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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平 沈泽源: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的逻辑与选择——基于军购案例的研究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公众号  ·  · 2024-12-1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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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平 沈泽源: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的逻辑与选择——基于军购案例的研究

作者:张启平,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沈泽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24年第6期;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内容提要】 大国竞争背景下,中等强国群体如何应对体系主导国“选边站队”的威胁值得关注。既有研究认为,中等强国能够通过对冲等战略行为维持相对自主,也会借助多边场合推进有利于自身的共同规范以限制大国行为。然而中等强国并不能总是依靠其社会性身份寻求应对大国的折冲空间。在双边关系特别是涉及彼此安全关切的语境下,中等强国必须独自应对大国的干涉。其中,武器贸易在需求侧具有明确的内政属性,但在供给侧却不可避免地被高度工具化。这种张力使军购场景在研究大国干涉中等强国内政的场景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文构建了以自主性和军售国支持为核心变量的分析框架,解释中等强国群体独立应对大国干涉的决策逻辑。对军购国而言,自主性首先影响其拒绝干涉的成本,军售方支持则影响拒绝干涉的收益,两者的结合衍生出对成本收益的不同感知和选择。基于不同案例的分析一方面佐证了上述论点,另一方面为中国加强同中等强国群体安全合作,通过契合后者对自主性的追求以排除潜在干扰提供了政策参考。随着中美战略竞争态势的加剧,中国有必要以政治和经济手段创造性地影响他国内政,引导中等强国群体对国际权力结构变化形成正向预期。
【关键词】 中等强国  大国竞争  “选边站队”  军购
【基金信息】 本文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DF2023ZD29)的资助。


引 言

作为大国竞争的“中间地带”,近年来中等强国(Middle Power)群体影响国际格局变迁和全球体系转型的能力和作用持续提升。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中等强国作用,为全球治理作出应有贡献。与此同时,有关中等强国如何应对大国压力的讨论也不鲜见:一方面,中等强国因其相对较强的实力,往往能够通过在大国间进行对冲、追随或制衡等战略行为争取相对自主;另一方面,冷战后经济全球化浪潮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凸显也为中等强国推动形成符合自身利益的多边规范提供了机遇,即所谓的“利基外交”(Niche Diplomacy)。“多边”和“非传统安全”成为学界研究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影响的关键词。

然而,中等强国并不能总是依靠其社会性身份寻求应对大国的折冲空间。一方面,近年来体系主导国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应对新兴大国崛起等需要,在双边场合不断逼迫中小国家在内政问题上作出所谓“艰难但必要的抉择”。另一方面,涉及大国间冲突与合作的高政治议题再次回归,压缩了中等强国通过非传统安全问题限制大国行为的空间与能力。这些事实表明,在双边关系特别是涉及彼此安全关切的语境下,中等强国必须独自面对大国的施压甚至干涉。由此产生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双边语境下,中等强国如何应对大国具有“选边”意图的干涉,并参考哪些因素作出接受或拒绝干涉的最后决策?

本文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军购场景,尝试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回答这一问题。在理论层面,本文在对军购场景的分析基础上,构建起中等强国在军购过程中应对大国干涉的决策逻辑框架。在经验层面,本文选取四个时间相近的中等强国军购案例对理论进行验证。作为崛起中的大国,中国同中等强国群体在安全议题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也必然面临潜在外部干涉。因此,制定有效的应对政策,通过契合中等强国对自主性的追求以排除大国干扰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一 既有研究述评

如前所述,本文旨在从军购场景切入,研究中等强国单独应对大国干涉的逻辑与选择。这一问题既涉及中等强国与大国的复杂关系,也涉及武器贸易在需求侧和不同供给侧之间的矛盾。因此下文将对相关文献进行简要述评,以论证所研究问题的必要性与选择场景的代表性。

(一)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的成因与路径

“中等强国”这一概念脱胎于对“大、中、小”国家的分类描述,其内涵与指涉范围随着国际环境、体系结构与国家间实力对比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与小国概念类似,中等强国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客观描述的过程,又是一个主观认知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建构过程”。因此,迄今为止并未出现一个得到广泛承认的中等强国概念。学界对中等强国的分类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但从研究文献来看,西方文献对中等强国概念的理解逐渐形成了基于相对位置(Position)、行为(Behaviour)与身份(Identity)方法的界定方式。1993年,安德鲁·库珀从相对位置(Positional)、地带(Geographic)、规范(Normative)和行为(Behavioural)四个角度对已有文献的分类方式进行了总结。其中,地带既可以指代所处地区内的强国,也可以指两极格局下的“中间地带”。1999年,亚当·查普尼克对中等强国定义的不同类别进行了较为简洁的总结,将其归纳为“功能模型”(The functional model) 、“行为模型”(The behavioral model)及“等级模型”(The hierarchical model)。2007年,卡尔·昂格勒尔同样强调了中等强国定义的不同类别,他认为既往研究中至少有四种解决定义问题的一般方法,即地带(Geographic)、物质(Material)、规范(Normative)和行为(Behavioural)。2013年,安德鲁·卡尔在库珀和查普尼克的基础上,将既有研究的主要分类方法整合为位置方法(The position approach)、行为方法(The behavioural approach)及身份方法(The identity approach)。本文采用这一表述。也有国内学者将其归纳为“中等规模的强国”(Medium-Sized Power)、“中间等级的强国”(Middle-Ranking Power)以及“中间地带的强国”(Intermediate-Region Power)三种划分。尽管当前的理论视角和界定方式并未彻底解决界定标准的选择与概念的模糊性问题,但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中等强国定义的共同特征:第一,需要通过某个或某些标准对中等强国进行限定,将其与大国和小国区分开来;第二,认定中等强国拥有较强但有限的实力。这种状态使得中等强国在自主与依附之间摇摆,也使其在权力政治之外寻求提高国际影响力的场合和方式。

如今,中等强国是指具有较强综合实力,能够充分影响所在地区秩序,并对国际社会产生有限影响的一类国家。在全球体系中,中等强国的地位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相对于大国而言,它们通常居于弱势地位,但对区域和特定全球事务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但对于其他小国,中等强国通常又处于强势地位,能对周边国家形成引导与示范效应。这种二重性赋予了中等强国在所处区域制衡大国、稳定小国的独特能力。当前,各主要国家都在努力争取中等强国支持,以增加自身影响全球秩序重组和国际治理机制重建的砝码。

然而,在以最大化自身权力、维持霸权地位为目标的体系主导国看来,中等强国群体既是值得拉拢的对象,也是需要警惕甚至予以打击的目标。在“西方对中俄”的阵营化叙事中,如今的中等强国在成员构成上多处于“中间地带”,在政策上多倾向于选择“第三条路线”。进而言之,中等强国在国际政治中崛起的逻辑在于其不选边站队的战略自主诉求,权力基础源于其摒弃非此即彼的阵营化扈从而坚持的独立性。因此,尽管中等强国同主导国在战略竞争层次的接触面相对新兴大国较小,但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主导国在多边和双边场合要求“选边站队”的压力。既有研究认为,为削弱或分散大国影响,中等强国普遍借助自身实力特点和体系地位形成了两种应对方式。

1.战略行为

国家的战略行为是指国家为了达成某一目标,基于一定计算的行为。战略行为具有浓厚的权力政治色彩,其决策基于自身战略目标和行为体对自身和国际体系主导国家实力的估算和比较。当前学界关于国家战略行为种类的理论已相当成熟。兰德尔·施韦勒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将国家应对崛起国的战略行为分为以下六种:预防性战争、制衡、追随、约束、接触、疏远和推诿。刘丰等则将中小国家应对崛起国的战略行为划分为疏远、对冲、制衡和追随四类。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与大国关系一直是中等强国行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中等强国对大国持何种政策,实力的有限和不对称决定了其必然长期面对国际体系中大国的压力。就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的战略行为而言,其受限于自身实力与非主导性地位,极少会选择主动对抗大国。因此,中等强国往往通过向其他大国发出明确或模糊的信号,表达不愿损害对方利益或寻求一定程度支持的信息,进而形成对胁迫自身大国的隐性制衡(Covert Balancing)或显性制衡(Overt Balancing)。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大国间实力对比的深刻变化与竞争态势的加剧,对亚太地区中等强国战略行为的研究得到了特别重视。有学者提出,在维护枢纽身份与塑造秩序前景的驱动下,亚太地区的中等强国在多边制度框架中衍生出不同的战略行为,以缓解体系压力和应对外部风险。也有观点认为,亚太地区的中等强国不愿加入美国的印太地区战略,但也寻求对中国施加影响。

2.多边主义规范(利基外交)

如果说战略行为从传统权力政治角度探讨了中等强国如何分散大国压力,那么多边主义规范则为冷战后中等强国寻求限制大国行为提供了新的可能。随着两极格局的瓦解,中等强国群体试图在承接权力格局转型和国际体系更迭的过程中成为优先递补者。与此同时,全球化的大发展与全球性议题的凸显也客观上要求中小国家参与更广泛的经济治理。

在此背景下,中等强国试图基于自身能力禀赋发挥特定议题的支点效应,以使自身影响力最大化。这种外交行为被称为“利基外交”。相比之下,大国由于其单边主义政策或更强的施压能力而较少倾向于采取这种行为策略,而较小的国家则由于影响力有限,不太可能通过相同策略获得与中等强国相似的回报。安德鲁·库珀从三个方面总结了中等强国如何通过利基外交塑造国际领导力。首先,中等强国可以作为发起外交建议的“催化剂”。其次,一旦倡议启动,中等强国可以充当“促进者”,制定行动计划,并利用其软实力说服其他国家支持该倡议。最后,中等强国可以充当“管理者”,监督建立国际机构以规范特定领域。进一步地,基于远景和诉求的趋同性,中等强国群体的“志同道合者”往往就特定议题联合起来对大国施压。罗纳德·贝林格(Ronald M.Behringer)就提出,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在《渥太华禁雷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保护的责任”(R2P)等法律、规范形成过程中共同反抗美国霸权,为促进人类共同安全而非单一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无论是否与大国结盟,中等强国都可以发挥相对中立或非主导地位带来的“桥梁作用”,为缓解大国间关系提供渠道Carsten Holbraad,Middle Power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pp.206-207.。例如,澳大利亚和印尼两国正共同通过多边机制限制大国在亚太地区的竞争,并借助东盟等多边场合将大国间接触制度化,以此消除缺乏沟通带来的风险和误判。

遗憾的是,尽管近年来大国竞争的回归引发了学界对中等强国如何避免“选边站队”的广泛讨论,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始终具有强烈的体系取向,即在多边语境下讨论中等强国的特征与政策。但在大国干涉中等强国内政,特别是涉及彼此安全关切的语境下,中等强国难以使用前述方式加以应对。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大国间战略竞争加剧,中小国家日益面临“选边站队”困境,其实施自主的、“超脱地缘”的中等强国外交的空间大为缩减;另一方面,内政往往涉及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等高政治议题,国际社会规范在这一方面的外溢效应相当有限。内政问题的敏感性也限制了中等强国通过战略行为获得外部直接参与,进而对抗大国干涉的可能。有鉴于此,还需要在多边语境之外,对双边关系语境下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内政的行为作进一步探讨。

(二)军购内政属性与大国军售(或干涉军售)的工具化

如前所述,高政治议题的敏感性、21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大国竞争的加剧及其带来的“选边站队”威胁,对中等强国群体的国家利益特别是安全利益形成了新的挑战。大国往往围绕特定内政场景进行干涉,在双边场合要求中等强国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表态。这不仅对被干涉对象产生了强大压力,且具有强烈的“寒蝉效应”,持久而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政治和外交过程。其中,大国对中等强国军购行为的干涉显得尤为频繁与深入。这是因为武器贸易虽然在需求侧具有明确的内政属性,但在供给侧却不可避免地被高度工具化。这种张力使军购场景在研究大国干涉中等强国内政的场景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理想状态下,一国的军购决策应完全属于内政范畴。从物质角度来看,由于现代战争与军事工业的复杂性,中小国家不可能仅凭自身力量完成所有国防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生产全品类先进武器成为极少数大国的“专利”。因此,中小国家普遍存在向大国采购先进武器的现实需求。而从规范角度看,由于国家拥有主权,因而具有不受他国侵犯的权利。中小国家的军购有助于行使自保权中的防御权。根据国内学界对自保权的理解,国家自保权除对外来侵犯进行武装反击的自卫权外,还包括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以防可能发生任何外来武装侵犯的权利,即“防御权”。在维护自身适当安全关切、不侵略他国的前提下,军购有助于主权国家维持其自认为必要的、适当的武装力量,其内政属性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及国际习惯法的充分体认。

然而,武器贸易隐含的结构性权力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国际体系中权力和影响力的来源,民用商品领域方兴未艾的“相互依存武器化”(Weaponized Interdependence)早已存在于武器贸易的各个环节:首先,少数大国事实上控制了多数先进武器或关键子系统的供应渠道,使得这些国家能够通过相关许可“调控”军购国的军事能力。例如,英国通过拒绝出售至关重要的弹射座椅,成功干涉了阿根廷向韩国采购先进战斗机的请求。美国也在向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出口AIM-120系列空空导弹时严格限制了该导弹的使用场景,甚至要求使用前需得到美方批准。其次,即使大国允许向他国出售武器,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权力不对称也使得军购方的议价能力相当有限。军购国除支付武器本身的费用外,还可能要为游说费用、潜在安全支持、技术转移承诺等无形资产或支出付出高昂的额外成本。最后,军售方的结构性权力并不因军火交割的完成而终止。武器在全寿命周期内的维护与升级需求进一步提高了军购方寻求替代性网络的沉没成本,并有可能加深军购方对军售方的路径依赖,使得军售成为“奖励”或“惩罚”求购国家的手段。

通过以上方式,军售具有改变各国军事能力、经济实力乃至于政治权力的作用,是各国尤其是大国促使他国服从其意愿,进而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认为,面对国际军力格局的变化,大国的武器转让政策反映了其对相对收益的敏感性。基思·克劳塞提出,大国对武器转让选择与追求权力、财富或赢得战争三方面因素息息相关。对军售方而言,军售行为暗含的安全承诺使其更有可能干预购买国的事务,甚至卷入其战争。考虑到中等强国较高的地缘政治价值、支付能力与国防能力,大国往往高度关注中等强国的军购决策,并在不符合自身经济与安全利益时予以干涉。

二 中等强国独立应对大国干涉的决策逻辑

休·怀特曾指出,中等强国应有能力基于自身利益与某个大国谈判,甚至在没有另一个大国支持的情况下作出反对某个大国的行为。既有研究对中等强国如何在国际社会对抗大国影响的讨论较为充分,而对其如何单独应对大国干涉内政及其所需条件的讨论却相对薄弱。这一背景下,本文致力于探讨中等强国独自应对大国干涉内政的决策逻辑。下文首先对大国干涉军购场景进行一般性分析,在明确博弈形式的基础上从军购国视角阐述决策逻辑的形成过程与关键要素。

(一)大国干涉军购:涉及三方行为体的复合博弈

强国总是为推进一种秩序或维护令其满意的现状而进行干涉,以增进其利益并减少损失。出于相同目的,中等强国(即军购国)对干涉的回应也需要基于不同选择下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而作出。相较于其他国家行为体,中等强国应对军购过程中的大国干涉具有其特殊性:大国具备充分遵循自身战略意志、抵抗外部干涉的决心与能力,其他大国的制裁难以对其产生颠覆性影响;小国则因规模有限极少大规模采购先进武器,即使存在需求也往往遵循既往选择。处于其间的中等强国既存在根据自身需求采购各国武器的积极意愿,也对利益受损大国的潜在干涉有所忌惮。因此对作为中等强国的军购国而言,干涉国的行为及自身应对最终将导致两种结果:如果接受干涉,那么该国将被迫接受大国的某些安排,致使自身独立性受到威胁;如果拒绝干涉,该国将面临大国的惩罚。以上两种选择的负面影响构成了军购国作出不同决策需要付出的成本。

然而,军购国并非仅仅遵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通过接受或拒绝干涉,军购国也将从军售国或干涉国获得一定“安全收益”,例如不同武器对自身军事实力的增加、军购背后的潜在安全承诺、一定程度的技术转让等。但无论收益为何,干涉国对军购国内政的干涉在本质上是一种胁迫(Coercive)行为,影响了被干涉国在自然状态下的理想选择。因此,军购国实质上是优先根据自然状态(即拒绝干涉)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从而首先寻求拒绝干涉的可能与理由。

与此同时,军购的敏感性和外溢效应使得反干涉博弈不可能仅限于干涉国和军购国之间。尽管前文提及战略行为在中等强国应对工具中的不可行性,军购国仍可以通过寻求军售国有限表态,在抵抗大国干涉的博弈中获得更多筹码。军售国为推进其政治/经济意图,也会采取提供技术转移和低息贷款、缩短交付周期等支持措施,并就未来合作前景作出有限承诺。通过这种方式,干涉国、军购国与军售国形成了一种竞标式的三方互动(见图1)。不同于冷战时期美苏对中间国家的争夺,干涉国与军售国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竞争,而是通过向军购国提供不同方案进行间接竞争。

综上所述,大国干涉中等国家军购是一种涉及三方行为体的复合博弈。军购国、军售国和干涉国均需要围绕干涉成功或失败的方案展开博弈。其中,本文主要讨论军购国视角下应对干涉的决策过程。

(二)军购国视角下权衡干涉得失的决策逻辑

三方博弈下的成本-收益比较为研究军购国应对干涉的决策逻辑提供了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军购国视角下成本和收益的具体内涵还需要结合其与其他两个行为体的竞合关系进一步分析。

对军购国而言,拒绝干涉的收益可以从武器本身和对外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该国将获得相对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意向军备,增强其国防能力与自主程度。例如,近年来巴基斯坦坚持从中国采购先进中型战机,使其摆脱了对美制战机以及远程空空导弹的片面依赖。另一方面,军购有助于促进军购方和军售方的双边关系,进而在武器转移之外获得更多经济、技术支持和潜在的安全承诺。例如,2017年卡塔尔与周边国家发生断交风波后,从美、法等国高价采购了大量装备,为其缓和与沙特等国关系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外部支持。

而从成本角度看,大国的干涉行为首先体现为干涉国对军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尽管难以量化,但在军贸案例中可参照外溢程度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1)安全领域的措施,如停止已有本国制武器军售和维护支持、停止安全援助、撤出驻扎军队等;(2)经济相关领域的措施,如停止经济援助和进口协议、对特定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等;(3)政治领域的措施,如对相关实体和个人实施长臂制裁、取消重要官员访问、暂停双边对话乃至于外交关系降级等。此外,大国还会利用自身在国际体系中的结构性权力限制军购国的国际活动空间。

同时,惩罚并非大国干涉的唯一路径。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指出,通过“胡萝卜加大棒”方式,国家可以与他国确立程度理想的友好和敌对关系。尽管这种组合被一些观点视为摇摆不定与自相矛盾,但它往往体现了塑造适当平衡的愿望。具体到军购场景中,干涉国在威胁予以干涉的同时,也会通过提供更优装备等方式对军购国进行争取。在拒绝干涉的情况下,放弃干涉国拉拢也构成了军购方拒绝干涉所付出的机会成本。

综合以上论述,表1列出了军购方接受/拒绝干涉军购的成本/收益清单。具体而言,成本和收益的相对值可以通过以下四个变量进行解释。

1. 军购国自主性。 自主性是一个涉及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的概念,指行为体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动机、能力或特性。在军售案例中,该指标可以细分为塑造自主性的物质条件和维护自主性的独立程度。一方面,物质条件为中等强国能够以何种态度应对干涉设定了基本限制。在军购情境下,应对干涉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主要涉及军事技术的研发、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物质事实并不能为自己辩护,还受到所有者在国际结构中各种关系(尤其是与体系主导国关系)的影响和限制,其中维护自主性的独立程度决定了国家是否愿意使用相关能力抵抗干涉并承担更高成本。例如,尽管韩国有较强的综合国力和军事研发能力,但其在部分关键装备指标(如中程战术导弹射程和弹头重量)及相关子系统的研发上受到美国政府的严格限制。相比之下,伊朗在电子技术等领域相对落后。但受益于对外政策的独立性,伊朗得以不受限制地发展种类较为齐全的中程战术导弹、远程弹道导弹乃至于高超音速武器。

2. 军售国支持程度。 作为武器贸易的获益方,军售国毫无疑问希望军购方能够拒绝干涉,并愿意给予一定支持。但在不同案例中,军售国的支持程度也有所区别,这种差异具体体现在两个层面:(1)军售国政府是否愿意提供高等级的政治支持,如高级官员甚至国家元首表态、对干涉方制裁的替代性安全承诺等;(2)在交易操作层面,军售方提供的具体措施多寡,如支付方式变更、低息贷款比例、技术转移程度、交付排序优先级等。

3. 军备重要程度。 从绝对角度看,这一变量涉及采购装备的现代化程度和战略/战术性质。例如,一国采购新型班用步枪通常不会得到其他国家特别关注,但采购具有进攻性质的巡航导弹则有可能引发周边国家对该国国防战略的严重关切。而从相对角度看,军购武器性质还包括获得装备对军购国军事现代化和地区安全态势的影响。例如,在普遍装备第四代战机的地区,率先引入第五代战机的国家将获得一定的空中战术优势,并促使周边国家加速装备现代化进程。

4. 军购国对干涉国的重要程度。 这一指标主要涉及中等强国在大国安全战略中的优先级。以美国为例,2022年版《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对双边关系的表述涵盖了偏正面的“盟友”、“伙伴”到偏负面的“对手”乃至于“敌人”。然而在政治实践中,友好程度与重要性的关系表现出从负相关到正相关的V型曲线,重要性随着友好/敌对程度的增加而上升。例如,美国和伊朗之间长期保持高度敌对状态,伊朗在美国安全战略中的重要性反而远甚于许多“伙伴国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南太平洋岛国与美国的关系介于盟友和敌人之间,较低的地缘政治张力使美国在该地区的战略投入一度十分有限。

在以上变量中,军备重要程度和中等强国对大国重要性决定了大国干涉强度。军购国自主性决定了中等强国抵抗干涉的拒止能力。两个中间变量进一步决定了中等强国应对干涉的成本。基于此,图2呈现了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军售的决策逻辑:(1)在获悉中等强国意图后,干涉国首先通过审视军购国及采购武器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干涉及其强度;(2)与此同时,军售国为落实采购案将向军购国提供一定支持措施;(3)军购国基于本国自主性、军售国支持和干涉国干涉强度形成对成本/收益的感知,进而作出拒绝/接受干涉的决策。

在这一逻辑中,分属于军购国、军售国与干涉国的四个要素均对大国干涉的结果产生了影响。但对军购国来说,其对不同要素的掌控与调适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干涉国重要程度及其干涉强度主要受其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考虑到大国与中等强国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军购国难以对干涉措施进行准确预测并加以影响。军购国自主性和军备重要程度在具体案例中相对固定,但其首先决定了军购国是否直接接受干涉或进一步寻求军售国支持。相比之下,军售国支持则是最具弹性也是军购国最有可能争取的变量。由于干涉冲击了军购国与干涉国的双边关系,军售可能成为军售国瓦解干涉国同盟体系的一枚“楔子”。加之共同面临干涉国压力,军购国具备向军售国寻求更多支持的谈判空间。有鉴于此,有一定自主性的军购国往往着力争取军售国的更多支持,而并不对干涉方取消或减少干涉报以过高希望。

三 中等强国独立应对大国干涉的不同选择

基于军购国自主性和军售方支持程度的成本-收益框架为剖析中等强国面对干涉的决策逻辑提供了理论基础与分析工具。下文以军购国自主性和军售国支持程度为核心变量,辅以若干案例,对近年来中等强国应对大国干涉军购的不同选择进行梳理和解释。就具体案例而言,本文选取2013~2023年间埃及、伊朗、土耳其和印尼四国的对俄军购案例进行比较分析。选择这四个案例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以上四国与干涉国关系横跨了盟友、伙伴与敌人等不同定位,从侧面印证了大国干涉行为的普遍性与必然性;第二,上述案例的军售国与干涉国相同,有助于缩小行为体差异导致的分析困难;第三,以上案例的持续时间与采购装备相近甚至完全相同,能够控制军备重要程度这一变量,进而在相对接近的干涉水平下考察中等强国的自主性差异。

(一)弱自主性与弱外部支持:埃及放弃采购苏-35战机

作为非洲的区域性强国,埃及在1952年独立后的对外军购经历了以苏式武器为主向美式武器为主,再向装备多元化转变的历程。2013年塞西领导的军政府掌权后,奥巴马政府一度以“人权问题”为由暂停对埃及的重型装备出口,埃及转而加大了对俄制和法制武器的采购力度。在这一背景下,埃及开始尝试引进俄制苏-35战机。经过前期秘密谈判,埃及和俄罗斯于2018年10月签署合同,埃及以20亿美元的价格购买24架苏-35战斗机。在双方积极推进下,俄罗斯在2020年已经完成了至少一个批次的生产工作。

纵观埃美关系,埃及自1979年后就一直是美国盟友,也是美国军援的重要对象。埃美军事合作是埃及独立自主作出的决定,符合自身利益。然而,美国一直试图利用这一盟友关系寻求对埃及的排他性影响力,埃及政府也曾多次就美国干涉其内部事务提出强烈抗议。在此背景下,塞西政府采购俄制战机既有争取对美关系筹码的务虚意图,更是弥补自身空军装备不足的务实和最优选择。对埃及而言,苏-35对弥补其空军能力短板具备其他选择难以替代的特点。第一,近年来埃及超大型油气田的开采催生了对大航程战机的需求,埃及当前拥有的F-16、阵风和米格29M属于轻/中型战斗机,航程和载弹量相对有限。同时,美国长期以来拒绝埃及拥有射程超过85公里的空空导弹,现有平台作战半径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第二,来自以色列和埃塞俄比亚的安全威胁也迫使埃及急需一款具备大航程、反隐身能力的重型战斗机。第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埃及一再试图采购F-15战斗机,但均遭到拒绝。因此,苏-35战斗机几乎是埃及可能接触到的唯一解决方案。对美国而言,如果埃及成功采购苏-35战机,其将接入以美制装备为主的作战指挥体系,不仅将造成美制已售装备的泄密风险,还将促进其空军后勤保障系统进一步向俄制体系倾斜,甚至为未来引进苏-57隐身战斗机奠定基础。考虑到上述因素,美国决定威胁埃及取消采购俄制战机,并以有限制裁与口头拉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干涉。2019年4月美国时任国务卿蓬佩奥明确表示:“如果(埃及等国)要购买(苏-35等)这些武器系统,将根据《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CAATSA)要求实施制裁。”此后数年间美国逐年削减对埃军援数额,并明确要求援助资金必须用于购买美制装备。为了拉拢埃及放弃俄制战机,特朗普还于2018年口头承诺向埃及出售20架F-35战斗机作为替代,但因以色列反对而作罢。

对埃及而言,美国现有的威胁及潜在后续措施是难以承受的。一方面,埃及的军事建设高度依赖美国的军事援助。根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的统计数据,2009~2014年,美制武器装备占据了埃及进口武器总额的47%,尽管此后五年的比例下降至14%,但仍未改变埃及军队以美制武器为主的局面。另一方面,埃及面临着严峻的内政外交挑战。内政层面,埃及失业率和通胀率居高不下,财政赤字持续扩大,2020~2021财年债务偿还占全部政府支出的33%,2023~2024财年更是高达51.6%。政府财政收入长期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美国主导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和美国的经济援助。外交层面,埃及也有求于美国的支持。1979年签订的《戴维营协议》虽规定西奈半岛归属埃及,但也对埃及在这一地区的驻军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加之巴以冲突反复上演,埃及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始终受到北部局势的持续挑战,美国对周边国家尤其是以色列的约束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埃及坚持采购俄制战机,美国给予的安全、经济、政治支持都可能转为惩罚埃及的工具。

针对美国的干涉,俄罗斯虽作出了支持埃及的表态,但实际给予的帮助仅限于非官方发声。相较于美国对埃及的全方位援助,俄罗斯无力也无意提供完全对等的支持。最终,埃及既没有足够的自主能力和意愿支撑其拒绝干涉,也没有从军售国获得足够的支持。在美国的持续施压下,尽管埃及有着强烈的采购意愿,但仍选择在2021年放弃合同,弃购战机被俄罗斯转售给伊朗。

(二)强自主性与强外部支持:土耳其坚持采购S-400系统

相比于埃及案例,土耳其坚持采购S-400防空导弹系统的案例则从完全相反的角度解释了自主性和外部支持对拒绝干涉的重要性。

土耳其是北约内军队规模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家,但防空反导能力长期偏弱。在内部需求和外部刺激的共同影响下,2009年土耳其就远程防空系统正式招标。经过多次推迟和重新招标,2016年8月埃尔多安访俄期间,俄方出售S-400系统的提议得到了土方积极回应,旋即在2017年7月双方签署了以25亿美元的价格采购4个营的S-400“凯旋”防空导弹系统的协议。

土耳其采购俄制防空导弹的行为引起了美国极为强烈的反应。在美国看来,土耳其装备S-400系统不仅无法融入北约作战体系,更可能导致土空军即将装备的F-35战机数据在与俄制武器的对抗演习中外泄。为阻止土耳其引进S-400系统,美国采取了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一方面,美国国防部于2018年12月首次批准了一项向土耳其出口新款“爱国者-3”防空导弹系统的交易,以35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约等于俄罗斯出售数量的“爱国者”防空导弹系统。另一方面,白宫威胁土耳其将终止向土耳其交付F-35战斗机并没收之前土耳其支付的14亿美元,并根据《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简称CAATSA)开展后续制裁。美国甚至讨论了从土耳其撤出部署在因吉尔利克空军基地(Incirlik Air Base)的B-61低当量核武器的可行性。

面对美国取消采购S-400系统的要求,土耳其同样保持了强硬态度。这不仅是因为土耳其意图发展不受制于人的防空能力,也与军购前后美国对土耳其内政的频繁干涉息息相关。在叙利亚战场上,美国与有着分裂倾向的土叙两国库尔德武装保持密切联系,引发了土耳其对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强烈担忧。2015年10月10日,受美国支持的库尔德武装力量“叙利亚民主军”(Syrian Democratic Forces,SDF)麾下“人民保护部队”(Yekneyên Parastina Gel,YPG)和“妇女保护部队”(Yekneyên Parastina Jin,YPJ)被土耳其列为恐怖组织。翌日,美国部署在土耳其的“爱国者”防空反导系统以“应对朝鲜半岛威胁”为名开始撤出土耳其。美国对土国内反对派的庇护也刺激了土耳其政府拒绝干涉的决心。2016年7月土耳其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总统埃尔多安指控定居在美国的宗教人士费图拉·居伦(Fethullah Gulen)为幕后主使,向美国提出引渡要求但遭拒绝。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俄土关系在同一时间经历了从紧张到缓和的戏剧性转折。2015年,土耳其空军在土叙边境击落一架俄罗斯战机,一名跳伞飞行员遭到亲土武装射杀,土俄关系迅速跌至谷底。但未遂政变发生后,俄美的不同态度使土耳其迅速调整对外政策方向,俄制武器也成了土耳其的优先选择。

在土耳其以强硬态度回应制裁的同时,俄罗斯也给予了土耳其极为有力的支持。俄罗斯在叙利亚问题、能源管道建设和应对西方制裁等问题上与土耳其有着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考虑到土耳其的北约成员国身份,俄罗斯还将此项军售视为分化北约内部和美土关系的重要项目而予以高度重视。交易达成后,俄罗斯国家技术集团(Ростеха)首席执行官切梅佐夫(С.В.Чемезов)透露,合同总金额的45%由土耳其以各种现金支付,剩余55%由俄罗斯贷款提供。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局长德米特里·舒加耶夫也明确表示,俄方已准备未来在土耳其本地生产S-400防空导弹,且不存在泄露或者复制俄罗斯敏感技术的可能性。针对美国向土耳其停售F-35战斗机的威胁,普京在2019年莫斯科航展期间陪同埃尔多安参观了俄制第五代战斗机苏-57,并向后者发出开展技术合作以及联合生产的积极信号。

因此,美国的干涉不仅没有使土耳其妥协,反而刺激后者加速了装备采购进程。显然土耳其政府认为,美国可能因土耳其购买S-400而实施的制裁所造成的损失远小于购买S-400系统所得到的收益。首批S-400系统原定于2020年第一季度交货,后提前至2019年7月。俄罗斯交付首批装备的一周后,美国撤销了2007年1月与土耳其签署的F-35战斗机联合备忘录,将其从相关合作计划中移除并扣押了土耳其的项目资金。2020年12月14日,即将下台的特朗普政府宣布对土耳其国防工业局(SSB)以及军购相关关键个人实施制裁。此后,土耳其一方面通过外交渠道追讨美方没收的项目资金,另一方面加速了国防自主化进程,试图减轻美国制裁造成的影响。2022年3月,土耳其国防工业局局长伊斯梅尔·德米尔(Ismail Demir)声称“F-35的问题已经画上句号,土耳其正在开发国家战斗机(MMU)、‘喷气自由鸟’(Hurjet)飞机等项目,并对升级F-16战斗机充满决心”。2024年2月21日,土耳其研制的隐形战斗机“可汗”(KAAN,即MMU项目)完成首飞,意味着该国自主开发第五代战机的尝试取得了重大进展。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经权衡后仍为该项目提供了至关重要的F-110发动机,反映出其避免过度刺激土耳其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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