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这么一个关于某著名教授的段子:据说当年某教授给小三买了房,后来两人闹掰了,教授要求小三归还自己当初的房款。小三拿出录音证据证明这房子是教授自愿赠与的。这时候教授夫人出马说“教授买房子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所以教授即使当时表示是赠与,也是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法律当然是支持教授夫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于是教授白嫖小三最后还把钱拿回来了。
教授能赢是因为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不支持第三者,但如果是谈恋爱的男女朋友之间呢?
一方(通常是男方)在恋爱期间又是给钱,又是买贵重物品给女方,有的甚至几万几十万的给。
当双方分手时如果给钱的一方觉得亏,就说这钱当初是借对方的,想要回给对方的钱,法律会支持吗?
有人说借钱得有借条啊,杨律要说的是真不一定,我们先来看一条法律规定。
2015年8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简单说,
恋爱期间的给付如果是小额的一般也就无所谓了,但如果确实给付数额比较大,且给付方是以转账的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并依据转账凭证主张是借款,作为收款方不认可则有举证该款项不是借款的义务,如果被告无法适当举证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然,基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会考虑,根据特殊背景、交往习惯来判断也可能直接排除一些转账凭证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明,甚至转账数额的数字也可能因为带有“特殊含义”而使这次转账直接判断为赠与性质!
有两个案子就很有代表性。
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曾经借给女方的钱,其中有以下几笔争议比较大:
1、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7000元,男方称是女生生病,且男方不太想与女方交往了,所以转账。
2、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3588元,称是女方借款用于购买IPAD。
......
零零碎碎还有几笔,有的一千,有的几百,在此不详述了。
法庭上女方不认可男方所称的借款,称是双方交往期间的二人共同花费或男方的赠与,比如对上述3笔款项女方是这样答辩的:
1、确实生病时收到男方转来的钱,但是因为男方不能来看望,主动给的,当时不存在分手的事儿。
2、确实用这笔钱买了IPAD,但是男方赠与的IPAD,不是借款。
法院认为男方所自述的因女方生病所以转账7000元算借款有悖于大家能理解的常识,又无合理解释。
而且从双方以往交往的习惯上看,男方确实有向女方打款示爱的习惯,同时向女方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是双方交往的一个习惯作法,所以男方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不能证明有借款关系,驳回!
有人说总共也没几个钱,这男的也太小肚鸡肠了吧,法院判输判赢也都无所谓吧,下面看一个转账数额几十万的案子。
浙江杭州小伙小赵谈了一场跨国恋,在恋爱的一年多时间里,陆陆续续转账给女友孙姑娘38万余元。
两人分手后赵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要求返还这38万余元。
有转账凭证资金往来的事实没什么争议,小赵说是这钱是姑娘在恋爱期间要开店自己借给姑娘的,但双方是恋人关系所以没有借条也没约定利息。
而孙姑娘则不认可借款关系,说这些钱是小赵自愿赠给自己的。
在多笔转账中,有四笔转账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分别是2017年6月9日,小赵转给孙姑娘13145.21元;
2017年8月16日,小赵3次转账13145.20元给孙姑娘,合计39435.60元。
法官认为“520元”“1314元”,
这类意为“我爱你”“一生一世”的特殊金额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确实在恋爱中,所以这些转账与普通数额的转账性质不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数额的转账应认定为情侣示爱的一种表示,不能认定为借款关系。
最终排除了这几笔“特殊数额”的转账后,法院认定其余33万属于借款,应予返还。
对这样的事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
也有的作以下调侃: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杨律说点法律以外的话:
恋爱期间有过多的大额资金往来或大额赠与其实并不是什么值得提倡的事儿,适度就好。
一方别假大方,另一方也别有便宜就占!
钱是小事儿,有时为钱闹出些麻烦来就不值了。
毕竟因为这种事儿到法院打官司的还算是理智型,还有不少直接动刀的呢,真出了事儿就都不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