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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一片林”

福建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18 12:16

正文


近年来,福建法院

依法履行审判职能

主动延伸司法服务

因地制宜推出

审判加码、保险买单、行政助力、

巡护补丁、智慧添翼

一系列 生态司法创新举措

筑牢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屏障


6月18日

《法治日报》刊发

福建法院相关工作纪实

↓↓↓


每一棵古树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只需用手机扫一扫树干上“古树名木保护牌”二维码,就能知道这棵树的品种、年龄以及认养单位和责任法官。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来到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坂埕村看到的一幕。

福建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是我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森林覆盖率连续45年保持全国首位,拥有建档古树名木超11万株。其中尤以永泰县的古树名木资源最为丰富。在这里,古树名木的平均年龄超过220岁,树龄最大的已有1420岁。

为保护好这些“绿色遗产”,永泰县人民法院探索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为古树名木建档立卡、量身定制二维码,并给每棵古树配了一名责任法官。

这是福建法院筑牢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屏障的生动缩影。近年来,福建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因地制宜推出一系列生态司法创新举措,在爱绿、护绿中留下了深深的法治足迹。


“外脑”助审

砍树人变专业护树人

2023年12月26日,南平市顺昌县国有林场业务部副主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赵兵出现在顺昌县人民法院的速裁调解室里。当天,他以生态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参与了一起生态环境案件的庭前会议,对该案的生态修复方案提供了指导。

原来,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村民杨顺(化名)伙同其他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其购买的“东坑垅”山场上的林木砍伐,并将一车木材出售,获利6000元。

事后,杨顺等3人相继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对3名被告人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顺昌法院经审理发现,杨顺等人与上村村签订了《原地复绿补种合同》,承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原地修复。于是,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赵兵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对复绿补种方案进行论证。

赵兵前往“东坑垅”山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现状。会上,其从苗木来源、树种选择、坑穴挖掘、栽植方法、抚育管护等方面对杨顺等人履行修复义务的行为提出专业意见,纠正修复偏差。

“你们最好年前就把树苗种下去,还要关注天气预报,没有霜冻就可以种了。”赵兵仔细叮嘱道,“种植密度是每亩220棵,前3年每年抚育2次,第二年要根据成活率及时补种。另外,不要大面积挖土,最好采用人工挖穴的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种植当天,赵兵又赶到现场进行指导。待树苗种植完毕,他还不忘交代一句:“等到成林了,你们一定要按照正常程序去报请采伐。”

杨顺等人听完连连点头。

最终,顺昌法院根据生态修复情况及其他认罪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杨顺等3人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检察机关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方式等情节,决定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没有生态技术调查官给予专业指导之前,义务人只能依靠个人经验去种树。种植效果好不好、成活率高不高,只能‘听天由命’,生态修复效果大打折扣。”顺昌县法院生态庭庭长余舟欢说。

记者了解到,引入技术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这一举措源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由技术专家全流程参与生态环境案件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

“我们在总结吸收漳州法院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推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指导福州中院、漳州中院牵头建立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技术调查官库,遴选出104名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介绍说。

截至目前,福建全省法院共适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20多件,累计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30多人。

“通过在个案中聘请特定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并进行科学赋权,实现了专家的全程深度直接参审。”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辉评价道,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释明和指导,让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也让案件的鉴定周期、鉴定费用大幅降低,为技术专家有效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了“福建样本”。


碳汇助力

实现生态替代性修复

将乐县地处有着“中国绿都”之称的三明市,森林覆盖率达81.3%,获评国家“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等多项荣誉。

2023年3月16日,将乐县古镛镇桃村村民谢兰(化名)为了开荒种地,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打火机焚烧荒田里的杂草。不料当天风大,火势瞬间朝着附近山场蔓延。谢兰傻了眼,赶紧回村求救。

“幸好当天县应急救援队的队员就在村里培训,他们用专业的设备直接将附近河里的水抽出灭火,这才渐渐控制了火势。”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叶小华回想起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

虽然救援队及时赶到,但还是造成了山场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109亩。

火灾发生后,谢兰积极参与救火,取得山场林权所有人的谅解,并提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最终,谢兰在将乐县人民法院的引导下,主动向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碳汇公司)认购碳汇16995元,替代性修复了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最终,将乐法院认定谢兰履行了替代性修复行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按照以前生态复绿管护的做法,需要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植树造林或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无法进行复绿补种的,还需由林业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绿补种。”将乐法院生态庭庭长全锋说,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这种做法存在被告人实际植树造林履职少、成活率低,生态复绿基地资金投入大、后续养护难等问题。

为破解难题,2021年5月,将乐县签发了全国首批林业碳票,这意味着林木的固碳功能可以作为资产进行交易。

“随后,将乐法院结合森林覆盖率高、林木蓄积量大的地域优势,联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与当地从事碳汇交易的金森碳汇公司合作,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的办案模式,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实现生态替代性修复。”将乐县法院院长张文旺说。

2022年9月,福建省高院联合福建省林业局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推动在福建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林业碳汇损失自愿赔偿制度,及时修复受损林业碳汇,维护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及碳库安全。

王江凌介绍,根据《指引》要求,被告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和碳汇损失赔偿的,法院应在裁判文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作为其悔罪的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两家单位还联合制定《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规定了适用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类型、不同刑事案件计量的碳库类型、碳汇损失量的计量方法,着力破解林业碳汇损失“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指引》下发后,福州、厦门、泉州、宁德、漳州等地法院先后据此在涉林案件中适用碳汇赔偿机制。2023年,福建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林案件503件,引导认购林业碳汇损失19741.63吨,引导补植复绿8735.62亩。

此外,依托福建作为全国林改发源地的优势,福建法院派驻林长办公室法官联络机构总数达93个,有力推动福建林长制从“全面覆盖”向“全面见效”转变。三明、南平等地法院积极探索“碳汇执行”机制,通过测算被执行林权的碳汇价值来帮助企业变现资产,促进林木资源整体价值提升,形成“不砍树也有钱赚”的舆论导向,引导林农爱林、护林,助力地方绿色发展。


保险助攻

拓宽古树修复资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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