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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方PD-1、CTLA-4双抗招募患者1】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及联合化疗一线治疗胃腺癌的多中心、开放性、Ib\/II期研究

临床试验招募信息  · 公众号  · 医学  · 2019-07-28 07:13

正文


1. 试验药物简介

AK104 注射液是 PD-1/CTLA-4 双抗,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晚期实体瘤和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Ib : 评估 AK104 单药治疗和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联合治疗的 MTD ,或未达到 MTD 情况下的最大给药剂量,以及 II 期推荐剂量。 II 期: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 ORR

次要目的: Ib 期评估单药治疗和联合治疗的抗肿瘤活性; II 期评估安全性和耐受性,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 PFS DOR DCR TTP,OS ,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他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112

4.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 岁且≤ 75 岁,男女均可。

3  ECOG 体能状况评分为 0 1

4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适用于 Ib 期第 1 队列),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 GEJ )腺癌(适用于 Ib 期第 2 3 4 队列及 II 期)。

6 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 GEJ 腺癌的全身系统性化疗。对于既往以治愈为目的曾接受过辅助化疗、新辅助化疗或针对进展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 >6 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7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

8 必须提供诊断为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 Ib 期第 2 3 4 队列及 II 期需提供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存档的或新鲜获取的。

9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学: i. 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 1.5 × 10^9/L(1,500/mm^3) ii.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100,000/mm^3) iii.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血红蛋白≥ 9.0 g/dL b) 肾脏: i. 血清肌酐≤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 (CrCl) 计算值≥ 60 mL/min * c) 肝脏: i. TBil 1.5 × ULN ;对于有证据证实 / 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 TBil 3 × ULN ii. AST ALT 2.5 × ULN ;对于患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ST ALT 5 × ULN iii. 血清白蛋白≥ 28 g/L d) 凝血: i. 国际标准化比率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 × ULN

10 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这种避孕方法。

11 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接受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第 1 天至第 12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整个研究期间同样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5. 排除标准

1 已知 HER2 阳性的胃或 GEJ 腺癌受试者

2 患有鳞状细胞或未分化的或其它组织学类型的胃或 GEJ 癌。

3 除受试者在入组研究时患有的肿瘤外,在之前 2 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局部可治愈癌症(表现为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4 既往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或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5 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 4 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上)。

6 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最后一次放疗或抗肿瘤治疗。

7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 、抗 PD-L1 、抗 CTLA-4 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

8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等。

9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无法吞咽、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10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 10 mg/ 日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

11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

1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3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

14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的病史。

15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的病史。

16 已知有活动性肺结核( TB )的病史。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

18 需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9 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 超过 500 IU/mL HBV 携带者、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 HBsAg 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 HBV DNA < 500IU/mL ),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对于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在 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

20  HIV 检测阳性者。

21 入组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病灶,或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

22 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23 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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