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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就开喝,除了与平时喝酒一样增加肝肾脾胃心脏负担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副作用,可能一整天都会胡言乱语,上班路上酒驾开车还会被交警抓到,等等。
数据资产,就像一个人的名字一样,依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我们应当把它看做是资产,并且应该珍惜和保护它,但距离这种“资产”能赚钱,甚至于能给基建融资,对于绝大多数情况来说,还有很遥远的路要走。
数据的使用,需要
投入巨资和时间成本的梳理洗涤,否则,会有很多的无用信息,错误数据,就会影响利用结果。
利用公有资源而产生的数据,一部分会由统计局依照统计和其他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具有市场价值。
剔除掉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其他的数据,会涉及到隐私或保密信息。
大家不记得有一个著名的交通行业APP,违反规定把公路交通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案例了么?
利用公有资源而产生的数据,不同于私人电商平台获得的交易数据,比如说京东和淘宝知道谁愿意买豆油,可能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数据平台给卖豆油的推送到这些人那里,那这个管道就可能有人花钱买。
但是交通局、卫健委等等这些部门采集数据的时候,未必获得了公众对披露数据的许可,你用来自己改善运营、提高效率、服务民众,公众也不知道、不反对;
但是,你用来卖钱,必然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众一定会知道的,在没有全面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这个销售行为是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是会有顾虑的。
利用公有资源而产生的数据,是个新生事物,其长期销售收入难以准确预测,也不排除会在短期内被其他技术所替代,像VCD和BB机一样,从被趋之若鹜,到被视如粪土,也不过短短几年时间;与反哺基建投资这个目标来比,时间窗口可能有点儿短。
客观的说,在极小程度上,壮大一下城投公司的总资产规模,美化一下城投公司的经营范围,丰富一下城投公司的经营收入来源渠道,促进一下城投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融资的可行性,可能可以是鼓励的。
在有其他抵质押的情况下,可能也算是健康的。
想大规模融资用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那不是画饼望梅融资么?
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率,有可能达到,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上千。目前,对于任何行业来说,这个收益率都是遥不可及的。
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片区开发项目中必须含有土地一级开发?为什么说,未包含土地一级开发的库外大型基建项目,不可能合规操作?就是这个道理。
一块地,财政少说能收入几个亿,足以覆盖周边的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比如,我们常见的园区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假设需要一百亿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比起来,标准化厂房那玩意挺便宜的,一两千就一平方米,10-20亿能盖一百万平方米,一百万平方米厂房老鼻子大了,剩余利润假设编到一个亿,这样的假项目得编一百个,才能编出一百亿利润来搞当地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那就是一百平方公里厂房。
要是真这么编的话,有没有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大厂房项目?
扣除必须的市政、公建、民宅的话,是不是几个地级市的土地就被用没了?
都能成功招商引资的话,会不会造成美元、欧元汇率暴跌,会不会影响国际稳定?
由于土地财政存在着众所周知的缺点,比如说土地资源稀缺性进而土地财政的长期不可持续性,对二三产业的挤出影响等等,学者们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于土地财政替代问题的研究,并且提出了人力资源替代、营商环境替代等多种积极方案,但是由于架构比较复杂,试点工作难度很大,资金可融性不太理想,所以目前也没有进入实操;学者们也曾经探讨了税收替代等一些消极方案,但是由于这些消极方案造成税负压力太大,不可行,所以,很快就被放弃了。
因为土地财政所占的比重太大,对于过去,他承担了偿还债务的责任,对于未来他承担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同时,它的地位又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可预见的5-8年之内土地财政不可能退去。如果一定要说渐退的话,10年以上应该是比较理性的考虑。
由于土地财政的负面效应,所以我们很少能够在官宣文件里看到国家对于土地财政的鼓励和支持。
不过,从2020年发布的要素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一部分要素就强调土地要素和近年来一直强调的房地产支柱产业等等提法,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对于土地财政中短期不可替代的准确判断,从近年来的救市政策走向,也可以清晰地领会到,国家不可能放任土地财政支柱的倒塌。
因为那将可能带来对金融系统的一系列冲击,是无法承受的,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关系到国家民族发展甚至于危及到生死存亡,好在主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判断是非常清醒、准确的。
从2014年开始尝试管理库PPP到2024年之间这10年,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里,历经了多种项目融资模式纷繁复杂的军阀混战阶段,在地方和城投平台公司、建筑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多级博弈中,针对多种模式进行了千变万化的选择和切换。
到2023年末以后,已经不存在任何选择、切换的余地,除了尽量申请专项债等地方政府债券,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及专项借款等特殊性支持以外,仅有以城中村改造为主要战场的片区开发,能够实现基建融资功能。
城市更新、特许经营、EOD等其他市场化项目系列类型,依靠市场化收入,在实质意义上,已经等同于一般产业招商项目,不能为无市场化收益部分的基建获得融资。
股权资产、数据资产,都是应当加以珍惜和保护的资源和资产,特别是国有的股权和数据,但是,它们距离能够被加以利用,来反哺基建投融资,还差了孙悟空的一个跟头的距离。
没有什么深奥的原因,客观事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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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第一课 基建筹资的路径选择:F-EPC?ABO?
第一节 基建筹资方式分两种:举债和融资
一、融资和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不需要还”和“需要还”
二、原来多年误解:举债与融资的文件提法
43号文关注的是举债,而不是融资,地方政府仍然可以融资。
三、社会资本方:关我什么事?
举债方式中的乙方,融资方式中的甲方。
第二节 为什么你总是走弯路:筹资分类和选择
路径设计【三步走】:开源增收的融资项目
一、是否财政? ——只有穿透来看财政承担的,才属于政信领域
二、挣钱/花钱(融资/举债)?
挣钱的项目用融资手段,花钱的项目用举债手段【犯得最多的错误】
三、核心要点:项目模式or金融工具?
【项目模式】PPP、购买服务、采购工程,它表述的是项目或经济合同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项目模式主要是【社会资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金融工具】银行贷款、信托,它表述的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
金融工具主要是【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债务型
(一) 地方债:一般债、专项债(土储债除外)、专项债的拓展运用
(二) 管理库PPP
(三) 城投债等
二、出售型——国资运营
1.融资租赁
2.TOT
(1)文件指出的模式内容 (2) 模式利弊分析
【优点】操作比较简便,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缺点】其规模依赖于标的物的规模,很难合规放大和任意拓展。
【化债】类TOT模式是存量债务处置方向*
(3)与平台公司
TOT是平台公司可供选择的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中,平台既可以作为资产出让方,也可以作为受让方。这也是传闻主管部门叫停的原因。
三、购买型:采购工程、购买服务
四、股权型:片区开发
三、购买型
(一) 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与PPP相比,政府采购工程的筹资方式具有年限短风险小、手续简便快捷;不过,预算约束、盈利来源、项目年限等多方面,与PPP等模式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 政府购买服务
1. 一般购买服务,2. 购买征拆服务,3. 采购安置房,4.搬迁贷款*
(三) 复合采购——以购买服务或购买工程为主:ABO、F-EPC
1. ABO定义、性质
(1) ABO概念的提出
(2) ABO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3) ABO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ABO的合规性研讨
(1)违规情形:BT ①不可BT,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查
(2)常见误区之一 ——“禁止打包工程(具备必需设施)”的规定①仅限于服务,②不交付情形不纳入。
(3)常见误区之二——“不能超出3年期限”的规定:是指服务完成后支付的情形,不能超出3年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I——ABO的拓展
(1)公用事业领域排他性运营的设想
对于必须提供功能的项目,可以在金融机构支持下,考虑采取排他性条款
(2)商业服务业房产方向的拓展
(3)拓展方向:采购有服务条件的工程* 案例:南京六合,保定ABO项目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II——ABO采购的实施程序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V——ABO优缺点:便捷无约束,很难超三年
(三) 复合采购——以购买服务或购买工程为主
3.购买包含服务的工程——F-EPC
(1)与ABO不同的是,多数F-EPC属于采购工程
(2)没有服务条件的纯工程,必须按进度付款
(3) F-EPC合规垫资的前提条件:加入服务类绩效考核,服务:必须具有关联性、不可分割性
四、股权型
第三节 土地财政
(一) 为什么PPP和专项债不受地方政府欢迎?拉动固定资产投资效果不好?
(二) 土地财政的意义:高效置换低效
(三) 土地财政的替代:集体土地入市,人力财政*
第二课 违规识别:隐性债务和更严重的违法犯罪
第一节 构成违规举债的充分条件(谷子地)
造成了:
①固(gu)化或相对固化的
②滞(zhi)后的延期的支出责任
③地(di)方政府财政终将承担的支出责任
第二节 其他违规-筹融资合规审核要点
1.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3. 捆绑市场收益
4. 兜底承诺
5. 财政收入分成
6. 回购项目公司股权
筹融资合规审核要点汇编
一、政企分开等方面
二、注入资产等方面
三、融资担保等方面
四、以地融资等方面
注:参考资料(请在公号后台自取)
第三节 疑似违规举债“创新”模式大全(案例)
第四节 隐债辟谣
1. 预算与违规举债没有必然联系
2.“垫资”并不必然违规(分析投资条例)
3. 有无收益不是违规判定依据
4. 竞争与否不影响项目举债合规性
5. 跟是否形成“财政负担”没有关系
第三课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与模式选择
第一节 对于土地开发的监管
一、地产歧视思路:土地储备Vs一级开发
(一)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异同及委托
(二) 财综4号文: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1)“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2) 叫停土地储备贷款, (3)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二级联动是违规做法
(4) “积极探索”购买征拆服务
(5) 不存在: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用作还款来源的情况
(三) 8号文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四) 10号文禁止土地收入安排支出
二、89号文重启利好土地一级开发的新篇章
(一) 切割债务是合规边界
(二) PPP模式可为主要参照
(三) 购买征拆服务前景尴尬
(四) 复合建设必须依规操作
(五) 片区开发成为趋势
第二节 土地一级开发的若干筹资路径
一、购买征拆服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简单粗暴:短平快】
二、搬迁安置融资在土地开发领域的应用【狭隘片面:需改造】
三、片区开发成为趋势【庞大复杂:大趋势】
四、管理库内PPP土地一级开发已叫停
五、城市更新类型开发模式
六、集体土地入市
七、财政资金及地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