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图解金融
每天中午12点, 一条财经可视化作品. 金融│资本│创业.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古北路烧烤哥  ·  看!是不是开始交易开会预期了? ·  昨天  
雪球  ·  【早盘高位股持续退潮 ... ·  2 天前  
越女事务所  ·  诶,又染病毒了 ·  3 天前  
越女事务所  ·  诶,又染病毒了 ·  3 天前  
VC/PE/MA金融圈  ·  北大90后教授,融资12亿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图解金融

重磅新规 | 千呼万唤始出来,信托登记办法会有多大影响?

图解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01 12:01

正文

图解金融--特邀作者

尤杨

电话: +86 10 5878 519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78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文字表述更加准确、精炼,更加注意监管部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应该说已经较大程度地吸收了各方反馈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很明显。

但总的来说,笔者并不认为《办法》能够显著改善我国信托业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的缺憾,对能否给信托行业带来积极影响也仅持谨慎乐观态度。具体思考如下:


一、信托产品登记不是信托财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对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办理信托登记是信托法的明确规定,一旦违反,可能会出现信托无效(不产生效力)的严重后果。


然而事实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长期缺位,在涉及股权、不动产等业内普遍认为需要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时,信托公司无法主张基于信托关系使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只能通过办理“转让过户”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登记和交付。这样不但提高了交易成本,同时也有悖于信托的本质,给信托公司带来了额外的风险,这也是制约家族信托业务(涉及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和规划)发展的瓶颈之一。尽早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理论和实践界最期待的信托业的“顶层”设计。


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多个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办法》作为银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在效力层级上根本无法实现上述目标。不过,笔者曾希望《办法》能够补充信托财产登记的缺憾,比如构建“平行登记”制度(即实现信托财产的双向查询,任意第三人均可查询某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并赋予信托财产以独立性。但是《办法》依然回避了这一问题,银监会网站配发的新闻稿写明“《办法》构建的信托登记制度,是服务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性建设(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办法》第九条的内容也仅要求信托机构报备信托财产的信息,而不是赋予其独立性。这一结果虽在意料之中,但仍有一丝遗憾。


二、信托登记对信托公司履职的影响


《办法》规定信托机构需要就信托计划自推介(信托预登记)、设立(信托初始登记)、变更(信托变更登记)以至于终止(信托终止登记)全程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文件和材料,即对于信托登记公司而言,信托计划“从始到终”的各个要素都将一览无余,对信托公司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信托计划推介阶段,信托公司需要办理信托预登记。《办法》暂未明确信托预登记信息的查询细则。如监管部门允许投资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通过查询预登记信息的方式核实信托计划真伪、了解信托计划信息,那么信托预登记的安排显然对推介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推介机构是否适格、是否及时办理了异地推介备案等。


就信息披露事项,虽然《办法》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关于信托公司需要集中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办法》第三十四条赋予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信托登记信息的权利,即委托人、受益人无需信托公司配合即可了解到信托计划自设立以来的相关信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办法》规定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信息的一个条件是“不违背信托文件约定”,那么是否可在信托文件中限定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信息的范围?信托登记公司是否会为不同的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就风险项目监管,除目前执行的信托公司每月报送风险项目要素表之外,监管机构将来亦可通过信托登记公司的登记信息进行排查。不过,无论是每月报送还是信托登记公司登记,信托公司自觉披露风险才是最重要的前提,诚信问题并不是建立登记制度就能彻底解决的。


三、信托登记对信托计划投资人的影响


联想前段时间新闻报道的“转让虚构的信托计划受益权骗取投资人资金”或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飞单”问题,《办法》规定已设立的信托计划须公示基本信息,而且如允许投资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可以查询信托计划预登记信息,应有助于实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及的“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

笔者认为,即便是在《办法》施行之前,投资人也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客服电话、网站等渠道了解、查询信托计划的有关情况。“人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也没有纯粹的误解和轻信”,投资人教育(金融知识、风险意识、甄别能力等)同样是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部分,《办法》或许为投资人提供了一种更为集中和有效的方法,当然其实际效果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四、信托受益权账户对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影响


《办法》将原征求意见稿中强制信托计划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规定改为自愿申请开立,可视为对原稿中相对激进意见的调整和修正。实践中,信托计划成立、受益人身份确立后,受益人可自行决策是否开立受益权账户。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模板需随《办法》施行而做出相应调整。


对于信托计划受益人而言,开立信托受益权专户的好处是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如未来借由统一交易平台实现受益权的转让),但同时也会带来信息泄露、税务规划等方面的顾虑。结合下文第五点的分析,大多数受益人会不会倾向于不开立受益权账户,导致《办法》第四章规定落空?这是一个需要继续关注的问题。

另外,《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一信托产品或者其他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功能的金融产品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户名应当采用作为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全称加金融产品全称的模式。”比较清楚地解释了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金融产品能否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的问题。从目前的规定来看,金融产品自身可开立受益权账户,无需“穿透”至实际的出资人。这与银监会此前规定精神稍有出入,未来是否会调整或进一步细化尚有待观察。


五、保密规定不能对抗具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公权力机关


《办法》多处特别强调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如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查询权限,并明确“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大大加强、细化了保密性规定,这是显著进步。不过《办法》的保密规定不能对抗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取得查询、冻结、扣划权力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随着信托登记公司登记的新旧信托计划信息逐步完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无需通过各个信托公司,而是利用信托登记平台进行集中查询,可以极大地提升工作效率。但这对特别希望保护投资人信息,凸显信托投资的隐秘性和安全性的信托公司而言,恐怕不能算是好消息。


未来信托登记公司会不会比照银行的做法,向司法机关提供专用的查询接口?冻结信托受益权账户(指在信托登记公司自愿开立的受益权账户)是在信托登记公司办理,还是各个信托公司办理,又或者是两个单位都办理(结合信托登记公司的职能定位,笔者倾向于认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受益权的措施应同时通知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公司,两家单位都有协助执行义务。信托登记公司起到信息公示作用,信托公司则协助停止办理转让手续。至于冻结、扣划受益权获得的信托利益,事实上只有信托公司能够协助执行)?还有很多问题留待探讨、完善。


六、其他问题


如信托计划分期发行,且各期投资标的不同的,是否应当作为不同的信托计划进行登记?集合资金财产权信托(如一部分委托人用现金认购,另一部分委托人用股权认购)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登记?信托财产在信托计划设立后发生变化(如设立时的现金转为债权、股权)是否也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信托登记费到底收不收(征求意见稿和配发新闻稿中均表示免收,但是《办法》正文中没有提及)?等等。以上问题,可能均有待于细则进一步明确。


总体来看,笔者认为《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信托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但相比信托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办法》的作用有限。长路仍漫漫,且行且探索。


共同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蔺楷毅律师



关注 图解金融 点这里
推荐文章
古北路烧烤哥  ·  看!是不是开始交易开会预期了?
昨天
越女事务所  ·  诶,又染病毒了
3 天前
越女事务所  ·  诶,又染病毒了
3 天前
VC/PE/MA金融圈  ·  北大90后教授,融资12亿
5 天前
学生时代  ·  追别人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
7 年前
读史  ·  真正的人生,从50岁开始!
7 年前
飞灵汽车网  ·  韩系销量下滑都是自己作的?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