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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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建群有高薪?小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12 09:49

正文


动动手指

建立聊天群组

就可赚取报酬

这种兼职机会,是不是很想加入?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闫某介绍张某(另案处理)、邱某(另案处理)加入其创建的QQ群,在该群中领取分配的任务赚取报酬。根据分工,闫某具体负责每日建立约20个新群,如“银杏 D1”至“银杏 D20”,张某和邱某则在这些群中充当“托”,并按事先约定好的任务完成信息发布,骗取群成员的信任,引导群成员下载诈骗软件“某火” APP。 被害人丁某在“银杏D13”群中被张某等人诱导下载APP后被骗取41102元。2022年 6月,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被告人闫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诈骗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闫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理。闫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同时,闫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理。综合考虑闫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并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鹏法君说法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犯罪逐渐向网络转移,越来越多的违法活动通过网络实施。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为诈骗、销售违禁品等违法行为发布广告或链接,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上组建群组辅助犯罪。一旦这些行为满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因私利创建并使用通讯群组进行违法活动,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鹏法君在此提醒,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上网时应提高警惕,谨慎对待陌生人发送的信息和链接,避免加入不明来源的群组。同时,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高回报投资等可疑信息。保持良好的上网习惯,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如果发现任何违法信息或行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协助打击网络犯罪,确保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另外,网民朋友在“赚外快”“找兼职”的时候,应加强信息甄别能力,对于可疑的兼职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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