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
贵州省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为,提升技术评估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贵州省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以及
生态环境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受
贵州省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
或聘任
,开展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构设置】
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拥有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全职评估人员,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
2
名,具有独立开展技术评
估的经验和能力。
(三)
建立技术评估质量全过程控制制度,并形成评估工作实施、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
(四)
具备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建立完整的技术评估档案管理体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评审相关资料、专家抽取记录、专家意见、质量审核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如进行现场踏勘,还应保留现场踏勘记录及影像资料等。
第四条
【能力要求】
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符合
有
以下能力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一)
配备一定数量评估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软件,具有预测结果复核、大数据分析等能力。
(二)
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并设有负责设施、软件日常管理和使用维护人员。
(三)
技术评估工作审核人及审定人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同人员担任。
第五条
【评估方式】
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初审、
抽取专家、
组织评审、出具意见、材料存档等。技术评估形式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生态环境敏感性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以独立审核、现场(视频)会审、函审及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审查要求】
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妨碍技术评估工作的公正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明确环境准入可行性及评估结论,提出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并对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第七条
【时限要求】
评估机构
自收到
环评文件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在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
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间内,情况特别复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时间。
第八条
【竞业要求】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向
前
述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评估人员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应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得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不得承诺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
不得在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区域内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场所、人员配备、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技术评估报告质量等内容。
各
市(州)、贵安新区
生态环境局应统筹辖区内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
省生态环境厅报送
年度工作报告
。
第十条
【约谈机制】
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能力建设不足、违反廉政管理规定,或评估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的,由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约谈。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一)评估的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的。
(二)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致使技术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
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贵州省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公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评估机构及人员相关违法处理结果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外网
上予以公开。未违反本规定的评估机构,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解释
,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