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已经68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经25年,然而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迄今还没有颁布。在一个成文法体系的国家,没有民法典,公域与私域之间的边界就是模糊不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明确化、稳定化。
因此,我们的确需要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需要在制定民法的过程中不断寻找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最大公约数,为新型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凝聚基本共识。
直到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大命题和“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才又重新加快了民法制定的进程。《民法总则(草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炉的。我们之所以期待一部民法典,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理由:
第一,宪法宣布的一些公民基本权利需要通过民法规定才能落到实处、互相协调整合。另外,除与传统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相关权利之外,与知识财产和信息相关的一些权利形态(例如隐私权),也越来越需要通过民法规范加以确认。
第二,现代民法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和平等,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价值来确认其正当性。作为市场经济宪章的民法典比任何其他话语都更能在“普遍听众”中引起广泛共鸣。
现代民法典以债权、特别是契约关系为机轴,民法总则承认了习惯作为审判规范的属性,让社会事实与契约类型以及侵权责任的结构之间产生一定的互动。
不得不指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以自由而平等的市民形象为前提,这样抽象的市民概念完全舍弃了作为资本家与职工、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具体差异。与具体差异相关,契约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契约类型(例如消费者金融契约、固定格式契约),并导致频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契约规范逐步形成和发展。上述状况导致契约谈判过程变得非常复杂,而法定义务和诚信义务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这就势必增强前面列举的那些一般条款、特别是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由此可见,民法总则的内容能否充分反映社会现实的变化、能否充分满足民法解释上的需求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契约规范的创新越来越有赖于一般条款的催化和媒介作用。
另外,诚信义务、公平原则、公序良俗都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今天在国家制度现代化乃至全球治理的背景下需要重新思考道德问题,首先不妨侧重探讨法律内在的道德性,在中国的语境里探索出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律内在道德标准。其次,应该注重与现代法治相洽的职业伦理,也包括法律职业伦理。而在公民个人层面,道德往往体现为与法定义务并列的诚信义务,这正是需要民法总则着力处理的议题。
【作者:季卫东(腾讯·大家专栏作者,法学家);来源:大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