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盱眙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涉及一起男子抢夺并藏匿婚生女的案件。最终,女儿被送回母亲怀抱。案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男子抢夺并藏匿婚生女
男子张先生与女子王女士为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后发生矛盾,男方抢夺并藏匿女儿。
关键观点2: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后,盱眙法院发出禁令,要求男方停止藏匿婚生女,并配合女方抚养哺育。
关键观点3: 多方协作促成案件解决
法院、妇联和公安机关多次沟通,男方同意将婴儿交由女方抚养,孩子最终回到妈妈怀抱。
关键观点4: 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显示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向法院申请采取制止行为的措施。禁令制度能有效预防不利后果的发生。
正文
男子藏匿婚生女,盱眙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女儿回到了妈妈的怀抱
“十几天了,我终于见到女儿了,快让我抱抱。”日前,盱眙县人民法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内,王女士哽咽着,小心翼翼地从法官手中接过3个月大的女儿。王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今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母乳喂养。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男方于11月从女方处抢走尚在襁褓中的女儿并藏匿。女方多次要求男方告知女儿近况,并让她进行母乳喂养,男方均不予理会。女方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于11月28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后又提起离婚诉讼。夫妻闹矛盾,怎么能够随意抢夺、藏匿3个月大的婴儿?这么小的孩子怎么能被迫中断母乳喂养?孩子现在怎么样了?……盱眙法院少年庭庭长董蒙拿到卷宗的那一刻,便对近况不明的婴儿有了深深的牵挂。她立刻与县妇联联系,沟通交流案情。当天下午,她和县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女方家中走访调查,并多方寻找男方及婴儿,几经波折终于拨通男方电话,但男方未告知孩子住址。在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后,董蒙于11月29日发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男方藏匿婚生女,要求男方如实告知婚生女张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女方抚养哺育婚生女。禁令发出后,为了保障禁令顺利执行,尽快获知婴儿现状,董蒙一方面将裁定书送至县妇联、属地派出所,组织召开三部门联席会议,商讨禁令执行问题;另一方面将禁令推送至法院执行部门,让执行法官迅速了解案情。经过法院、妇联、公安机关多次沟通,男方终于同意将婴儿带回盱眙,交由女方抚养。12月13日,在法院审判、执行法官及县妇联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孩子回到了妈妈的怀抱。当天,董蒙还向孩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手册》,引导双方平和理性地处理家庭矛盾,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最终,双方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就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承诺无论感情如何变化,都将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为女儿营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至此,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得以顺利审判、执行完毕,由此衍生的离婚诉讼也实现案结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在损害还未发生的情形下,禁令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而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颁发禁令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当投诉、报警等路径难行,打官司时间长,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时,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对抗风险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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