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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律谚语

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20-11-16 19:22

正文


法谚是民间关于法律的谚语,是民间形象生动、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法律熟语。其具有大众化、通俗化、普及化的特点,是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法律最直观、最朴素的认识,但同时也是法律最为人知、最高精华之所在。即使一些法谚已经流传百余年,但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法律人辩明法理的依据,出现在裁判文书或著作中。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挖掘那些隐藏在裁判文书中的经典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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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




[出处] 这个观点的形成主要是来自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思想家比如卢梭、孟德斯鸠等,具体提出者不详。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释义] 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引用]

1、(2014)民申字第1666号

该案杨某等三人诉求继承的并不是分割涉案学校的实物,其只是请求继承刘某丁生前投资某学院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继承法属于民商法系列,民商法的一个基本的法理即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刘某甲并未举证证明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所办学校享有的财产权益禁止继承的证据,为此刘某甲的上述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2、(2016)最高法民终第422号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规定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十五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 2 -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出处] 英国法谚,具体提出者不详


[释义]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引用]

(2018)豫01行终608号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行政权力能够依法实施,社会法治得以实现的主要保障,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追诉期限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十条关于处罚决定应书依法送达的程序性规定应优先适用。




- 3 -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出处] 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由英国的哲学家约翰·洛克提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源于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演讲——“论英国人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


[释义] 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引用]

1、(2020)苏01民终550号

镇江路47-6号平房是南京港公司一并租赁给陈亚明的,且陈亚明已支付了租金,多年来全是陈亚明个人使用,并不存在与南京港公司有相邻权一说。妨害是基于相邻权而存在的,无相邻权就不存在妨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2、(2018)川01民终12485号

西方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所传达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对部分司法工作者和部分普通民众造成了较深的影响,即他人未经许可进入房主的房屋、院子导致的伤害,房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陈琪也正是基于该法律精神认为其在自己家里从事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民事活动,无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张家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理应由张家熊及其胞姐张家犀承担全部责任,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4 -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出处] 不详


[释义] 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引用]

1、(2020)最高法行申2361号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时效规则,旨在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稳定之间的平衡,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法律救济不受法律的保护。


2、(2020)最高法民申46号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一审判决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及上诉期限,高平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认为判决不当则应当及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其未提起上诉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3、(2020)皖行终665号

本院认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为了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了相应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




- 5 -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出处] 英文格言: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释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引用]

1、(2019)浙行申539号

就行政处罚的效能而言,实施行政处罚的宗旨在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及时公正实施。


2、(2019)鲁08执复41号

俗语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本案判决书自生效以来,已经历时一年有余,被答辩人不仅有财产不清偿债务,还处处设置障碍,迟滞执行程序的合法进行,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不仅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权威。因此,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继续执行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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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出处]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


[释义] 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了实质的正义。


[引用]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52号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社会经验。被告王学权没有与原告戴胜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原告戴胜义在出资后始终处于与被告王学权不平等的被动地位,虽几次变更诉讼请求,但有一项请求没变的是,要求被告王学权赔偿出资款1326000元。原告戴胜义虽然有一项请求解除合伙关系,但其诉讼理由部分的关键点还是在于被告王学权以合伙为名骗取出资,要求赔偿出资款和利息,并未要求对盈利进行分红,这也证明原告戴胜义并未认可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原告戴胜义作为一名老百姓,对合伙法律关系并无清楚认识,本次诉讼的请求和理由并不相符。




- 7 -

“法官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出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释义] 这句话强调的是法官审判独立在司法独立中的重要性,意思就是要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法官代表国家使用法律,只应对法律负责,而不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志或者人情去审判案件。


[引用]

(2017)鄂民申2451号

法谚有云:“法官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无论法官曾经或者今后在哪一级法院工作,法律是指导其审判的唯一准绳,不因所在法院审级的变化而动摇。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官作为会说话的法律,除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外,理应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这既是法律顺利实施继而彰显法威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精神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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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




[出处] 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提出的著名法律格言


[释义]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本质上构成了违法行为,违反了衡平原则。


[引用]

(2017)鄂0106民初983号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预期的利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都要从法律之中找出理由;利益的取得,应当由法律做出评判。这里的利益,是指能被法律保护的部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衡平”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是判定他人或自己行为善恶的道德标准,是人们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核心理念,是导向立法、司法实践的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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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出处] 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提出的著名法律格言


[释义]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本质上构成了违法行为,违反了衡平原则。


[引用]

1、(2020)浙行赔终12号

王志土故意拖延对承包期间建设的养殖设施的拆除及养殖滩涂的返还,时间长达1年多,目的是为了达到不合法的诉求,企图获得巨额不当利益。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王志土要求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


2、(2018)沪民申2195号

原审既然认定合同条款无效,却又判决致辉公司给付承包款,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此外,合同无效后,腾星公司应向致辉公司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致辉公司的反诉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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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出处] 耶林“法律的目的”


[释义] 这句话主要阐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种模式,即耶律内克和耶林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说,该学说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方面重合,法律与一个社会低层次的道德——该社会中最起码的道德——基本同一,法是实现这种道德要求的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手段和衡量质疑道德要求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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