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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单县:行刑反向衔接+公开听证,让案件办理有温度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 公众号  ·  · 2025-03-24 07:30

正文


为进一步提高行刑反向衔接检察工作质效,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近日,单县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会,就周某某涉嫌盗窃案是否追究行政责任举行公开听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行政机关及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代表等多方参与。


2024年7月,年近七旬的周某某盗伐用于绿化的5棵银杏树,后用三轮车将其中3棵银杏树拉走,并销赃获利100余元。经鉴定,5棵银杏树价值12000元。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周某某是否还需要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后是否能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办案检察官徐志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陷入了思考。


为更好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周某某和被害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听取双方意见。在调查具体情况后,决定组织召开此次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进行解读,从该案案件事实、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说明,对案件进行处罚法定性和必要性的双重审查。被不起诉人及所在村委会、行政机关分别陈述意见。最后,就是否移送追究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听证员们在详细了解案情和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周某某因认识错误,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违法、获利少且积极赔偿损失并已获得谅解,结合其系拾荒老人,年老体弱、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无处罚必要性,由家庭、社区监管和进行法治教育会达到更好社会效果,并建议后期在补种银杏树时,由周某某或其家人代为参加补植及后期管护工作,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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