TJSD型连续污泥深度脱水技术在污泥提标改造工程中的应用
报告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魏宏斌 教授
8:40—9:00
题 目:污泥热泵低温干化机组技术优化与应用
报告人:无锡通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邹庆军 总经理
9:00—9:20
题 目:污泥输送技术与设备。
报告人:天府重工有限公司 刘璐 工程师
9:20—9:40
题 目:奥图泰能源系统为市政污泥提供可持续的发展解决方案
报告人:奥图泰(上海)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周龙义 技术经理
9:40—10:00
题 目:危废焚烧烟气超低排放和污泥造粒干化技术
报告人:靖江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元才 董事长
10:00—10:20
题 目: 污泥化春泥——高品质污泥处置资源化路线方案
报告人: 安徽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何光亚 技术研发部部长/高工
10:20—10:40
题 目:城市污泥厌氧发酵生产挥发性脂肪酸:污水脱氮除磷升级新选择
报告人: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刘和 院长 教授
10:40—11:00
题 目:助力污泥资源化之路:高效环保的绞压式脱水机工艺组合介绍
报告人: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
11:00—11:20
题 目:巴安水务污泥协同干化发电技术的实践
报告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郭辉东 副总裁兼固废部负责人
11:20—11:40
题 目:圆盘式污泥干化成套技术介绍及工程应用 报告人: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孙建芳 副总经理
11:40—12:00
题 目:基于稳定化污泥利用的人工有机碳土制备及其在废弃矿山修复中应用
报告人:同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杨长明 教授
12:00—13:25
午餐 地点
4月17日下午
13:25—18:45
(主持人: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季民 副院长/教授 )
13:25—13:55
题 目: 干化焚烧而非厌氧消化乃污泥处置的终极方向
报告人: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未来城市高精尖创新中心 中—荷未来污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 郝晓地 教授
13:55—14:15
题 目:污泥低温真空脱水干化工艺的工程应用
报告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李亮 高工
14:15—14:35
题 目:保定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中心设计介绍
报告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第二设计研究院 孙欣 项目工艺负责人
14:35—15:05
题 目:瑞典国际先进污水污泥技术及工程案例分享
报告人:中瑞(天津)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王文 总经理
15:05—15:25
题 目: 以保定污泥处理中心项目为例谈谈污泥处理的工艺选择
报告人:保定市排水总公司 仝恩从 副总经理
15:25—15:45
题 目: 优力环保--低温频谱污泥干化技术的
报告人: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韶关市优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周恒 销售副总
15:45—16:05
题 目:新能源污泥干化工艺与应用
报告人: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孙红波 副总经理
16:05—16:30
题 目:城市污泥热解制备生物炭及其用途拓展研发
报告人: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汪印 教授 博导
16:30—16:50
题 目:带式干化机在污泥减量中的应用
报告人: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陆建国 总经理
16:50—17:10
题 目:德国保尔减速电机在水&污水处理行业的能效节约
报告人:奥创动力传动(深圳)有限公司 侯佳 产品经理
17:10—17:30
题 目:污泥性质解析与厌氧消化技术定位
报告人: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环境研究所 李欢 博士 副教授
17:30—17:50
题 目: 污泥流变特性分析
报告人:北京建筑大学 曹秀芹 教授
17:50—18:10
题 目:基于定向调理的污泥热转化协同制备吸附剂技术研究
报告人:华中科技大学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刘欢 副教授
18:10—18:30
题 目:城市污泥好氧发酵工程设计误区及发展方向
报告人 :北京合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陈俊 副总经理
18:30-19:00
现场抽奖活动
19:00-20:30
晚餐 地点
2019年4月(会议最后一天) 早8:00从上海某大酒店 出发参观 工程 等
四、参会人员
1、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厅、城建局、各地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厅)、排水处、海绵办、开发区管理部门、各地方河湖长单位等。
2、行业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低碳产业联合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地学会、协会等
3、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设计院、天津大学设计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等。
4、高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同济大学、天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重庆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江南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香港科大、上海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学院、德国亚琛工业大学 等。
5、各地水务、污泥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北控水务集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北京首创、北京碧水源、启迪桑德、天津水务集团、成都市兴蓉环境、安徽国祯环保、深圳市水务(集团)、上海城投水务、重庆水务集团、东莞市水务投资、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南京水务集团、杭州市水务集团、武汉市水务集团、沈阳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珠海水务集团、山东水务发展集团、青岛水务集团、济南水务集团、上海巴安水务、中环保水务投资、昆明滇池水务、云南水务、中国水务集团、中国水务投资、粤海水务、威立雅水务、苏伊士环境集团、中法水务投资、中国光大水务、贵州水务、海口市水务、华衍水务、天津华博水务、中环水务集团、成都排水、首创爱华市政环境、重庆康达环保、江苏长江水务、铁汉生态环境、沈阳振兴环保、大连德泰小窑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都自来水公司 等。
6、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工程公司等。
五、企业赞助方案
1、联合主办单位(赞助费15-20万元)
2、协办单位 (赞助费6万元)
3、大会上发言(报告15分钟+5分钟问答)/ 文章发表2-3篇/2个代表,发资料,现场易拉宝论文集前彩插广告1P等共计3万元。
4、会场外集中展示区展示桌(3万元每个,含2人参会费)。
5、其他赞助方式(如礼品、晚宴、抽奖奖品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会议论文集广告:封底15000元;封二12000元;封三10000元;前彩插首末页:12000元/页;前彩色插页:8000元/页。
7、政府部门、水务集团、设计院(集团)本单位团体 30人以上的,前30人按照2000元每人,超过30人的会议代表超过部分免费(同一单位,只收前30人会议费),但须提前回执到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审核通过。
有意协办或在会上进行交流、宣传的水务、工程公司、设备厂家等可与编辑部联系(022-27835639,13752275003 王领全)。
六、参会和住宿
会务费:
普通参会人员(设计院、水务公司、政府部门)为230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用餐、参观考察等费用);2019年2月18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普通参会人员为2000元/人;设备工程技术企业参会人员为2900元/人;2019年2月18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设备厂家参会人员为2600元/人。现场不能刷卡交会议费。
注:需要现场或者提前领到发票的参会代表,请提前将会务费汇款到杂志社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住宿:待定。
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王领全 13752275003
孙磊 (广告、展示等)137 0211 3519
任莹莹(投稿等)151 2236 0102
彭秀华(投稿等)139 2083 5820
金晟(会计,发票和预订房等)18622273726
电话:
022-27835639
022-27835592
13752275003
E-mail:
传真:022-27835592
邮编:30007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大厦21层
2019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
(第十届)参会回执(复印有效)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回执后,传真和E-mail传回,以便提前安排住宿。
传真:022-27835592
E-mail:[email protected];
单位 | 邮 编 | |||||||||
地址 | ||||||||||
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是否 住宿 |
房间类型和数量 | |||
汇款 方式 | 可提前汇会务费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 |||||||||
发票 信息 | 请逐项填写发票信息,以便给您开具发票(普票和专票都须填好四项内容) 普票: 发票抬头 ;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 详细地址和电话 专票: 发票抬头 ; 税号 开户行及账号 ; 详细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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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届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2019年4月,上海) (请提前报名,限800人)
2、2019年《中国给水排水》第九届城市雨污水管理(海绵城市、黑臭水体)国际研讨会(2019年5月)
3、2019年《中国给水排水》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智慧水务)交流会
(2019年6月)
4、2019年《中国给水排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高级研讨会(第三届)(2019年9月,会议地点待定;2018年1000余人参会 )
5、2019年《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第十六届年会(2019年10月)
中国给水排水 核心技术装备品牌手册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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