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青海网
青海省第一网络新媒体,为订阅用户推送每日青海资讯,让你时时刻刻都能关注青海的人与事。订阅用户及阅读量青海省第一。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青海网

青海省又有多名干部被判刑,最多的贪了399万!有你知道的吗?

青海网  · 公众号  · 青海  · 2017-01-17 18:29

正文


© 投稿微信:iqhwang 合作微信:40476,WeMedia联盟成员



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非法所得及财产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3997980.47元、155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于小明利用担任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北京华宝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等人人民币553865.42元、81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94.38元),共计人民币603759.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人民币3444115.05元、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小明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12月20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4年12月21日,被免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副厅级)职务。         


人物履历 

曾任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局长(正处级);2014.04任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


违纪被查

2014年12月20日,经青海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于小明(副厅级)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4年12月21日,经青海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于小明的青海省能源局局长(副厅级)职务。


依法双开

2015年7月23日,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对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于小明在任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工作失职,致使分管的项目未批先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其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于小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1月16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非法所得及财产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3997980.47元、155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三名村干部贪污公款被判刑


 日前,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村干部贪污公款案,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叶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分别系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将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农用集体耕地9.1045公顷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同年6月2日,互助县国土资源局拨付威远镇红崖村土地征用补偿款119468.7元。次日,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中44877.5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予以侵吞私分。2012年12月20日,青海省海东地区(现改为海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下达发展种羊、育肥羊扶贫项目。2013年4月5日,互助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确定由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委会实施该项目。同月19日,该村委会委托养殖户祁元明(互助阿斯绵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具体实施。2013年6月21日,互助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拨付项目资金246000元。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以管理费的名义截留30000元予以侵吞私分。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748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青海新闻网、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