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私银
各个银行服务特点对比,银行热点活动新闻的良心吐槽。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VC/PE/MA金融圈  ·  她宣布做VC了 ·  2 天前  
逻辑挖掘社  ·  快速交易通道推荐! ·  3 天前  
逻辑挖掘社  ·  快速交易通道推荐! ·  3 天前  
供应链金融  ·  大宗商品贸易,取得异常凭证涉及增值税7000 ... ·  3 天前  
供应链金融  ·  4万亿股份行换届!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私银

此人成为6月1日司法解释实施后被开除公职、追究刑事责任全国第一人

私银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07 23:23

正文

昨天,从广东省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平台中山纪检监察获悉,该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徐国标严重违纪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那么,作为一个基层普通民警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被如此追究党政纪责任,并因此而涉嫌犯罪呢?

原来,该徐姓民警在工作中,利用自己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能接触到公安机关内部网络资源的便利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特有的个人公安数字证书登陆公安内部网络违规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8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民警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贩卖符合解释中一条的情况即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当然也包括其他相关部门)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可否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人请个保姆、招个工人、债主找不到了、车辆在哪里行驶的、甚至处个男女朋友等都要请在公安机关的警察朋友查一下,核实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信息。

虽然绝大多数人不是出于非法的目的,但是,这些行为也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隐私权利,轻者违反纪律规定,重者涉嫌犯罪。

并且以上司法解释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正如之前有人说的那样,如果你想查询公民的个人信息,请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如果你试图通过你的警察朋友或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请在开口前为你的朋友准备好一份相当的工作。因为如果你的警察朋友一旦抵制不住你的“盛请”其将违反纪律规定甚至涉嫌犯罪,可能身陷囹圄,而丢掉自己的前途和政治生命。

此图片与本文无关

如果你把你的警察朋友当真朋友,请免开尊口请其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如果你的警察朋友拒绝了你要求其帮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请求,请一定要理解他们,因为他们确实有纪律规定,而且这还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你实在要请你的警察朋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请一定要把他的工作准备好!

如果你的朋友请求你帮他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请一定要坚守住底线,做好解释,告知其纪律和法律规定!

如果你的朋友因为你拒绝了他请求你帮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不能理解,和你生气,那这个朋友你真的可以远离了!

如果你不能坚守不非法查询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底线,请你一定要做好被纪律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丢掉工作的心理准备!

为了相互间和睦的朋友关系,请相互理解!


扫描以下二维码也可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